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 颁布单位 | 电力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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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8.02.09 | 实施时间 | 1998.02.09 |
由我部组织制定的《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印发试行。同时组建“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家库的方式开展评标工作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国内尚无规范的运行先例和经验,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二、建立专家库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评标质量。各有关单位和每一个评标专家都要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要保证质量。各单位不限制名额,但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资格标准审查选派,最后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请各单位根据“办法”中第二章的资格标准选报人员,然后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将申报表(附件二)报到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申报截止时间:1998年3月10日。
五、各子库的管理单位要在3月底前完成专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汇总,报电力部批准。
本“办法”以及建立专家库过程中的有关总体性问题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统一归口和解释。涉及各类子库的有关具体问题可由各类子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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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其他项目费,输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
可以参考的
—1— 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 乌铁建〔 2012〕450号 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评标 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现将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 2012〕152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 O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主题词: 基本建设 评标 专家 管理 通知 抄送:局行政各业务处部室,乌铁建工程咨询公司,存档。 乌鲁木齐铁路局办公室 2012年 8月 24日印发 校对:魏 婷 排版:杨宝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工业的发展速度也随之越来越快。当前,电力企业在进行工程的招标工作中都面临着许多风险,这些风险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也有很多客观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电力工程的招标环节必须严格管理风险,有效地避免风险造成的损失。本文通过对电力工程招标风险的类型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库是指各类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交易主体提供合适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OO三年四月审议通过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条例,条例中专门明确了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需要建设、完善或补充专家库系统以符合新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新形势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需要。
沪住建规范〔2020〕1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延长《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68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交通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 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四)所在单位为部直属单位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所在单位如属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所属国有大型企业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五)交通部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部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具备进入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具体申报事宜,我部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八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七天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二)交通部提前两天通知招标人并提供口令密码,由招标人通过网络进行随机抽取;
(三)招标人根据抽取结果,确定评标专家,并将无故不参加评标的专家姓名反馈交通部,并注明理由。
(四)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九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进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
(四)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部核实后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标活动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评标报告的;
(八)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十)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交通部对评标专家实行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将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报交通部(综合评价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