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向公证机构办理担保登记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二)用于物权担保的特定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利益等权利的质押登记。
(三) 其它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益。
担保登记的申请人为担保权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申请担保登记应填写担保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担保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
2、主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担保物的其他合同(如产品购销合同、承包合同);
3、担保物所有权证书、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如发票、买卖合同、发货明细表、产品合格证书等);
4、担保物清单及照片;
5、担保人对担保物权属状况无瑕疵的保证书;
6、担保人已婚且担保物属夫妻共有的,还应提交配偶对担保无异议的同意书;
7、与担保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因欠钱而需要办理房屋抵押公证的,需要的证件主要有: 1、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原件。 2、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如果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该提供结婚证原件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3、双方所...
从法律上应当是三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三方到屋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手续。房屋管理部门在房本上登记他项权登记,表明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
不动产抵押的流程如下: 准备好资料,包含夫妻两边身份证 结婚证 房产证 购房合同或 个人账户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对账单 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请求、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借款人将典当房...
如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项目名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设立依据: (1)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3) 《房屋登记办法》。 3、申报材料:( 1)房屋他项权利权调查表;( 2)房屋他项权利权申请表;( 3)产 权人身份证:如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核对原件, 收复印件 (4)担保合同 (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属最高额抵押的, 则不需此合同) ; (6)土地使用证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用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8)评估报告书原件;或提交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房地产价值 协商议定书; (9)如已办理过预售的,需提交预售备案总表; (10)施工进度与已投入工 程资金表( 11)计委批文;( 12)登记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4、审批标准和文件 (1)《城
土地抵 押登记 申请 表 抵 押 人 : 抵押权人 : 借 款 人 : 申请日期 : 申请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 申请人情况 抵押人 抵押权人 申 请 人 姓名 /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 托 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土地情况 土地坐落 地籍号 土地证证号 宗地面积 M 2 使用权类型 土地用途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宗地范围内有否 建筑物 有 / 否 该建筑物有否办 房产证 有 / 否 宗地范围内有否 权属争议 有 / 否 宗地范围内有否 被查封 有 / 否 原 有 他 项 权 利 情 况 本 次 抵 押 登 记 情 况 土地抵押面积: M 2 贷 款 金 额: 元 土地权利价值(评估金额): 元 土地抵押金额: 元 贷款合同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个人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委托书应公证,但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抵押人委托书无须公证的,抵押人委托书可以不公证,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不核对原件;
3.抵押权注销登记中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6.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7.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河南省抵押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抵押公证登记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一定财产或权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和事实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的活动。
第三条 抵押公证登记下列财产或权利:
(一)机器、仪器及其他设备;
(二)票据、债券、股票、仓单和其他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三)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可兑换的外国货币、存单;
(五)金、银、珠宝及其制品;
(六)林木;
(七)家用电器;
(八)经海关许可的监管货物;
(九)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抵押登记、转让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第四条 下列财产或权利不予抵押公证登记;
(一)法律禁止转让的自然资源、财产或权利;
(二)所有权不明确的财产或权利;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公共设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四)农田及水库、水利等设施;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六)宗教所属的财产;
(七)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或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公证登记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第五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公证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公证登记申请书;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需他方同意方能申请公证登记的证明;
(四)其他法定文件。
第六条 抵押公证登记应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登记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处所;
(三)登记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受益人;
(四)登记物的估价;
(五)登记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风险负担;
(六)登记物的共有情况;
(七)其他法定或约定事项;
(八)申请登记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公证登记无效:
(一)法律、法规禁止用于登记的财产或权利设定登记的;
(二)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抵押合同无效的;
(四)重复抵押超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抵押公证登记受理及时效:
(一)公证机关接到登记后,3日内办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记录在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应告知申请复议的程序。
(二)抵押公证登记,从办结之日起生效。并随抵押的终止、解除或者抵押处分完毕而失效。
第九条 登记不得自行撤销。变更抵押物或者抵押物被继承、遗赠,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登记费用,由申请登记的当事人承担或从其约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抵押登记活动不得影响公证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之规定对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公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抵押合同公证书格式为: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