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颁布时间 1998.03.19 实施时间 1998.03.19

第九条 水库移民的社会监理是指对水库移民安置的综合监理,即按照移民工作进度与枢纽工程进度相衔接的要求,对移民安置的综合进度、涉淹区域社会总体功能的恢复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活动。移民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或协议要求对移民安置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监控,协助地方政府协调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并要定期向国家水库移民监理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报告水库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十条 承担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和具有经全国水电监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的监理资质的法人实体。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的水库移民监理单位应采取政府委派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监理一般可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商省级移民主管部门联合择优委托合格的移民监理单位,必要时,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可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委派移民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移民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委托监理必须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责权。合同中也要明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移民监理单位履行移民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移民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派出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移民监理机构进驻水电工程建设现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移民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负有贯彻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计划和提出优化意见的职责。

第十五条 水库移民监理单位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1)项目法人应将监理单位、监理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主要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水库移民实施单位及相应的有关方面;

(2)水库移民实施机构应为监理单位提供方便,提供监理单位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移民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等有关资料;

(3)设计单位应派驻水库移民现场设计代表,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工作,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

(4)经办水库移民补偿投资的银行应向监理单位提供资金拨付的有关信息资料;

(5)参加地方政府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召集的有关移民工作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陈述监理意见;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地方政府移民机构和设计单位下达的有关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设计通知、图纸、文件等必须抄送移民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一般程序:

(1)编制水库移民监理规划;

(2)依据有关合同文件编制监理工作规程;

(3)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规程进行监理;

(4)参与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分项阶段性验收、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并向委派单位及委托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协助委派或委托单位起草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包干合同以及参与对该合同的完善、补充事宜;

(2)按照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参与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的制定;

(3)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参与水库移民搬迁计划的制定,对水库移民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参与验收工作;

(4)根据上级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专项复建设计,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控。

(5)对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6)参与水库移民资金计划编制,对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

(7)建立移民监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报告。对各类移民安置和专项工程建设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定期汇总和编制移民监理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必要时应提交专题报告。

(8)协助地方政府移民执行机构对移民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学习。

(9)参与移民实施机构择优选择各种专项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10)对移民搬迁安置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移民监理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标准执行,并列入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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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U排水电工套管重型(H) Ф25公称壁厚:1.6mm;包装(米/捆):3.03/4.00米/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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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由国家水电监理主管部门按照《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一条 为使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保证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实行水库移民监理制度,并开展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三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主要包括水电站建设征地所涉及的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和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四条 水库移民监理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国家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与协议。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的通知常见问题

  • 水电工程怎样造价

    也是计量,套定额或者编清单。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水库”预算问题。

    广联达软件水利预算软件,好象是全国统一的,水利定额,广东水利厅有计价软件,如果还要为了便于主管部门的审核,况且还是要考虑行业内的使用量,建议到水利厅定额站购买软件,就不知道深圳水务局是否有代售。

  • 水电工程使用哪种定额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2004,2007版本你自己选 当然有概算定额了,概算一般比预算大,是工程设计阶段用的,预算定额一般在招投标和施工阶段用的,具体有多少本没数过,你不用全买的啊,需要那个...

第七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由国家水库移民的主管部门和涉淹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府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水库移民安置的落实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第八条 主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部门实施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社会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移民监理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和管理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协调处理水库移民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涉淹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的通知文献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探讨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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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监理是一个新课题,它不同于单项基本建设工程监理。通过对移民监理现状的分析,详细地阐述了移民监理的任务、依据、内容,对比了移民监理与单项工程监理的区别,提出水库移民必须监理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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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监理实行政府监督和监理单位监理相结合的制度,水库移民项目监理就是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移民安置综合进度、涉淹区域、社会总体功能的恢复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活动。水库移民监理包括单项工程监理和综合监理。单项工程监理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综合监理的主要任务是“监测评估,监督控制、沟通协调”。水库移民监理控制是监理的重要职能,在审定投资下,按照工程施工进度的要求实施移民搬迁和生产开发;对安置农村移民的土地质量,城镇基础设施功能的配套和专项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控制。建立水库移民监理机制,对于水库移民工作的规范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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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我部制定的《严禁以电谋私的苦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治理以电谋私,加强电业行风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治理以电谋私工作,要本着深入、持久与分阶段有侧重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形成声势,使广大电业职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

二、认真对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迅速纠正,提出整改措施,予以落实,并健全规章制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要广泛征求群众、用户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的支持,加强外部监督。

四、各网、省局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要限期补课。

各网、省局请于年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部纠风办公室。部在适当时候将派组进行抽查。

严禁以电谋私的苦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电业职业行为,保护用电户的合法权益,纠正以电谋私不正之风,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行风建设要求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以电谋私是指电业职业人员利用电力供应的独占地位,运用供电的职权或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为小团体和个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第四条 严禁下列以电谋私行为

(1)公开或变相索要用的户的钱、物,占为己有的;

(2)采用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中获得好处的;

(3)违反规定,搞强制性服务,从中收费的;

