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等。2100433B
刘永东、董训则等。
安全防护单独套项的范围,土建定额P365有详细的解释,定额中按水平防护和垂直防护分别列项。
一般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安全防护上,洞口小于1m的作孔洞防护钢筋网;套用A13-44定额子目。洞口大于1m的作孔洞防护架;套用A13-40定额子目。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广东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规范》
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2004〕5号令)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已经与时俱进的发展到了世界的前沿,电力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慢慢走向了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格局,但是,电力检验、电力设施防护依然是电力施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存在着电力施工现场的混乱,安全监督松懈,器材防护不到位,电力安装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等种种问题,所以,电力检修与电力施工安全及电力设施安全防护仍然是今后工作中尤为重要的部分。
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建设工程也不断进步,电力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逐渐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但电力检验和电力设施的防护仍然是电力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施工现场混乱、器材防护不到位、安全监督较松懈等问题依然存在。电力检修与电力施工安全及电力设施安全防护依然是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电力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1在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常识,没有充分认识电力施工安全中自己肩上的责任,习惯性违章现象时有
电力企业要加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电力系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治安保卫,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要指导和协调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发表日期: 2017-12-07 文章来源:郑州浩运门 作者:郑州浩运门
治安岗亭和保安岗亭同为维护治安和保障秩序所用的岗亭,但是两者却完全不同,主要区分在用途上。
保安岗亭主要应用在小区、门卫、工厂、学校等内部值班使用,而治安岗亭则主要用于警务、联防,多是公安在街道上的治安点,代表了国家执法部门。
从外观上看,保安岗亭和治安岗亭的最大差别就是其用色和一些标志。保安岗亭大多没有特殊文字和图案,企业用的可能会在外标注企业名称,而小区岗亭则会标志一些小区街道名称。风格外形内容配置基本也是根据需要设计,没有固定的标准。
而治安岗亭,则是完全隶属于公安部门,其外观看上去既要庄重严肃,保持执法人员的威严性又要平易近人,不能让人有距离感。因此,治安岗亭主体颜色主要是蓝白两种,和公安部门保持一致。
从内部配置来看,治安岗亭内部会配备一些警棍之类的警务用品,因为治安岗亭工作人员要面对的突发情况会比保安岗亭多得多,承担的责任也更大,面对的人也更多样,因此,为了保证公安人员的安全,必要的警务设备是不可少的。而相对的,保安岗亭面对的危险就会小很多,因此,内部的设施配备可能也没有治安岗亭的齐全,基本就是日常所需要的设施就足够了。
综合来讲,保安岗亭和治安岗亭的区别在于,用途、外观色彩、内部配置这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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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重要电力设施治安保卫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采取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四)明确巡线责任人、责任区域和责任时间,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协助各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进行定期修剪,保证林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按照城市绿化等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应当种植林木的,园林、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种植低矮乔木或者绿化灌木。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或者新种植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予以修剪;不予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并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二)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三)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当于爆破作业前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吊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持下列资料,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证明文件;
(二)已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工程施工方案;
(三)作业单位、个人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共同制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方案。
22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批准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和个人承担。
作业单位和个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配合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进行修复。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跨越建筑物的,被跨越的建筑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擅自增加高度,涉及违法建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并按照《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商务部门制定本市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类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