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称发证机构),负责受理省内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领证申请。
(二)发证机构向本省符合申领程序及相关要求的企业签发天然砂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
(三)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按照每船签发一张许可证的办法执行,并按出口商拟报关船的实际载重量核定每单许可证数量。
(四)对于同一出口商,在完成上一航次的贸易行为、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后,发证机构方可为其签发下一航次的出口许可证。
(一)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商务部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在本省口岸报关出口。
(二)出口商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须出具下列材料:
1、与台港澳地区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合同购方(台港澳地区进口商)签署的不得转口承诺书原件;
3、天然砂开采主管部门开具的合法开采证明原件,或经省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认定的开采区(疏浚区内)有合法开采权企业开具的采购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对于同一出口商,自第二航次起,须出示第一航次的提单、天然砂运抵台港澳地区相关港口的有效卸货证明、进口报关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确有(天气或船舶机械电气故障等)原因不能出示证明原件的,可暂时使用传真件,下一航次(即第三航次)须出示第一航次的有效卸货证明和进口报关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出口商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入海口河道及港口严重淤积的岛屿地区对台港澳地区的天然砂出口。
(二)根据商务部2009年第30号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的企业是海南金砂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银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海关商品编号2505100000和2505900090所列商品。
这一般用在装饰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安徽...
办理程序如下 1、核准资料开具;《武汉市建设工程管理收费认定表》;《武汉市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
(一)出口商应遵守《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
(二)发证机构要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注明报关船名及载重量。
(三)出口商提交的上一航次提单、卸货证明、进口报关证明与出口许可证注明的船名及载重量不符(超过5%)的,发证机构可暂停发放出口许可证。
(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出口商的管理,对出口商在天然砂贸易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并提出建议。
(五)经核实,出口商在天然砂贸易中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务部将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其采取停发出口许可证、取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等相应处罚措施。
(六)商务部对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30天。
(七)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内地发证程序需要发生变化时,商务部将通过发证机构通知出口企业,不再另行公告。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1、 在网上下载外贸进出权申请表,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后,至外 经委备案。 2、 至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 3、 至海关办理海关备案、 海关预录、 IC 卡。 4、 至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备案。 5 、 至外汇 管理局办理开户及进口、出口备案。 6、 至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 税申请。 基本程序就是这些,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各部门的表格均 有详细说明。 -------------- 以下是复制黏贴的 ----------- 申请 企业进出口权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外贸流通性经营权 ( 一)、 资格条件 l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2、注册资本不低于 1 0 0 万元人民币 (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0 万元 );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 3 年内 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
出版合同 (台港澳版权) 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合同》的通知 ( 年 月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目前,在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活动中,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所签订的权利授让合同存在着形式不统一,内容简繁各异,主要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且也给版权管理机关审核合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结合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特点,本着简便、实际、有效、易行的原则,拟制了适用于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示范出版合同,以供版权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合同时参考。 附: 出版合同 甲方(权利人): 地址: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中标数量可以进行转受让,但必须通过招标办公室办理有关转受让手续,同时受让企业应具有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向受让企业发放《受让通知书》,并抄送当地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中标登记手册》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当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是:
(一)外经贸部以文件形式下发给各发证机关的中标结果或招标办公室发放的《受让通知书》;
(二)招标委员会发放的《中标登记手册》;
(三)中标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须在招标当年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登记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交回。企业申报登记或交回的中标数量可用于转受让。
中标企业被没收和被扣减的中标数量可用于当年转受让。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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