(4)私自承揽或转包用户供用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的;

(5)利用介绍用户供用电工程之机,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6)私自改接或投切供配电设备,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7)在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从中私自收取中介费或其它好处的;

(8)在供用电中,故意刁卡用户,借以达到私人目的;

(9)私自为用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用户,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

(10)为亲朋提供供用电方便,从中获得利益的;

(11)在用户工程中,故意拖延前期工作、施工时间或在安装、调试中故意留有尾巴,借以获取利益的;

(12)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13)违反规定擅自改计划用电指标,从中收受好得的;

(14)措推广机电产品之机,私自收受制造厂钱物的;

(15)违反调度纪律,私自对关系户或亲朋所在地,少限电少停电,从中获得好处的;

(16)电费抄收人员,从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的比例,从中获得好处的;

(17)随意拉闸断电,借以索要好处的;

(18)违反规定,私自减免供电工程贴费、滞纳金等,从中收受好处的;

(19)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采取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获取好处的;

(20)其他利用电业职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条 接受用户用电申请、供电方案审定、供电工程贴费收取、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电度表计安装及校验、用户工程管理、用户负荷管理、用电监察、用户供电设备及电工作业人员管理等供电企业的主业,不得划给多种经营企业管理,已经划给出去的,应当收回归主业;凡兼有主业和多种经营双重性质的部门,必须将主业与多种经营彻底分开。

第六条 用户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电气工程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用户有权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和选购合格的材料、设备,供电企业用电管理部门不得无理阻拦或拒绝竣工检验。

第七条 经国家鉴定合格并允许进网运行的机电产品,供电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不得阻拦用户使用和进网运行。

第八条 供电企业向社会公开统一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并公告法定的处罚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供用电工作人员需到用户工作或联系业务的,都必须佩带证件。施工人员应主动向用户出示派工单。用电监察人员应主动出示检查证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用户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条 供电企业要加强事故抢修力量和增加投入,事故抢修部门24小时都应有人值班,并保证电话畅通.除不可抗力外,10千伏及以下事故抢修处理在城镇一般不超过8小时,在农村应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内部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不得收受用户的赞助费。

第十二条 凡犯有第四条规定行为者可视造成的影响程度和情节,分别给予处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可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影响较大,情节严重,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农村乡(镇)电管站工作人员、农村电工以及电力部门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中从事供用电业务相关的人员。电力部门供热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公布于众,张贴在营业场所。

附件2:关于进一步治理以电谋私加强电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在巩固前一阶段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把纠风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地取得新的成果。针对电力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今年(1994年)进一步治理以电谋私,加强电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继续把治理以电谋私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来抓。通过一年的治理,要基本消除吃、拿、卡、要,刁难用户;巧立名目乱收费;为取得不正当利益而随意拉闸断电等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继续整顿农村电费中的“三乱”,使全国85%的行政村的电价达到合理水平,进一步减轻农民用电的不合理负担。继续开展供电部门的优质服务活动和农电的“三为”服务活动,解决用户反映的“报装难、接电难”等问题,使全国70%的通电行政村农民生活用电保证率达到80%(即一个月24天有电)。要加快农电建设,在去年(1993年)的基础上,再使5000个无电村的农民用上电。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使电力部门在社会上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让各级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

各级电力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以电谋私和电业行风建设的领导,把它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行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治理以电谋私,加强行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签订“任期治理和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建立任期治理与行风建设目标责任的考核奖惩办法,公布于众,接受用户与群众的监督。

2.加强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教育

治理以电谋私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坚持标本兼治。通过组织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开展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纪律、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抵御拜金主义思想侵蚀的能力,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3.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有效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防止以电谋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保证我国电力工业深化改革,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考核办法进行清理和完善,使其更为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窗口”部门要推行挂牌服务,明码标价收费,公布举报电话;对单独外勤人员、有权拉限电的岗位和事故抢修部门要有考核和监督制度。用电营业人员的工作区域和岗位要定期调换和交流。

4.建立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加强监督监察工作

要加强和完善监督监察机构,充实力量、建立制度,使监督监察更加有效,更加有力。要建立用户监督员、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领导干部定期走访用户制度和农电中“四到户一公开”等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企业和下级单位职工电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监察,开展明查暗访,模拟考核。要明确“窗口”部门、事故抢修、单独外勤人员以及有权决定和执行拉限电的岗位是近期监察的重点。发现以电谋私行为,要严肃查处。属于领导者监督和管理不力的,还应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5.要加强多种经营工作的管理

各级电力部门要对自办多种经营企业的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该主业经营的业务,都应收归主业经营。把多种经营企业推向市场,与社会上其他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同时要规范多种经营企业的电业行为,防范其依仗电业独占地位去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6.坚决停止为地方政府随电费收取与电无关的其他费用

在清理电力企业乱收费的同时停止随电费收取治安费、教育费、公路费、计划生育费等与电无关的搭车收费,这是影响电业形象的因素之一。各地电力部门应向地方政府汇报说明原因,取得地方政府支持,从1994年开始,坚决停止随电费收取与电业无关的其他费用。

