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成立时间 | 19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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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审计及鉴证、股份制改革与上市服务、税务与会计管理咨询等 | 公司性质 | 特殊普通合伙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现代会计先行者吴英豪先生创建于1945年,1985年由其学子——武汉大学兼职教授吴益格先生恢复重建,执业范围包括审计及鉴证、股份制改革与上市服务、国际业务会计服务、工程造价审核与咨询服务、税务与会计管理咨询等。
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1.审计及鉴证;;2. 股份制改制与上市服务;3.国际会计业务服务;4.工程造价审核与咨询服务;5.税务与会计管理咨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2015年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位居第12名。证明材料来自会计网。 2100433B
简介: 于2012年6月18日,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与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合并的形式是以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法律存续主体,合并后事务所更名为“致...
,我恰好在这两个事务所都呆过..如果你从办公环境来看,天职国际完爆致同。从工资制度上看,天职国际好像也要好一些。天职国际实行统一工资,各个级别工资都一样,差补是120元/天,另外最近还开始有了加班费制...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中瑞岳华、国富浩华于2013年4月30日合并成立的一家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总部设在中国北京。中瑞岳华、国富浩华都是行业第...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从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修订之一是取消了特区内设事务所“总量控制”的规定,这为有意在特区内开展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打开了希望之门。据了解,修订前的《条例》规定,深圳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需要,在特区内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总量控制”。所以最近两三年,要求在特区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很难获批,以致大量的事务所只能以关外为注册地点。据统计,深圳市现有256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有189家在关外,特区内仅有67家。
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特殊普通合伙)2100433B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所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协议中约定的除外。
(4)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公司法上有“竞业禁止”的规定,即在一个公司的从事某项业务的人,尤其是一些管理层,是绝对不允许再去自营或者与他人合营和自己在公司中从事的业务。并且这个规定也运用在合伙企业等领域。并且在以往的合伙中一般是不允许合伙人和自己的企业进行交易的,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在新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中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通过以上的几条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确实是存在很多的优待,尤其是在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的时候,只要是在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就行,而不是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才能转让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合伙人主要是出资而不直接参与经营的人,不管是谁来享有这些转让份额的所有权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都是无所谓的;另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出资,并且是不用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