德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于1989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见德市编发[1989]字第100号),为市交通运输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对全市的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行使政府监督职能。
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手段,切实增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保障能力,经局批准,于1998年11月成立了德阳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见德市交[1998]200号)。为加强德阳市交通工程造价投资控制,2004年7月,经市编委批准,我站增挂“德阳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管理体制(见德市编发[2004]59号)。
我站编制为22名,现有人员36人,其中在编人员17人,聘用人员19人。内设办公室、质量安全监督室、监理检测管理室、造价管理室、试验检测中心等五个职能部门。自1989年成立至今,监督站全体职工始终本着“质量第一,严格监督,勤政廉政,规范管理”的十六字方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基本形成了一套适应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特点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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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开工报告前建设单位就提交下列材料报到当地交通政务大厅质监窗口进行申请;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报建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合同副本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
- 1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公路 [201X]X 号 工程名称: ( 公路工程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名称 )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 2 - 目录 一、工程概况 -----------------------------------3 二、监督组成员 ---------------------------------3 三、监督依据 -----------------------------------3 四、监督时间和范围 -----------------------------4 五、监督工作主要内容 ---------------------------5 六、从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三章 质量监督制度 第四章 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 “质监机构 ”)对执行 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公路工程质
雅安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前身是1988年8月经雅安地区交通局批准成立具有专业职能的科室。“九五”期随着我市公路建设蓬勃发展,为加强我区交通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1993年8月,经雅安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建立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批复》(雅地编发(1993)第26号)批准正式成立“雅安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单位机构属正科级的事业单位。随着质量监督体系日趋完善、成熟。为使监督机构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督职能,1998年12月,雅安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雅安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人员编制的批复》(雅地编发(1998)45号),核定事业编制为12名。
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 于一九八四年七月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原名“德阳市房产管理所”更名为“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隶属于市规划和建设局。
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 主要职能是负责德阳市区规划区内房屋产权、产籍、产业管理;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管理,公房租赁,组织房租收入,直管公房维修保养,调配余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房屋买卖、交易、转让、抵押、互换手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危房鉴定、房屋拆除备案监管、白蚁防治、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本处既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管理权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机构,又是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主管部门。
德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是德阳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组织验收。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监理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负责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负责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监察,负责农村生态环境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