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所属部门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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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 东营市东营区 | 现任领导 | 周曙光(局长) |
(一)办公室(挂综合计划工程室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档案、督查、信访、保密、接待、会务、政务公开、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后勤事务、车辆管理、临时用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装备建设。负责组织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技术推广;草拟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承担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指导城市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资源经营工作。
(二)执法监督室(挂投诉处理室、政策法规室、案件审理室牌子)
组织、协调、指导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明执勤、依法行政和队容风纪进行现场纠察;受理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并组织查处;受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投诉;承办热线电话、行风热线、网上民生等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有关的事件和案件。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课题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创新;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
行政复议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本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查;审核立案案件调查取证材料,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三)公用事业管理室(挂市容市貌管理室、园林绿化管理室牌子)
负责全区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管养考核标准的制定及督导检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安全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承担城市防御洪水、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职责;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水器具等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权限内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燃气、供热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燃气、热力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镇燃气热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全区城镇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集中供热及燃气器具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考核标准的制定及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及环境卫生的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并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负责绿化管养考核标准的制定及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全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亮化、环境艺术、园林绿化、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周曙光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 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1.城市管理方面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与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4.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水利管理方面向管辖区域内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6.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管辖区域内非法营运车辆行政处罚权;
7.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景观亮化、户外广告、城市雕塑等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维护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
(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
(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承担城市防御洪水、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职责;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水器具、集中供热及燃气器具等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负责管辖区域内城市水系附属设施、市政泵站及市政管网、污水处理厂、路灯照明设施、道路及桥梁的管理维护工作。
(八)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景观亮化、环境艺术、园林绿化、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装修改建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并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理工作。
(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业务领导、统一指挥及队容风纪、执法行为的督查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领域政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各类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东营黄河河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按要求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协调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发布地质灾害警报。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洪水干旱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局报送洪水干旱灾害信息。按要求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内涝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防御洪水、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局报送城市内涝信息,按要求参与城市内涝应急处置。东营黄河河务局负责本辖区黄河防汛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黄河防洪规划的实施,河道、堤防等各类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黄河各类防洪工程的汛前普查,防洪工程除险加固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国家常备防汛物资的日常管理、补充与调配。负责漫滩流量以下河道和涵闸工程的查险、报险、抢险工作。及时掌握防汛动态,随时通报水情、工情和灾情,分析防洪形势,预测各类洪水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方案。负责洪水调查。必要时,自然资源部门、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东营黄河河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关于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区应急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区水利局负责内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内涝抢险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协调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区发展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区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成品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区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4.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区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功能园区等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5.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区教育局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发放校车标牌和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发展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6.关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商务局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区商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相关规划。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邮编:110002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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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这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
1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 发, 2002? 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3? 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甘政函, 2003? 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 , 2003? 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人制 度(试行) 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 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保证 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依据《遂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法责任人指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并在职 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执法人员。 第二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巡查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 网格化管理,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的执法巡查人员为 执法责任人;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办案机构负 责人、案件审核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第三条 案件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案件调查人员 1、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涉案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 制作笔录; 2、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 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
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副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1名)。
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安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学良
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股级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