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解 释 | 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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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 用地单位 | 规 定 | 《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2100433B
“一块土地原先属于甲方工业用地,在甲方使用期间,乙方在甲方地块内修建一防洪堤坝”--无法判断防洪堤坝所有权归属,假如归乙方所有,征地出让并没有改变所有权。
各地的标准并不统一,具体须查看你们本地的标准。下面提供一份山东青岛的标准;说明:1.此表适用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征收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3.本补偿标准未涉及或...
目前对于地下车位是不是地上附着物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地下车位产权归谁所有,则权益归谁所有。地下车位有产权证的,权益归产权人所有;无产权证的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目前,还是有些小区的地下车库是享有...
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臵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和地上附着 物补偿管理, 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全市各项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臵 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 ,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 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臵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三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 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房管、劳动、物价、财政、公 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征地拆 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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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归谁所有和使用"para" label-module="para">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征地补偿款项的所有和使用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肆意侵犯或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