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和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与地方有关资金配合使用,用于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四个粮食主产省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排涝泵站,是指总装机功率达1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单座泵站。属同一管理单位管理,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其总装机功率达1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泵站系统,经批准可视作为大型排涝泵站。

第三条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位于粮食主产区,增产和减灾效益明显;机电设备和建筑物老化失修,运行效率低,存在安全隐患;前期工作充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经过审批;地方政府积极性高,配套资金投入有保证,积极推行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泵站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管理措施到位。其中,单座泵站装机功率或装机流量达到大型泵站标准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二章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机电设备更新改造和泵站主体建筑物加固改造。

第五条更新改造泵站的排涝设计标准原则上应按原设计排涝标准确定,并依次确定各泵站的更新改造的规模。对原设计标准偏低、确需提高排涝设计标准的应进行论证。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管理。需更新改造的大型泵站应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利部灌排中心组织。

第七条泵站管理单位在批准的总体规划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告中须包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等内容),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进行审批,对涉及提高泵站装机规模或防洪排涝标准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经流域机构就上述两项内容提出意见后进行批复;初步设计概算需由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批复。

第四章项目计划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在申报计划时应提交下述材料:

1、安全鉴定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应的批复文件;

3、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4、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5、地方政府批复的泵站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承诺文件。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申报文件综合平衡后,确定并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投资中省级投资应不低于30%,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机电设备的购置和安装。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概算控制投资,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四条机电设备采购招投标、水工建筑物及配套工程等施工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要加强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方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工作要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2004)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后,省水利厅应及时向水利部报送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八章建后管护

第十九条泵站管理单位要实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效率和效益。在完成项目更新改造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定性、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管养分离,建立稳定的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渠道,实现泵站良性运行。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新增加的达到排涝标准的耕地,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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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简介文献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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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 安全鉴定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 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泵站更新改造项目” )的管理,规范泵站 安全鉴定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和《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 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领导。受 水利部委托,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灌排发展中心” ) 负责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通过泵站安全鉴定,定量定性地反映泵站老化失修、效 益衰减的状况, 为泵站更新改造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确保泵站 更新改造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更新改造的水平和效益。 第四条 安全鉴定范围为已列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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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设计与实施 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设计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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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王家场泵站更新改造为实例,从排涝标准确定、排涝流量计算、特征水位确定、建筑物设计、稳定分析、水力机械选型等方面介绍了泵站更新改造的设计过程和相关细节。泵站更新改造要以节省投资为前提,以节能、增效为中心,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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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26日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1997]932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讲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增加粮棉等农产品产量,决定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非经营 性(水利专项)投资中每年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严格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年度计划中,国家计委与水利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的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与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建设重点

第三条项目在现有大型灌区中选择,选定的灌区水源落实、增加灌溉面积的潜力较大。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灌区骨干工程(干渠)设施续建配套工程,国家安排的投资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通过项目的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和水的有效利用率,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具体程序为:灌区管理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灌区续建配套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在批准的规划中按轻重缓急选出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联合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项目确定的具体原则:

1.上报项目必须是不需要新建水源工程的大型灌区;

2.投资效益显著,灌溉面积增加的潜力大,中央补助投入1元钱可增产粮食1公斤以上;

3.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审批的规划、年度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测算;

3.地方政府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正式承诺文件;

4.项目所在灌区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费改革,促使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实施计划;

5.上一年度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要附上必要的财务证明材料)。

第四章项目建设资金安排

第七条中央补助投资的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多层次,多渠道承担建设资金。地方与中央投资的比例不小于1.5∶1,同时要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集资投劳修建支渠及支渠以下配套工程。

第八条中央安排的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投资(水利专项)中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在地方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落实,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建设中的主要建设工程,要推行招标承包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为了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加强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计划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计委、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单位都要按时填报考核表(附件三)。项目考核评分将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水电)厅(局)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由国家计委、水利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4)项目区的水利灌溉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5)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标准(包括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数量,新增生产能力指标,农业产值增加指标);(6)预定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管理机制任务是否完成。

第十五条组织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2.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3.项目竣工图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效益指标完成表

6.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机制成果总结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按成本收取水费、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以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更新改造投资率的计算

更新改造投资率的计算公式为:

更新改造投资率=当年更新改造投资率/当年国民收入使用额*100%

更新改造投资率加基本建设投资率等于固定资产投资率。在已过经济实例增强的趋势下,更新改造投资率也趋于上升,且其上升的速度要快于固定资产投资率上升的速度。

第四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m3/s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五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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