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 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 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 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条 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先把方案拿到规划局,规划局会给你方案审核意见,并叫你征询消防/公安/绿化等部门,然后你到这些部门去征询,拿到意见单后,根据各部门的意见修改施工图,然后一并交规划审核,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找好施工单...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申请表(建、构筑物工程)(填写示例见附录B);3.建设用地的...
西安地区的:甲方把土方、桩基报给其它单位,其它的都是我公司承包,工地最外面的围墙费用该由两方施工单位出,是应该分摊该项费用的,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只能建设方与两个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 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建筑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行 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工程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 取得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且在本办法规定 限额以上的临时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应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 理以下建设手续: (一)经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验证签》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 2014 年 11 月 24日市政府第 14届 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 1月 1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 14 届 142 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作如 下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的,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市管道路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1999年 6月 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1999〕第 6号公布,根据 2015年 1月 11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向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规标题】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03年第12号
【颁布时间】2003-1-21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临时占用道路行为,充分发挥道路的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街道、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桥梁、人行天桥、人行过街隧道。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利用道路堆料、施工作业、设置车辆保管点、报刊亭、IC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公安、规划、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因紧急抢修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占用单位或个人递交临时占用道路申请书,并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在《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道路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七条 除电话亭、报刊亭外,禁止占用建城区主要道路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在其他道路准许占道经营的范围和时间。主要道路和准许摆设摊点的其它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在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批准临时占用:
(一)公交车候车亭30米范围内;
(二)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道路交叉路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铁道路口、弯路、窄路、桥梁控制范围30米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九条 临时占用道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道路占用费。公益性临时占用道路可免缴道路占用费。道路占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管理或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道路占用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二)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
(三)不得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
(五)不得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不得侵占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
(七)不得影响市政工程和绿化养护施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作业的正常进行;
(八)临时占用道路需挪移交通设施的,应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损坏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
(九)堆放物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十)施工作业现场应按规定使用围栏,并在相应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夜间施工作业应当使用施工标志灯;影响道路畅通的,还应当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设置交通标志;
(十一)遇下雨等特殊天气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
(十二)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物品;弃土、弃物及时清除;
(十三)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除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弃料,按要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
(十四)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市政、绿化、交通等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道路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坏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设施、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管线等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九)、(十)、(十一)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十二)、(十三)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市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26日公布实施的《南宁市非交通占道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二十三、《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
上述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