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02)该标准适用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根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将我国地面水划为五类: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依    据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适用于 我国江、河、湖泊、水库 水域分类 五类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07-20批准 2000-01-01实施表1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 号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标准值

项目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下述物质:

a.能形成令人感观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质;

b. 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等;

c.产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物质;

d.对人类、动植物有毒、有害或带来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

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质。

1

水温(“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

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以SO4计)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以Cl计)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

0.05

1.0(渔0.1)

1.0(渔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渔0.05)

1(渔0.05)

2

3

13

总磷(以P计)

0.02

0.1

0.1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8

10

15

15

溶解氧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15以下

15

20

30

4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粪大肠菌群(个/L)

200

1000

2000

5000

10000

30

氨氮

0.5

0.5

0.5

1.0

1.5

31

硫化物

0.05

0.1

0.2

0.5

1.0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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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表3 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苯并(a)芘

2.8×l0

21

六氯苯

0.05

2

甲基汞

1.0×l0

22

多氯联苯

8.0×10

3

三氯甲烷

0.06

23

2,4-二氯苯酚

0.093

4

四氯化碳

0.003

24

2,4,6-三氯苯酚

0.0012

5

三氯乙烯

0.005

25

五氯酚

0.00028

6

四氯乙烯

0.005

26

硝基苯

0.017

7

三溴甲烷

0.04

27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8

二氯甲烷

0.005

28

酞酸二丁酯

0.003

9

1,2-二氯乙烷

0.005

29

丙烯腈

0.000058

10

1,1,2-三氯乙烷

0.003

30

联苯胺

0.0002

11

1,1-二氯乙烯

0.007

31

滴滴涕

0.001

12

氯乙烯

0.002

32

六六六

0.005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林丹

0.000019

14

0.005

34

对硫磷

0.003

15

甲苯

0.1

35

甲基对硫磷

0.0005

16

乙苯

0.01

36

马拉硫磷

0.005

17

二甲苯

0.5

37

乐果

0.0001

18

氯苯

0.03

38

敌敌畏

0.0001

19

1,2-二氯苯

0.085

39

敌百虫

0.0001

20

1,4-二氯苯

0.005

40

阿特拉津

0.003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GHZB1-1999《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GB3838-2002代替 GHZB1-1999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常见问题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6.1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7.1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2)《湖泊富营养化调查规范(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

3)《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

(一)基础资料收集

1、水体的水文、气候、地质和地貌资料。如水位、水量、流速及流向的变化;降雨量、蒸发量及历史上的水情;河宽、河深、河床结构及地质状况等。

2、水体沿岸城市分布、工业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况、城市给排水情况等。

3、水体沿岸水资源现状及用途。如饮用水源分布和重点水源保护区,水体流域土地功能及近期使用计划等。

4、历年水质监测资料、水文实测资料、水环境研究成果等。

(二)监测断面和采样点的设置

1、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

2、监测断面设置

(1)河流监测断面设置

(2)湖泊(水库)监测断面设置

3、采样位置的确定

(1)在对调查研究结果和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监测断面的布设应有代表性,即能较真实、全面地反映水质及污染物的空间分布和变化规律;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项目,并考虑人力、物力等因素确定监测断面和采样点。

(2)有大量废水排入河流的主要居民区、工业区的上游和下游。较大支流汇合口上游和汇合后与干流充分混合处,入海河流的河口处,受潮汐影响的河段和严重水土流失区。湖泊、水库、河口的主要入口和出口。国际河流出入国境线的出入口处。

(3)饮用水源区、水资源集中的水域、主要风景游览区、水上娱乐区及重大水力设施所在地等功能区。

(4)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区及回水区,尽量选择河段顺直、河床稳定、水流平稳、无急流浅滩处。

(5)应尽可能与水文测量断面重合;并要求交通方便,有明显岸边标志。

(三)采样时间与采样频率的确定

(1)饮用水源地: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2)河流:较大水系干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样不少于6次,采样时间为丰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样两次。流经城市或工业区,污染较重的河流、游览水域,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为每月一次或视具体情况选定。

