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尚未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到县农机、财政部门提出退货申请,由两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财政,经县农机、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已经退货的“补贴申请表”等进行作废,并对已公示的信息进行相应标注或删除。
档案资料内容要全面。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过程所形成的资料,既包括纸质档案,也包括电子档案和图片、音像资料。
档案资料存放要安全。要设置档案存放专用柜等设施,排列整齐,存放有序,方便查找,有良好的防火、防盗设施。电子档案还要做好备份,避免原件的损坏和丢失。
档案保存期限要科学。涉及农机补贴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上级批复、规章制度、会议纪要、调研检查报告等文字性资料要长期保存。购机者的原始资料、发票、照片、电子档案等资料及相关的档案保存期为5年。
档案检索查阅要方便。要按照年度装订成册,要有索引目录,便于资料的查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档案分类与内容。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的具体实施者,其形成的档案是整个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中的重点,是补贴档案主要管理者。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档案可分为两类
(1)政策性文件,补贴工作形成的文字性档案,内容包括:
省、市、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农机购置补贴的办法、制度、规范性文件、计划指标等文件资料。
有关农机补贴工作和调整资金分类的会议纪要以及形成的决定。
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调研、日常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的资料,以检查记录及查处资料。
省、市、县召开农机购置补贴会议、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等相关资料、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有关农机购置补贴资料。
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接受群众投诉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
县农机局审核后的拨款报告(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县财政局复核后的拨款文件及电子文档。
(2)购机者申请补贴资料档案(购机者台账,一机一档),内容包括:
购机者村委会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乡镇农机管理站证明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原件。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存根联)》原件。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原件。
购机者发票复印件。
购机者领取补贴资金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以上资料在整理时要一一对应,人机统一。
有购机意向的农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村委会证明,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证明,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企业自主购机。户口薄和本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不在同一县域内不准购机。
经销企业要严格核实购机者的身份,只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才可为其录入补贴信息。经销企业必须为购机者提供合格的、列入全省补贴目录的产品,并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拍摄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完成后,经销企业必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录入申请购机者信息、申购机具信息、所购机具信息等,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两份交购机者。
拟进行旧机具报废的购机户需按照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先期办理旧机具报废手续,而后携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回收证明》到经销企业处更新购机。经销企业需对《回收证明》进行核实并在农机补贴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购机者在购机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由本人携带相关手续和新购置的机具到县农机局设立的核实点进行现场核实,并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过期不办理核实和申请的,视作放弃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已录入补贴系统的补贴信息自动作废,其所占用的补贴资金同步收回,供后续购机申请者使用。
我县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农民购机核实,减少农民办理手续往返次数,设立了10个新购置补贴农机具的核实点,负责对补贴金额2000元以下的机具进行现场核实,各乡镇负责核实的工作人员有:
峰峪乡徐尚炳
吉家庄乡石郡山
许堡乡李新平
瓜园乡秦荣
巨乐乡刘珍斌
周士庄镇姜保平
西坪镇董朝工
党留庄乡梁万满
杜庄乡王日恒
倍加造镇王耀华
动力机械和收获机械及2000元以上的机具,购机者必须到县农机局现场核实。
购机者须携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到县农机局设立的机具核实点申请现场核实。核查人员核实机具要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并查看所购机具发动机编号、机具铭牌信息(必须是金属铭牌并铆接在机具的显著部位)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购机信息一致。核实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购机人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对于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可由购机户申请,由县农机局安排核查人员到机具存放地进行核实。
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乡镇农机管理站证明原件;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
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账户;
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带本县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受理)凭证;
《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符合报废更新条件且已报废了旧机具的购机户需携带此项)
县农机局安排专人对购机者的上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县农机局备查,一份报县财政局作为核发农机购置补贴的凭证,同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4)。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纳入农机部门牌证管理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购机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后方可申请补贴。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农机产品而导致购机者不能在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责任由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企业负责。
详细的机具购置、信息入网、现场核查、补贴申请等环节的规范要求按照“山西省农机局关于规范2014年农机补贴产品购置与核实行为的通知(晋农机装字〔2014〕1号)”执行。
县农机局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的同时,即将该信息通过山西省农机信息网和县阳光农廉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最少7天。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公示期内,组织专人进行抽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定期将公示7天以上的补贴信息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5),出具农机补贴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每月至少必须申请结算一次。县财政局在收到补贴结算文件10日内对农机补贴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核实,确定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购机户银行卡或农机服务组织的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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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在我县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资金规模同步下达,补贴对象同步受益,两项补贴同步实施。
享受报废更新补贴的对象与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相同。
报废机具种类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报废标准的依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
更新机具种类是列入山西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报废更新的补贴标准见附件2。
老旧农机回收单位的确定、旧机的回收和注销登记、回收证明的印制和管理仍按照《山西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报废旧机的机主携带《回收证明》购置新机时,由销售新机的经销企业在补贴系统中进行报废更新手续的录入,我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新购机具的补贴信息时,对报废更新的手续一并进行审核。
允许同一机主报废多台自身拥有的旧农机具更新一台新农机具,但不允许报废一台旧机具更新多台新机具。兑付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购置新农机具并享受国家农机购机补贴后实际应自付的总金额。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包括农业企业)。
