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 法规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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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1998.10.20 | 实施日期 | 1998.10.20 |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 1998.10.20)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新建(含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
四、在建电力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电力建设项目应首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经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
六、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经修订后由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批。
七、在电力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的,对因开发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已建电力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应依法组织治理。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电力建设,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防止乱收费。
九、电力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交通部关于印发
法规名称: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国家电力公司水保
颁布日期:1998.10.20
实施日期:1998.10.20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利部 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
防止正在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则是什么?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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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录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概况 ...................................................................................................................3 1.1项目概况 .............................................................................................................................................3 1.1.1地理位置和建设性质 .................................................................................................
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除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者外,均按《行政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三、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平价电和议价电标准相同。
四、企业缴纳电力建设资金可以摊入成本,但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五、企业的下列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一) 已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和用电权,在相应兑现的用电量指标内的用电;
(二) 企业自备电厂(站)的自给电量;
(三)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厂及输变电设施的建设施工用电。
六、下列企业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一) 由国家和市财政给予亏损补贴的政策性亏损,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免征的企业;
(二)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
(三) 少数民族乡的乡镇企业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山区贫困乡的乡镇企业;
(四) 农村经营种植业或养殖业的企业。
七、生产黄磷、电石、铁合金、合成氨等高电耗产品的企业,因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引起经营亏损或使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经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和北京供电局核定,报请能源部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八、本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工作,由北京电力工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委托北京供电局代收,企业应随电费按月缴纳。对拒不缴纳的,由北京供电局通知企业的开户银行划拨。
北京供电局代收电力建设资金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局核定。
九、本市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单列帐户,作为本市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
十、用本市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电厂、发电机组及相应的配套设施,产权归本市地方所有,所发电量由本市统一分配使用。
十一、本市电力建设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和市计委批准的电力规划建设项目及北京电力工业局编报的年度用款计划,由市政府审定安排,首先保证“七五”计划后三年已列入国家计划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的建设。
十二、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电力建设资金的本、息、利收回后存入电力建设资金的银行帐户,作为本市的电力建设资金,投资于本市的电力建设。
十三、对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并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十四、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监督,并纳入审计范围。北京电力工业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报送一次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
十五、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北京电力工业局每年分别向其国家主管部委报送本市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计划,每半年报送一次本市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
十六、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止。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法规名称: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实施日期:2001.01.16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利部 交通部水保[2001]12号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于1982年6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共6章33条。条例规定,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规;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条例要求: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计划,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做好这项工作;农村社队和国营农、林、牧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土保持整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