(3)排污渠:全年采样不少于3次。

(4)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样一次。

(5)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在污染可能较重的季节进行。

(6)潮汐河流:全年按丰、枯、平三期,每期采样2天,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应当在当天涨潮、退潮时采样,并分别加以测定。涨潮水样应当在各断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时也应当在各断面退平时采样,若无条件,小潮期可不采样。

(7)湖泊、水库:设有专门监测站的湖、库,每月采样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他湖、库每年采样2次,枯、丰水期各一次。有废水排入、污染较重的湖、库,应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四)采样及监测技术的选择

要根据监测对象的性质、含量范围及测定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采样、监测方法和技术。

(五)结果表达、质量保证及实施进度计划

对监测中获得的众多数据,应进行科学地计算和处理,并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监测报告中表达出来。质量保证概括了保证水质监测数据正确可靠的全部活动和措施。质量保证贯穿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实施进度计划是实施监测方案的具体安排,要切实可行,使各环节工作有序、协调地进行。2100433B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文献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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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UDC 624.7(083.75) GB 3838-88 代替 GB 3838-83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和《水污染防治法》 ,控制水污染, 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 域。 1.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珍贵鱼类保护区、 鱼虾产卵场 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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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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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838-2002 代替 GB3838-88,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04-28 发布 -06-01 实施 前 言 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 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 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 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 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 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 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109 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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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标准,也称水质量标准,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水的正常使用而对水体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按照水体类型,可分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海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水资源的用途,可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按照制定的权限,可分为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环境质量直接关系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排污行为是否造成水体污染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因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由此,我国对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非常严格的,一是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其他部门无权制定:二是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补充标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地方补充标准”制定的前提是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当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未规定的项目作出规定时,“地方补充标准”不得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相矛盾,否则应废止,并按照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地方补充标准”的制定和颁布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有部分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权力;“地方补充标准”制定后,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2100433B

水环境质量标准按水体类型划分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按水资源用途划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

用现场浇注法作成整片的地面,又可分为:

无机材料地面:有水泥地面、水磨石地面和菱苦土地面等。水泥地面通常用水泥砂浆抹成,施工方便,但易 起砂,多用于标准较低的建筑。如果用水泥、细石屑(不掺砂)或干硬性的富水泥砂浆作面层,用磨光机打磨,地面可不起砂。水磨石地面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白云石子作骨料,待水泥凝结到一定硬度,用金刚砂打磨,再用草酸清洗,打蜡。如选用彩色水泥和彩色大理石子,用由粗到细的金刚砂进行多次打磨,即成为美术水磨石。水磨石地面具有天然石地面的光洁、坚硬、耐磨等优点,价格较低,应用广泛。菱苦土地面是用菱苦土、锯末、滑石粉和矿物颜料加氯化镁溶液,调成胶泥(有时还掺入砂或石屑)抹平压实,硬化后用磨光机磨光,打蜡。菱苦土地面易于清洁,略有弹性,但不耐水和不耐高温。对于大面积整浇的地面,特别是水磨石和菱苦土地面,为便于施工和维修,并防止材料的热胀冷缩而变形开裂,可采用铜条、铝条或玻璃条进行镶嵌或划格。 有机材料地面:有环氧树脂沥青地面、聚醋酸乙烯地面等。环氧树脂沥青地面是用环氧树脂、沥青漆和二乙烯三胺作粘结剂,用石英粉、石英砂作填充料配成砂浆,分数次刮抹磨光而成,厚3~4毫米。聚醋酸乙烯塑料地面是用聚醋酸乙烯乳液加入细砂、石英粉等调制的砂浆抹成。这类地面经磨光打蜡后,表面光滑,易于清洁,有一定弹性,行走舒适,并耐化学腐蚀。可根据要求掺入颜料,作成各种色彩和花纹。但有静电吸附作用,容易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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