7.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是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方便用户的大事。各级电力部门的领导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要重点解决好报装接电难、乱收费、停电不打招呼、事故断电找不到人来修理等问题。

8.要重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过去我们在向社会宣传方面工作重视不够,造成社会和群众对电业很多作法不理解,也严重影响了电业的形象。要大力宣传电力是商品,同时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不能储存的生产特点;宣传节约用电的重要意义和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计划用电的必要性;在每项新的改革措施和电价出台前,必须先进行宣传,取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理解。

治理以电谋私要与扶持正气相结合,大力宣传和表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先进典型。与此同时,对查处出来的非常严重的以电谋私典型事件也要公开曝光。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在1993.05.25由电力工业部颁布。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1]8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标准编制质量,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标准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广科技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在我省范围内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要求负责实施标准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标准编制管理工作一般包括立项、准备、编制、送审、报批等五个阶段。 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六条  标准拟编单位一般应在每年度第二、四季度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必须填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的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经省标准定额站研究批准后纳入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年度(季度)计划。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可登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以下简称"省标准造价网")下载。   第七条 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的目的和意义,目前省内外技术应用情况,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主要起草人的学术及技术水平和主编单位的技术能力情况介绍,拟参编单位名单,编制进度计划,编制经费计划等。   第八条  立项申请受理后2-4周内,由省标准定额站组织研究论证,确定是否立项。如有必要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调研。   第九条  标准立项除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一般须考虑以下因素:   1、该项技术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2、该项技术的推广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能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3、该项技术应用在我省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4、该项技术应用须经过一个使用周期或1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经研究拟确定立项的标准,须在"省标准造价网"上进行公示2周以上。公示期满后,若无反馈意见或异常情况,由省标准定额站在申报表中填写意见并下达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三章  准备阶段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确定编制工作大纲、召开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参编单位和筹建编制组。编制组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编制组成员应包括与标准内容的应用、科研、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其成员并具备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人数不得少于6名。   2、主要起草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主持过与该技术内容有关的应用和科研活动或参与与技术内容相关标准的编制或审查工作。    3、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各个阶段的编制工作会议,缺席次数达到50%以上的取消编制资格。   标准编制过程中,如对编制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调整应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负责起草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和原则、主要章节内容、需进行的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进度计划、明确召集人、经费落实等。                   第十四条  由省标准定额站或委托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标准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之前,编制组应向省标准定额站通报标准编制的准备情况、提报编制工作大纲等相关资料,经省标准定额站同意后印发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宣布编制组成立及其成员,明确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工作有关文件等;     3、讨论、修改并确定标准编制工作大纲中的各项内容;   4、商定其他有关事宜。   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由主编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并印发至各编制单位。 第四章 编制阶段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阶段应由主编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实施编制,主要工作包括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含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查研究,对标准中的政策问题、重大技术问题或当有分歧的技术问题难以取得统一意见时,编制组应组织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当需要就某些技术内容开展测试验证时,应当制定测试项目的工作大纲,明确测试验证方法,必要时应当对测试验证的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编制工作大纲,并结合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等工作进行编写,其内容形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 182号)要求。标准条文与其条文说明应当同步编写。征求意见稿须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稿经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在"省标准造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定向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采用座谈会、定向走访或函询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送审阶段   第二十一条 送审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征求意见的收集与处理、试应用、完成送审稿和送审文件整理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制组应将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应意见说明具体依据和理由。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条款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确定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标准需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按标准的送审稿要求组织试应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   第二十五条  送审文件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专题研究论证报告、试应用报告等。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关键技术要求等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审查会上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送审文件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确定标准审查方式。标准的审查形式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查会议通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在审查会至少7天前,会议通知连同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发至审查会议代表。   审查会议的代表选择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一般应包括:标准管理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均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审查委员会推举,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后产生。 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的评审。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标准不同内容设立若干评审小组。   第二十九条  审查标准时应先由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起草情况后,再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逐章审查。     审查会上应有2/3(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由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充分研究论证修改后,依据审查程序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审查会上应形成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意见,并由审查专家签字。专家评审意见主要包括:对标准编制过程及送审文件的评述、对标准的技术水平评价和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修改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审查会后由主编单位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印发至标准各编制单位。 第六章   报批阶段   第三十二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完成标准报批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报批报告、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专家委员会审查的修改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审查会议纪要,专题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编写或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报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强制性条文等重点技术内容的说明、专家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标准实施后的效益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编制组应当按照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必要时标准报批稿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审查会后2个月内,将标准报批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标准定额站对报批资料审核完毕后,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由正式出版社印刷发行。   第三十八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1个月内,由省标准定额站将该标准全部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号归档。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立项申报表;   2、各次会议通知及其会议纪要,会议代表名单及签到表;   3、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4、报批资料;   5、报批文件;   6、备案申请报告及备案批准文件等;   7、标准发行样本3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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