采取先来先得的方式,确定补贴受益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户或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同时购机时可优先给予补贴。
每个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农用挖掘机等)数量不超过1台,享受补贴的拖拉机配套农具数量不超过3台件;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合作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数量不超过5台,享受补贴的拖拉机配套农具不超过15台件;
按照农业部缩小品目,集中资金重点补贴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的要求,我省在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中选择12大类 30 个小类68个品目,作为2014年的补贴机具范围(详见附件1)。
实行同类、同档统一定额补贴。
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县10个乡镇。我县将按照省财政局、农机局下达的资金规模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省财政已将中央财政安排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75万元下达我县。
遵循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总体要求,省财政下达2014年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后,由我县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分批、分类别使用。市农机局负责审核我县农机局制定的补贴资金分批、分类使用计划,并将审定的资金计划数额录入补贴系统中,供我县使用。市农机局可根据我县农机化发展的实际对分批、分类的资金计划数额进行调整。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玉米、薯类等薄弱环节机械化、山区机械化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机械化的发展。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在上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基础上,今年实行“自主选择购机、补贴标准定额、县级审核结算、资金直补到卡”的补贴模式,并严格按照“简化补贴申请流程、缩减补贴产品品目、突出装备结构调控、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进行补贴方案的设计。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
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牵头,财政、农机、纪检、乡镇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附.大同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根据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情况,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机补政策宣传、进行购机情况公示、建立机补信息档案、开展机具审核抽查、监督机补政策的落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省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我县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5]11号)和《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要制定和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二是要严格执行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企业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农机购置补贴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三是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农机补贴审核程序、审核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四是全面应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五是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六是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和贫困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今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将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企业、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我县资金使用的动态情况等信息实时进行汇总和公示。
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农机补贴资金结算工作,我县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操作程序中关于资金结算的时限要求按时结算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的减轻购机农民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产品信息库的建立和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大同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
组长:刘义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庞有军(县农机局局长)
肖连铎(县财政局副局长)
胡翠莲(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闫宏(峰峪乡乡长)
李海江(吉家庄乡乡长)
田军山(许堡乡乡长)
薛志军(瓜园乡乡长)
吴志明(巨乐乡乡长)
门开应(周士庄镇镇长)
郭进忠(西坪镇镇长)
朱华(党留庄乡乡长)
赵建宝(杜庄乡乡长)
刘海平(倍加造镇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
主任:庞有军(兼)
副主任:马玉强
成员:李进江牛永苟春苇宋天利
附件1
2014年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共计12个大类、30个小类、68个品目)
品目序号 |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机具品目 |
区域范围 |
1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铧式犁 |
|
2 |
翻转犁 |
|||
3 |
旋耕机 |
|||
4 |
田园管理机 |
|||
5 |
深松机 |
|||
6 |
联合整地机 |
|||
7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条播机 |
|
8 |
穴播机 |
|||
9 |
小粒种子播种机 |
|||
10 |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
|||
11 |
免耕播种机 |
|||
12 |
旋耕播种机 |
|||
13 |
其他播种机械 |
|||
14 |
施肥机械 |
中耕追肥机 |
||
15 |
田间管理机械 |
中耕机械 |
中耕机 |
|
16 |
植保机械 |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
||
17 |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
18 |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
|||
19 |
修剪机械 |
树木修剪机 |
是 |
|
20 |
割灌机 |
|||
21 |
收获机械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22 |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23 |
割晒机 |
|||
24 |
玉米收获机械 |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
||
25 |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
26 |
玉米收割割台 |
|||
27 |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薯类收获机 |
||
28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青饲料收获机 |
||
29 |
割草机 |
|||
30 |
搂草机 |
|||
31 |
捡拾压捆机 |
|||
32 |
压捆机 |
|||
33 |
饲草裹包机 |
|||
34 |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
35 |
茎秆收集(收理)机 |
|||
36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脱粒机械 |
玉米脱粒机 |
|
37 |
清选机械 |
粮食清选机 |
||
38 |
剥壳(去皮)机械 |
玉米剥皮机 |
||
39 |
干坚果脱壳机 |
|||
40 |
干燥机械 |
粮食烘干机 |
||
41 |
果蔬烘干机 |
|||
42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碾米机械 |
碾米机 |
|
43 |
磨粉(浆)机械 |
磨粉机 |
||
44 |
榨油机械 |
螺旋榨油机 |
||
45 |
棉花加工机械 |
轧花机 |
||
46 |
排灌机械 |
水泵 |
潜水泵 |
|
47 |
喷灌机械设备 |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
是 |
|
48 |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铡草机 |
|
49 |
揉丝机 |
|||
50 |
压块机 |
|||
51 |
饲料粉碎机 |
|||
52 |
饲料混合机 |
|||
53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
54 |
饲料搅拌机 |
|||
55 |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
挤奶机 |
||
56 |
贮奶罐 |
是 |
||
57 |
畜牧饲养机械 |
送料机 |
是 |
|
58 |
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
||
59 |
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 |
|
60 |
履带式拖拉机 |
|||
61 |
轮式拖拉机 |
|||
62 |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挖掘机械 |
挖坑机 |
是 |
63 |
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
是 |
||
64 |
