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电力监管机构 | 外文名 | Electricity Regulatory Commis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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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 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等 | 监管内容 | 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等 |
相关法规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 学 科 | 电力学 |
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1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1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1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1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1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1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1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1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1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1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2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2)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4)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2002年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明确提出了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和关键举措;对原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拆分和重组,组建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四大电力辅业集团,决定设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两大电网公司是指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是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四大电力辅业集团是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电力监管机构是指对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中,电监会内设机构9个、区域派出机构6个、省级派出机构12个、直属事业单位6个、主管的社会团体1个。根据《关于电监会派出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175 号)和《关于电监会派出机构新增事业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214号),在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12个省(自治区)设立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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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构有以下监管职责:
(1)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2)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的属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力监管机构是根据规则对电力企业经营行为实施限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它的基本职责是监督电力企业及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并正确处理构成这个系统的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它的管理对象是电力企业的经营行为,管理的主要手段是违规处罚和事前监督。因此,首先,电力监管机构不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责是保持经济整体运行的稳定,管理对象是经济增长率、通胀率、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等总量目标,管理手段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次,电力监管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产业政策或公共政策制定部门。凡有独立监管机构的国家,监管和产业政策、公共政策制定分属于不同部门,目的主要是避免“政治”于扰和部门间职责不清。再次,电力监管机构更不同于“政企合一”的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尽管都是监管企业行为,但电力监管的侧重点不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是垄断性企业的效率和正确处理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企业间无“委托一代理关系”,和被监管的电力企业不是利益共同体,更不是电力行业的保护人。
第二,电力监管机构是产业纵向监管机构。它的监管范围不仅包括电力市场,而且遍及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电力产业的特性决定了电力监管活动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仅有发电市场的监管而无对后续输、配、供的监管,电力监管的过程并未完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指发电、输电、供电——供电业务包括配电和售电业务)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这与《电力法》里规定的只是在供电环节发许可证不同,《电力法》是1995年通过的,由于当时国家电力体制是一体化经营的,发、输、配、售都是一个企业,所以规定在供电环节发许可证实际上就能完成整个环节的电力监管。如今虽然电力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但监管范围是全方位的。
第三,电力监管机构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和执行机构。在已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电力交易制度转换、结构拆分、企业重组等重要改革决策的形成,一般都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并进行长期的周密论证,整体方案还要经立法机构辩论,对相关法律做出修改或重新立法。但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仅涉及监管与竞争的利弊权衡,而且改革的对象是一个具有系统性效益和风险的产业,需要较强的专业性知识和经验,所以改革的具体方案策划和过程控制,一般都明确由电力监管机构牵头和执行。 2100433B
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能耗统计培训——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重点条款 二、节能监管体系简介 三、能耗统计软件培训
随着建筑市场的繁荣发展,如何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考核,促进招投标市场的有序发展,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指出了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加强监管和考核的方式和方法。
国家能源局重组后,《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两部规章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已经无法满足能源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废止。为保持能源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上的衔接,规范重组后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我们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7〕25号)。现就废止上述两部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邮箱。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24),并在信封上注明“举报处理规定和投诉处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7年8月17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举报。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举报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登录电力监管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应当保存原始材料。举报材料是电子形式的,应当打印。能够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应当与举报人确认举报事项;不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应当注明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接听电话举报,应当填写电话举报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电力监管机构接待来访举报,应当填写来访接待记录,经举报人核对后签字;举报人不愿签字的,接待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国务院交办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移送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处理。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举报信件、举报材料打印件、电话举报记录或者录音、举报来访接待记录、交办或者移送的举报材料进行登记、编号。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受理。
第九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认为举报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 其他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举报处理决定:
(一)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三)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第十三条 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电力监管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电力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行为,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进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用户的用电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电力事故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进行的专项检查,其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实效。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未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如实地向检查人员作出说明,不得隐瞒、捏造事实。
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时,被询问人应当当场校核询问笔录并签字。
第十条 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
检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责令限期改正的,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改正的情况报告。逾期未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基本结论以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
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