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大悟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施行地区 大悟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办、建设、发改、民政、财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扶贫开发办、农业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高铁试验区、悟峰山度假区管委会为成员的“大悟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危改办),办公地点设在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危房改造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大悟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同时,兼顾其他各类贫困户危房改造,为其安居、发展创造条件。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危改办根据当年国家分配计划,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高铁试验区、悟峰山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区)根据县危改办分配改造任务,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制定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危改办备案。

第七条 县危改办组织发改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完成当批次危改任务后,乡镇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危改办提出危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县危改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抽查,并将申请拨付资金名单与《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录入的名单逐一核对,再签署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县危改办审核意见,负责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入危改对象农户“一卡通”。

第八条 乡镇区及发改、财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必须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乡镇区不得在危改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应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后,补助资金必须直达农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乡镇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安排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纪检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全县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县危改办要在每年4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全县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危改办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每年至少组织2次全县范围内的危房改造检查,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区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县危改办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年度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原《大悟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悟政办规[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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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通知明确,2014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范文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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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多少

    今年危房改造对象重点是农村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倒房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贫困户。新建住房实施分类补助,户均危房改造补助1万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至少补助1.5...

大悟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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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1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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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对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调研 省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对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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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审计厅对2015年部分市县农村危房改造审计结果的报告,于2016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对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分别听取了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两个部门介绍有关政策、工作流程等情况,并深入到德惠、扶余、松原及伊通四个市(县),调研当地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计划、投资、建设、分配、管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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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共实施农村危房改造50万户,下达曲靖市改造计划任务76000户。截至目前,共分三批下达农村危房改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8.3亿元,是历年来争取补助资金最多的一年。

在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和资金安排上,坚持优先保障四类重点对象(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针对会泽县是全省第一贫困人口大县、宣威市贫困人口居全省第6位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宣威市、会泽县脱贫攻坚的帮扶力度,安排下达宣威市28100户、会泽县21000户危房改造指标,分别占全市总数的36.97%和27.63%,做到指标优先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

农业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需要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六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规定。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 财政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强退耕农户对补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para" label-module="para">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原规定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补助资金,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用于退耕农户的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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