平地机械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是 |
|
65 |
设施农业设备 |
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
卷帘机 |
|
66 |
加温炉 |
是 |
||
67 |
其它机械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
是 |
68 |
其它废弃物处理设备 |
是 |
附件2
报废更新的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10 |
500 |
直联传动 |
10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含20) |
10 |
1000 |
20-50马力(含50) |
15 |
2500 |
|
50-80马力(含80) |
15 |
5000 |
|
80-100马力(含100) |
15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 |
12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 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 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特别说明: 1、本申请表有效期为7个工作日,自2014年x月xx日生效,2014年x月xx日作废。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本年度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2、购机者在交款购机后要当场向经销企业索取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 3、购机者在购机后必须按时携带所购机具及有关资料到县农机局办理农机购置机具核实及补贴申请受理手续,过期不办,视作放弃申请。 4、补贴额合计不超过农民新购置机具的市场销售价。 5、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时须带资料: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乡镇农机站证明。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③购机发票。④本人银行卡/银行帐号。⑤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带本县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⑥报废更新机具需另带农机回收单位出具的《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 |
|||||||||||
申请购机者基本情况 |
姓名/组织 |
购机者身份 |
|||||||||
性别/性质 |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
联系电话 |
地址 |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
申购机具情况 |
机具大类 |
单台补贴额(元) |
国家购机补贴 |
||||||||
机具小类 |
省级购机补贴 |
||||||||||
机具品目 |
购机数量 |
购机补贴额合计 |
|||||||||
分档名称 |
|||||||||||
生产企业 |
|||||||||||
机具型号 |
功率(千瓦) |
||||||||||
备注 |
|||||||||||
报废更新情况 |
报废回收证明编号 |
报废更新机型 |
报废更新补贴额(元) |
最终享受报废更新 补贴额(元) |
|||||||
(正面)
所购机具信息 |
经销企业 |
机具铭牌(图片) |
||||
销售总价(元) |
||||||
出厂编号 |
||||||
发动机号 |
||||||
发票号 |
||||||
其它的图片证明 |
||||||
购机者身份证头像/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图 |
人机合影照片 |
|||||
发票扫描图 |
||||||
购机者本人承诺: |
两年内不转卖或转让所购农机,如发生转卖或转让行为,三年内放弃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权利。 购机人签字: 年月日 |
现场核实人员意见 |
经现场核实,机具购置情况属实。 核实人员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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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局审核意见 |
经核查,机具购置情况属实,申请补贴的手续完备,同意给予补贴。 审核人员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的条件,同意发放补贴资金。 审核人员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日 |
(反面)
附件4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存根联)
申请人(经营组织):提供了下列资料:
资料 |
数量(份) |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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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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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机发票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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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银行卡/银行帐号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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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委会证明/乡镇农机站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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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带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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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符合报废更新条件且已报废了旧机具的购机户需携带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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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放购机补贴,报废更新补贴,省级累加补贴,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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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资料审核人员(签字):分管领导(签章):
县农机局盖章
年月日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农户联)
购机人(经营组织)的下列资料已留存:
资料 |
数量(份) |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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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机发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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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卡/银行帐号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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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委会证明/乡镇农机管理站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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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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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你的农机补贴申请已受理,待县财政部门抽查核实无误后,将把补贴资金打入你提供的一卡通账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更新补贴,省级累加补贴,合计(大写)
特别提示:根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发放的规定,兑付给机主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置新农机具时除去享受国家农机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总金款。
县农机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申请表编号 |
购机者 姓名 |
地址 (村、组) |
机具名称 |
机具型号 |
补贴金额(元) |
银行卡号/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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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农机购置补贴 |
报废更新补贴 |
省级累加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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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分管领导(签字): 审核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2100433B
1 2012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 改善农民生产条件, 扩大 农村需求,拉动农机工业发展, 2012 年我省继续实施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政策。 一、指导思想 围绕农业发展、 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 以转变农 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提升农机化作 业水平为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 积极 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 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 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切实 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 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 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
