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社会福利企业、学校、医院、幼儿园、残疾人员个体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其符合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收入部分免征堤围防护费。
二、金融、保险、供电、电信、邮政等行业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缴交堤围防护费,共缴费金额不受50万元上限限制。
三、输变电工程按建筑业1‰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办法》中"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围费"是指输变电工程不再按受益资产总值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根据粤经贸发电[2003]90号文精神,对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行业、公路客运业、水路客运等行业的应征堤围防护费减按70%征收,优惠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
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缴指引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明确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征收范围及缴费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临时性或一次性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体经营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应就发生于我市的生产经营收入按照《实施办法》缴交堤围防护费。
负有代扣代缴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是堤围防护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征收单位
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四、规费用途
堤围防护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专用于安排水利建设和管理单位经费支出。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核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征收费率
除从事商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0.5‰外,其余各类缴费单位均适用1‰。
六、计费依据
(一)商业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
(二)发电企业按销售收入额,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额,分别计征。
(三)"三来一补"企业按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
(四)除上述规定,其余缴费单位均按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
(五)核定征收问题: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核定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计算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由地方税务部门依照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
七、缴费地点
堤围防护费缴交地点与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缴纳地点一致,缴费单位向缴纳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交堤围防护费。
实行汇总缴纳流转税的企业,汇总单位或被汇总单位应按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具体规定如下:
1.汇总单位和被汇总单位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单位汇总部分营业(销售)收入额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由汇总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
2.汇总单位与被汇总单位不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1)汇总单位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单位所汇总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可扣除非设在我市行政区域的被汇总单位的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缴交;
(2)被汇总单位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应按其发生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缴交。
八、申报、缴费期限
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流转税期限内根据本单位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堤围防护费。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可在申报地方各税时在申报表的备考栏填报,也可单独使用《东莞市地方各税通用纳税申报表》填报。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解缴代扣代缴流转税的同时解缴堤围防护费。
九、缴费方式
实行按月(次、季)与流转税同期征收。缴费单位进行缴纳地方各税的同时缴交堤围防护费。因地方税务部门从5月1日起启动堤围防护费征收软件,因此缴费单位2003年1-3月(所属时期)应缴未缴的堤围防护费应连同4月份(所属时期)的应缴数一并在5月份征收期内申报缴交;缴费方式与税款征收方式一致,通过银行批量或实时扣税的缴费单位,其银行账户应预存堤围防护费应缴金额,税务部门将通过银行实行税、费一次性批量或实时扣缴。
十、票证使用
从2003年5月1日起,地税部门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征收堤围防护费,税、费可同票打印。
十一、减免规定
1、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
2、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费。
3、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4、除市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各镇区政府、有关单位、个人等已作出的减免规定、定额征收规定、对个别企业减免意见一律无效,缴费单位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因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无力缴交的,可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给予适当减免。
5、除汇总缴交堤围防护费的企业外,对各类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年应缴费额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征收。
十二、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堤围防护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缴交堤围防护费,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解释
1、既从事商业,也从事非商业经营的单位堤围防护费适用的征收率问题。
商业部分适用0.5‰,非商业部分适用1‰计征。如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1‰计征。
2、个体户的堤围防护费征收问题。
个体户的堤围防护费按营业(销售)收入计征。采用核定征收的,地税部门有核定营业(销售)收入的,堤围防护费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计征;地税部门无核定营业(销售)收入,而采用核定利润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堤围防护费可按计征城建税的流转税的营业(销售)收入计征。
3、关于"营业(销售)收入"的问题。
