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 施行时间 | 200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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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柴松岳 | 编 号 | 14 号 |
通过时间 | 2005年11月9日 |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
(二)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三)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
(四)电力供需情况;
(五)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
(六)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输电损耗情况;
(九)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十)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
(十一)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披露下列信息:
(一)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二)国家批准的配电电价、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三)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四)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五)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或者改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五)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合同电量和其他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十)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电力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发布会;
(四)简报、公告;
(五)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相关电力企业和用户获取。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有: · 国家电网公司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 中国电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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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基于信息质量相关理论方法,结合电力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背景,构建了电力企业信息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采用主成分分析的方法计算出四类信息质量的关键影响因素,分别分析信息传递、信息效用、信息技术和信息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和信息接收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电力企业要在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就必须针对宏观政策和电力行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不断作出新的决策,推出新的举措,实施新的发展战略。信息是决策的基础,信息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电力企业的主要所有者是全民,国家代表公民行使所有者权益,对所有者负责就是对国家负责。经济要发展,电力需先行,这决定电力企业担负着国家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其规划和发展应该把国家利益作为首要因素。
(1)履行资产保值增值。国有电力企业需要对国家的资金安全和收益负主要责任,需要尊重国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所从事的任何投资必须以能给国家带来投资回报为基本前提。
(2)诚信。电力企业有责任向国家提供真实的经营和投资方面的信息,保证其公布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任何瞒报、谎报信息欺骗国家的行为都要负道德和法律双重责任。
(3)依法依章纳税。电力企业作为税收的主要提供者,应该积极配合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履行,遵守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电力是经济发展的命脉,关系着大大小小的企业与单位,关系着城乡的角角
落落和千家万户。
(1)电力安全第一。电力企业必须以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来认识发输配送电安全等工作,保障供电安全、优质、可靠。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后,应该将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的扩大。
(2)重点客户优先恢复供电。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优先考虑对重点地区、重点省、重要用户恢复供电。采取应急供电措施,保证与人民生活相关的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最大限度地提供人民基本生活用电。
(3)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电力产品和服务。承担起对国家、公众及公共秩序的责任,确保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确保任何消费者都能公平、公正、毫无歧视地享受“公共产品”服务。
我国能源结构过于依赖煤炭,消费比重高达70%,由此带来沉重的环境、运输压力,需要通过电力规划与运行发挥重要的资源环境价值。
(1)发电与电网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大型电煤基地、新能源发电基地、分布式能源发电基地,实现低碳发电;建设输电网络,调剂区域之间电力余缺。优化电网调度,使发电、输电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大力开发水电。
(2)电力节能。合理引导电力消费,控制高耗能产业发展;优化发展煤电,限制能耗高、污染大、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火电机组发电,鼓励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机组发电;积极推进核电,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有序发展风电;鼓励多种途径发展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提高输送效率,降低线损等。
(3)电力减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现役机组进行节能改造,重点加大对部分高能耗机组的治理,以提升机组效益、促进节能降耗;制定实施节能降耗规划,推行节能环保优化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能源的转换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及废物的产生与排放。
电力企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型企业,其终端用户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既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人民群众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料,对于经济的协调发展、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都具有重要影响,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稳定与和谐。
电力事故如果应急不到位,会带来严重的损失:①导致交通、通信瘫痪,水、气、煤、油等供应中断,影响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甚至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威胁;②易引发社会秩序混乱,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激发社会的不良情绪;③导致化工、炼钢、涉核、机场、卫星发射基地、医疗、采矿、火车站等高危用户的电力中断,引发生产运营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和次生衍生灾害;④导致大型商场、广场、影剧院、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大型写字楼、大型游乐场等高密度人口聚集点基础设施电力中断,造成人身财产伤害;⑤导致公路交通信号、地铁、机场供电中断,影响公路、地铁、铁路、航空的运行;⑥导致政府部门、消防、公安、军队等重要机构电力供应中断,影响其社会职能的正常运转,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安全。2100433B
为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防范投资风险,今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以下简称《2号准则》)。
《2号准则》明确了披露风险责任人信息的具体业务范围及内容,落实了风险责任人、公司和法人代表三方责任,确定了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同时,为增强信息披露格式的规范性和统一性,《2号准则》以附件形式确定了信息披露的具体格式。
发布实施《2号准则》,是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进一步完善风险责任人制度,通过引入公众监督,制度内容更加充实,监管手段更加丰富;二是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风险责任,通过市场约束,强化风险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从而更好地履行风险责任。三是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制定并发布其他资金运用领域的信息披露规则。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