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房地产进行转让、出租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均须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按市政府规定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
(二)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职工出售公房和以优惠价出售、出租安居(解困)房的;
(三)实行国家指令性租金标准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免缴的。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时,须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地产转让土地收益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征收。
第五条 以协商议定租金形式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征收。
第六条 土地收益金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缴后,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局从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百分之二的业务费返拨给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缴纳人或代缴纳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土地收益金。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缴或少缴土地收益金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应缴或少缴金额的3倍以内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须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 市内四区外的县(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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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调查表报告表 班级: 12-1 班 组员:杨子睿 07123170 张兆仁 07123171 时间: 2014/10/29 老师:周天健 房地产交易实例调查表 房 地 产 基 本 状 况 名称 徐州西苑民健园 坐落 黄河南路 119号 四至 北至 铜沛路 南至 黄河南路 西至 三环西路 东至 二环西路 规模 132 ㎡ 用途 普通住宅 权属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个人。现房屋所有权属于张先生。 交 易 基 本 情 况 卖方 李先生 买方 张先生 成交日期 2009 年 成交价格 总价 70 万 单价 5303 元 /㎡ 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清 交易情况 说明 在正常的市场状况条件下,双方通过协议达成交易,价格为正常交易价格,并一次性付清 所有房款 房 地 产 状 况 说 明 区位状况 说明 交通便利:有 13、38、39、69、 604、609路公交车,教育方便:周边有民健幼儿园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土地收益金的测算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土地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按照用途主要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几大类,不同用途收费标准不一样;
(2)房屋所处位置的土地级别不同,地价标准不同;
(3)房屋所在楼层不同,地价标准也不同。
因此,房屋面积一样,所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可能会不一样。
【发布单位】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生效日期】2003-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
(2003年5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要求,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设立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计划、筹措和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动迁和平整储备的土地、适时向土地市场提供储备的土地、经营利用储备土地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应由政府收回、没收的国有土地;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
(三)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事业单位腾出的原用地;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需动迁的土地;
(五)代市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六条市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土地储备程序:
(一)市储备中心拟定具体土地储备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权属核查。对列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
(三)费用测算。会同土地估价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及相关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注销登记。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变更登记。经市规划国土局审核后,直接发证给市储备中心,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
土地登记,由市规划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由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储备中心提出被收购申请,由市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九条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拟定整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拆除、平整等供地前的整理工作。
第十条市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在供地前可以临时经营利用,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包括从基金帐户拨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在市财政部门协调下争取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
(三)储备土地临时经营所得收益;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需要对原土地使用人补偿(含置换差价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列入市政府年度供地计划的储备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及时提交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已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必须向市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储备、整理、管理等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土地使用人不得阻挠或拒绝土地储备,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市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内四区以外的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