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发挥作用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完善的法律支撑。监管是依法依规则的管理。监管直接针对的是具体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监管决策将直接影响具体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其所有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二是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存在监管。监管是在市场机制的框架内,矫正市场失灵的办法。如果没有市场机制这个前提,而是政府用行政手段直接配置资源,监管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也“无市可监”。
监管与行政管理方式相比,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管理是一种直接的干预,行政权是一项主动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随意性也较大,它是基于上下级之间的科层式管理。专业监管虽然也是直接的干预,但它是一种外部的干预,是按照授权依法依程序进行的一种监督和管理,其自由裁量的空间是受到限制的。它和管理对象之间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理念是为产业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个好的环境,既为了规范产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产业的发展提供保护。
行政管理对不同环节的管理是不加区分的。而监管对不同环节管理的方式和重点是不一样的。监管的重点是垄断环节,是市场失灵的方面,核心是对垄断行为进行控制,防止滥用市场权力,保护消费者合理利益,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对竞争性环节,主要是对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核心是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其作用类似于交警或裁判,不错不纠,不违规不纠。
行政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审批和行政命令。监管的方式主要是依据规则和合同进行。
从世界范围看,监管的主要方式有许可证监管和规则监管两种。采用许可证方式进行监管就是通过政府与公司签订合同,各种有关运行的条件都清晰地包含在各个企业的许可证中,企业运作要遵守这些条件,以此来制约各个企业的行为。而采用规则监管方式进行监管,是通过监管委员会颁布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同时辅以针对个案的一些决定作为补充,各个企业(包括市场)运作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以此来制约各个企业的行为。
监管机构是执法机构,只就监管是否合法、是否科学承担法律责任和技术责任,不直接承担政治或民主责任,这与传统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明显的不同。
监管是专业化的管理,具有日常性和专业性的特点。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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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丙级):一、 资质概况和要求,丙级:1-1 资历和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
电力工程师职业介绍 职业定义: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工程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电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电力电缆订货商务条件 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投标人需满足下列相关资质条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成立, 并合法存续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相关产品,且营业期限在有效期内。 1.2 必须具有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认证范围涵盖相关产品, 且在有 效期内,并具有年检记录。 1.3 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且在有效期内;提供的产品不得超出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2 具有同类产品( 1 kV 及 10 kV 阻燃交联聚乙烯( XLPE)挤出绝缘电力 电 缆)合格型式试验报告。 2.1 电缆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单位为“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测中心”, “国家 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试验报告应具有“ CMA”,“CNAS”认可标 识。 2.2 型式试验报告执行现行 GB/T12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 :2005-10-22 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 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电力工程各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 和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 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 表明已具备相应的 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 用 范 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通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 各行业中,从事发电 (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 )、输电、变电、配 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力标准化、电力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 研究 (含
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1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1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1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1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1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1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1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1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1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1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2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电力监管机构有以下监管职责:
(1)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2)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2)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4)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