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电力监管信息化文件汇编 | 出版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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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2006年11月01日 | ISBN | 9787505860124 |
《电力监管信息化文件汇编》共有三十篇文件,第一篇:关于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第二篇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四篇: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五篇:关于建立电力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第六篇: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安全接入设备开发规范。第七篇: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八篇:电力监管住处公开办法。第九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2100433B
经济科学出版社ISBN:9787505860124出版时间:2006-11-01版 次:1页 数:216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经济 > 行业经济
序号 工程类别 分类 铁路工程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概预算编制相关文件 材料费用相关文件 施工招标、技术、安全及质量方面的文件 验工计价 投资控制 公路工程 市政工程 安徽省相关文件 合肥市造价文件 其他文件 合肥市造价工程信息网 合肥建设网 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工程建设相 关网站 文件名称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铁建设 [2012]253 号 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 -- 铁建设 [2007]111 号 关于调整重大复杂 I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 -- 铁建设函 [2009]633 号 关于依法合规做好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通知 -- 监综电 [2009]401 号 关于细化 I类变更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 -- 鉴综函 [201
造价文件汇编(北京) 目 录 京建法〔 2016 〕 20号 ............................................................................................................. 1 京建发〔 2016 〕 56号 ............................................................................................................. 7 京建发〔 2016 〕 116号 ........................................................................................................... 8 京建
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1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1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1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1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1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1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1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1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1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1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2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电力监管机构有以下监管职责:
(1)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2)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2)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4)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