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 | 出版社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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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2002年5月 | 页 数 | 174 页 |
开 本 | 32 开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155083532 |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2002年版)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2002年版)
电力工业引进成套设备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02年版)2100433B
为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加强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电力工程建设定额体系,根据《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电力[2001]712号)的规定,现批准发布《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与电力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以及相应价目本配套使用。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单项工程原材料节约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材料管理,做到计划供应,节约使用,降低消耗,特制订本办法。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属项目部及在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的劳务分包方的现场材料管理。3、术语和定义采用GB...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推动企业加强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实施...
企业资金预算管理制度:一、总则 (一)为合理统筹安排资金款项,确保各部门上报预算的准确性、合理性及时性,并保证公司审核预算的简易、便捷,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能部门。 二、上...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2004)——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于2004年发布,为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电力工业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要求,适应项目法人责任制,满足招投标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建设预算的编制质量,制定本办法。 ...
管理公司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司管理、 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实现资 源优化配置,不断完善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促进公司各项预算 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预算管理制度是指导公司各项预算管理工作的 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各部门和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 第四条 公司各预算适用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工作的质 量和预算目标的实现承担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全面预算原则 公司的预算包括业务指标预算、 投融资预算和财务预算。 业务指 标预算是指公司各项业务在预算期内计划完成的目标; 投融资预算是 指公司在预算期内开展投资活动以及为确保公司业务发展所做出的 融资需求计划; 财务预算是指公司在预算期内有关经营成果、 财务状 况和现金收支的预算,包括利润预算、费用预算和现金流量预算
【学员问题】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初步设计的规定?
【解答】一、选定路线设计方案,基本确定路线位置;
二、基本查明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
三、基本查明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量、供应量及运输,并进行原材料、混合料的试验;
四、基本确定排水系统与防护工程的位置、路段长度、结构形式和尺寸;
五、基本确定路基标准横断面和特殊路基横断面的设计方案及沿线路基取土、弃土方案,计算路基土石方数量并进行调配;
六、基本确定路面设计方案、路面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七、基本确定特大、大、中桥桥位,设计方案、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八、基本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及过水路面等的位置、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九、基本确定隧道位置、设计方案、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十、基本确定路线交叉的位置、形式、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十一、基本确定通道和人行天桥的位置、形式、结构类型及主要尺寸;
十二、基本确定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各项工程的位置、类型及主要尺、十三、基本确定环境保护的内容、措施及方案;
十四、基本确定渡口码头的位置、结构形式及主要尺寸;
十五、基本确定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迅等设施十六、提出需要试验、研究的项目;
十七、初步拟定施工方案;
十八、计算各项工程数量;
十九、计算人工及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数量;
二十、编制设计概算;
二十一、经论证确定分期修建的工程实施方案(含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源于俄文。20世纪20年代初期,苏联开始使用这个术语,说明社会主义经济中基本的、需要耗用大量资金和劳动的固定资产的建设,以区别流动资产的投资和形成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也采用这一术语。基本建设在经济建设中占重点地位。
另一种定义是:1952年我国国务院规定:凡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恢复工程及与之连带的工作为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的内容主要有:
①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各种土木建筑、矿井开凿、水利工程建筑、生产、动力、运输、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的装配,以及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等装设工程。
②设备购置。即购置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③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实验、征地、拆迁、试运转、生产职工培训和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等。
基本建设的类型主要包括:
①按建设的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新建项目:是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
扩建和改建项目:是在原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基础上,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对原有设备和工程进行全面技术改造的项目;
迁建项目:是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有关部门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
恢复项目:是指对由于自然、战争或其他人为灾害等原因而遭到毁坏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建的项目。
②按建设的经济用途分为生产性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基本建设。生产性基本建设是用于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项目的建设,包括工业建设、建筑业和地质资源勘探事业建设和农林水利建设;
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是用于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项目的建设,包括住宅、学校、医院、托儿所、影剧院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金融保险业的建设等。
基本建设是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活动。固定资产是指在其有效使用期内重复使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的主要劳动资料,它是人们生产和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概括起来,就是将一定的物资、材料、机器设备通过购置、建造和安装等活动把他转化为固定资产,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建设工作。
地理学范畴的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是以投资形式来实现的固定资产再生产,也是落实项目布局的最终环节。
投资额构成分类: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具投资和其它基本建设投资。
按建设用途分类:①生产性建设项目:工业建设、水利建设、运输建设等;②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住宅建设、卫生建设、公用事业建设等。
按建设规模分类:按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的大小,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建设项目。
按建设阶段分类:预备项目、筹建项目、施工项目、建成投资项目、收尾项目。
按行业性质和特点划分: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等。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6-06
【生效日期】199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西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6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西区的基本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根据市建委的授权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斗门县、三灶、平沙、红旗、珠海港管理区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和市政府统征土地上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四条西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市建委统一管理。本市所属的甲、乙、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外省市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委注册后,方可承接与其所持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独立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只能从事联络工作,有关勘察设计合同和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持证单位的总部(所、院、公司)负责签订和提交成果。
第五条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办理,经市建委批准注册,方可承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第六条严禁无证单位承接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持证单位不准使用无资格的人进行勘察设计;不准出卖图章或为无证单位盖公章。如有违反,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注册证书的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依照项目规模的大小,执行“规划方案-施工图”两阶段或“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三阶段编制设计文件。
按规定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审批,审批后方可编制施工图。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一律由市建委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由市建委负责,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但不含西区国土分局及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区分公司等代表市政府开发的项目。
委托勘察设计时,必须持有立项批文、用地批文、投资批文、计划批文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等,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否则,市规划局不办理报建,市建委不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市、县(区)财政拨款(含国土费支出)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在资质和业务范围符合注册规定的条件下,应对市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实行等级倾斜政策,选择等级较高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承接工程储备的施工单位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负责管理。已在市建委注册的施工单位承接西区范围的工程储备,必须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备案,由该处核定施工队队别和施工人数;未在市建委注册的施工单位,必须先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办理注册手续方能承接西区范围的工程任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开始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先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由该处签发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立即上报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及西区质检分站后,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按规定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严禁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严禁转包牟利、出卖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楼宇十二层、二十一米跨度、单位工程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及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工程,均由市质检站负责质量监督。经市质检站同意,也可由市质检站与县(区)质检站联合监督。
第十七条各县(区)质检站的管理监督范围及职能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的质量监督,按市建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质检站应当对县(区)质检站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五章 基础、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西区办事处共同审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
第二十条各项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投资预算报送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该处转报市建委会同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共同审定。
第二十一条各项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与建设单位共同组织。招、投标事项的处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基础工程建设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编制。各基础工程的建设方每月必须把工程进度情况和下月用款计划报送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核工程进度后,编报用款计划报送市计委审批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基础工程的投资和完成工程量情况,在未确认之前,市下拨的款项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各基础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报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工程预验收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投资的基础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施工等问题,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负责协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列事项,均按《珠海市城市建设管理“八个统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