堤围防护费是对单位和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而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如单位和个人取得非生产经营收入则不需缴交堤围防护费。为此,计征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收入"的范围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总额的解释。原则上以生产经营收入和租赁收入这两部分收入为计征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堤围防护费是为了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由地方政府依法向社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计算。目前,北京、上海、天津、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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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按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 1、制造业。 2、采掘业。 3、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建筑业。5、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6、餐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即: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本指引在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中起统领作用,是制定应用指引和建设案例库的基础。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包括基本指引、应用指引和案例库,用以指导单位管理会计实践。
第三条 管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参与单位规划、决策、控制、评价活动并为之提供有用信息,推动单位实现战略规划。
第四条 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以战略规划为导向,以持续创造价值为核心,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
(二)融合性原则。管理会计应嵌入单位相关领域、层次、环节,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利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将财务和业务等有机融合。
(三)适应性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与单位应用环境和自身特征相适应。单位自身特征包括单位性质、规模、发展阶段、管理模式、治理水平等。
(四)成本效益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效益,合理、有效地推进管理会计应用。
第五条 管理会计应用主体视管理决策主体确定,可以是单位整体,也可以是单位内部的责任中心。
第六条 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包括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与报告等四要素。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七条 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充分了解和分析其应用环境。管理会计应用环境,是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基础,包括内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与管理会计建设和实施相关的价值创造模式、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资源保障、信息系统等因素。
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市场、法律、行业等因素。
第八条 单位应准确分析和把握价值创造模式,推动财务与业务等的有机融合。
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组织架构特点,建立健全能够满足管理会计活动所需的由财务、业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管理会计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置管理会计机构,组织开展管理会计工作。
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管理模式确定责任主体,明确各层级以及各层级内的部门、岗位之间的管理会计责任权限,制定管理会计实施方案,以落实管理会计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应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做好资源保障工作,加强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效果,确保管理会计工作顺利开展。
单位应注重管理会计理念、知识培训,加强管理会计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单位应将管理会计信息化需求纳入信息系统规划,通过信息系统整合、改造或新建等途径,及时、高效地提供和管理相关信息,推进管理会计实施。
第三章 管理会计活动
第十三条 管理会计活动是单位利用管理会计信息,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在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方面服务于单位管理需要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做好相关信息支持,参与战略规划拟定,从支持其定位、目标设定、实施方案选择等方面,为单位合理制定战略规划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融合财务和业务等活动,及时充分提供和利用相关信息,支持单位各层级根据战略规划做出决策。
第十六条 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设定定量定性标准,强化分析、沟通、协调、反馈等控制机制,支持和引导单位持续高质高效地实施单位战略规划。
第十七条 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合理设计评价体系,基于管理会计信息等,评价单位战略规划实施情况,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考核,完善激励机制;同时,对管理会计活动进行评估和完善,以持续改进管理会计应用。
第四章 工具方法
第十八条 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是实现管理会计目标的具体手段。
第十九条 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是单位应用管理会计时所采用的战略地图、滚动预算管理、作业成本管理、本量利分析、平衡计分卡等模型、技术、流程的统称。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具有开放性,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
第二十条 管理会计工具方法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营运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等。
(一)战略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地图、价值链管理等;
(二)预算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预算管理、滚动预算管理、作业预算管理、零基预算管理、弹性预算管理等;
(三)成本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目标成本管理、标准成本管理、变动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等;
(四)营运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边际分析、标杆管理等;
(五)投融资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贴现现金流法、项目管理、资本成本分析等;
(六)绩效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指标法、经济增加值、平衡计分卡等;
(七)风险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单位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矩阵模型等。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管理特点和实践需要选择适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并加强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系统化、集成化应用。
第五章 信息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管理会计信息包括管理会计应用过程中所使用和生成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充分利用内外部各种渠道,通过采集、转换等多种方式,获得相关、可靠的管理会计基础信息。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管理会计基础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分析和传递,以满足管理会计应用需要。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生成的管理会计信息应相关、可靠、及时、可理解。
第二十六条 管理会计报告是管理会计活动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旨在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满足管理需要的信息。管理会计报告按期间可以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按内容可以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项报告等类别。
第二十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管理会计活动性质设定报告期间。一般应以公历期间作为报告期间,也可以根据特定需要设定报告期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