农业机械购置补偿是我国政府针对农民民生实施的一项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惠民工程。降低了农民购机成本,减轻了农民耕种的经济负担,是众多农业惠民政策中最重要的一项,对推动现代化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分析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具体作用,分析政策实施的状况,深入挖掘农机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提出推进农机补偿工作的措施。
黑龙江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确保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粮棉油糖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研究制定了《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市、县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省属管理体制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江西、湖北、广西、海南、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各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其他市、县属的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份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价,视情况按年度对试点省份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详见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各省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并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粮食主产省(区)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区)要对棉花收获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新产品补贴试点,要突出当地粮棉油糖等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具体办法可由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继续选择个别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为防止出现同类机具在不同省(区、市)补贴额差距过大,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进行测算,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确定补贴额。对于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可由相关省协商确定。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自主决定补贴额的下调幅度。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各省要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额调整情况。涉及中央资金补贴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须及时抄报农业部,农业部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制定。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确定。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机)局(委)、财政局:
为高效、规范、廉洁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文件规定和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区)。
(二)资金规模。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县(市、区)测算申报、市(州)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财政资金重点补贴我省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结合实际,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4个小类85个品目(详见附件1)。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各县(市、区)要围绕粮食生产和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按照补贴资金规模和购机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实行全部敞开补贴。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要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
积极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本辖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我省通用类机具补贴额按农业部发布的标准执行;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已有牵头省制定的,参照其标准执行;其他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由我省制定,并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芦山地震灾区(名单见附件2)在规划重建期内,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藏区县(名单见附件3)省级累加补贴资金包干安排到州,由州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累加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产销企业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产销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机)部门报告。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农业厅书面报告。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或需求趋于饱和的,省农业厅将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应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罚力度,省农业厅及时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
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操作程序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即:购机户购机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带机申请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制定。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具体实施办法应在各地实施方案中明确。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户应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
购机户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户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
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六、部门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职责。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各地应结合实际,可依托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三)市(州)农业(农机)部门职责。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县、市、区(含扩权强县,下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分析总结、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市(州)财政部门的职责。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级,调整各县级资金额度,对县级资金使用、管理、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要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农业(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公安、质监、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集中资金,聚焦重点,积极推动农机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结合“十三·五”农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加大购机核实力度,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大的机具进行重点核实。在集中购机点,鼓励县乡开展集中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便民服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违规泄露个人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4)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产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农机产销企业因销售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不能享受补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市(州)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实施方案或实施指导意见,印发执行并抄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