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审批单位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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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时间 | 2005年2月1日 | 目 的 | 为了防范黑客对电力二次系统攻击 |
第一条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监管,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输变电部分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其他二次系统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联合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对生产控制大区安全评估的所有记录、数据、结果等,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应急处理。
当电力生产控制大区出现安全事件,尤其是遭受黑客或恶意代码的攻击时,应当立即向其上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供应商应以合同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方式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设备及系统的生命周期内对此负责。
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的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及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设备的扩散。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须经过上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核准。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二次系统故障的,由其上级单位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电力二次系统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事故的,按国家有关电力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条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广东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规范》
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2004〕5号令)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
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
第一章 总则 1.1 为防范网络黑客、病毒及恶意代码等对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生产系统事故,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2004〕5号令)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
第四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 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七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八条 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九条 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电力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二)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网及电厂生产运行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处理系统及智能设备等。包括电力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微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广域相量测量系统、负荷控制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
(三)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是指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电力生产专用拨号网络等。
(四)控制区,是指由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实时子网或专用通道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五)非控制区,是指在生产控制范围内由在线运行但不直接参与控制、是电力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非实时子网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5月8日发布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电力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二)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网及电厂生产运行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处理系统及智能设备等。包括电力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微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广域相量测量系统、负荷控制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
(三)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是指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电力生产专用拨号网络等。
(四)控制区,是指由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实时子网或专用通道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五)非控制区,是指在生产控制范围内由在线运行但不直接参与控制、是电力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非实时子网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5月8日发布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05.SAEES-LiYisong
德信诚培训网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http://www.55top.com 好好学习社区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故障处置方案 (GB/T28001-2011 ) 1 总则 1.1 编制的目的 高效、有序地处理公司二次安全防护系统故障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 轻二次安全防护系统故障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 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 《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二次安全防护系统故障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 作。 2 事件特征 2.1 危险性分析及事件类型 遭受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继电保护装置的攻击、继电远动控制系统故障造成通 讯中断、 DCS控制系统网络通讯中断。 2.2 事件可能发生的区域、地点 德信诚培训网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http://www.55top.com 好好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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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技术措施
第四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Ⅰ)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 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定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七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八条 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九条 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监管,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输变电部分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其它二次系统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联合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对生产控制大区安全评估的所有记录、数据、结果等,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应急处理。
当电力生产控制大区出现安全事件,尤其是遭受黑客或恶意代码的攻击时,应当立即向其上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供应商应以合同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方式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设备及系统的生命周期内对此负责。
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的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及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设备的扩散。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须经过上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核准。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二次系统故障的,由其上级单位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电力二次系统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事故的,按国家有关电力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电力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二) 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网及电厂生产运行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处理系统及智能设备等。包括电力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微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广域相量测量系统、负荷控制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
(三)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是指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电力生产专用拨号网络等。
(四) 控制区,是指由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实时子网或专用通道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五) 非控制区,是指在生产控制范围内由在线运行但不直接参与控制、是电力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非实时子网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5月8日发布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次系统由软件、设备和其中的交互信息共同组成,并且和控制人员直接交互,其对电力系统的价值在于能够完成一次系统安全运行所需的数据采集、信息处理、装置控制等功能。根据文献的描述,可将二次系统风险来源分为设备、信息和人因3个部分。过去电网的一些事故经验也表明,这3者在故障产生、演变、扩大阶段都有着重要影响 。
电网二次设备是指对一次设备进行监视、测量、控制、调节与辅助的具有行为能力的机械部件及其附属装置,主要包括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RTU等远端测量监视装置和直流电源设备等。单个二次设备包括多个组件,其正常工作的完成是组件配合的结果。如继电保护装置的安全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二次回路绝缘老化、裸露接地故障,三相操作继电器箱等辅助装置失效,通信及接口装置通信阻断等。
此外,二次设备往往处于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之中,如大部分远端RTU装置往往受到温度骤变、电磁干扰和大量灰尘污秽的影响,增加了量测不确定性,也减少了设备寿命 。
电网正常运行时,二次设备故障会造成量测丢失或错误,影响调度人员对电网的准确感知;一次系统发生故障时,由于继电保护装置等二次设备的拒动或误动,会发生连锁故障,增加停电范围。
电力信息系统按照应用划分,可以分为生产控制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和市场营销系统3类。其中生产控制系统直接服务于电力系统运行,主要包括SCADA/EMS、变电站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等。这些系统的可靠性和实时性要求很高,采用电力调度通信专网,是信息风险因素的主要来源。
电力信息系统的风险因素主要有:硬件遭破坏造成信道阻断、信息遭窃取和篡改;利用软件的漏洞造成拒绝服务、远程控制、非法入侵等;以及变电站或网络通信协议功能完备性、可靠性和可控性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这些风险因素会严重影响到电力生产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进而威胁电力系统安全。
电网运行的日前计划安排、调度控制命令下达以及故障定位排除等工作需要调度员参与完成的。而调度员由于受自身知识水平限制以及外部环境压力的影响,极有可能无法快速、准确地完成既定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故障扩大等严重后果;在故障情况下,控制人员的作用尤为重要。人为风险因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2部分:1)误操作、发送错误调度命令导致系统故障,主要是人对系统中继电保护误操作导致;2)无法识别或误判当前系统状态,延后或无法切除设备故障,导致电网故障范围扩大,造成额外损失。
随着智能电子设备不断增多,不同时期建立的各类信息系统之间的交互变得复杂,信息、设备等安全风险日益加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另外,分布式能源的接入和用电侧交互需求的增长,导致电网运行的复杂性增加,调度操作人员面临的决策压力也越来越大。将二次系统安全风险纳入当前运行风险评估问题,分析二次系统失效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度,并进行综合定量的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电网安全风险评估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受到关注,但到目前为止,相关研究还主要集中在一次系统。从可靠性研究开始,国内外研究人员已经对电力一次系统风险评估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从设备到系统都有比较完善的分析和评估方法阵,并且运用于调度运行、检修计划和电网规划等。二次系统安全风险研究大多从安全防御角度提出构想,关注影响系统安全的各个因素,而对整体系统风险评估的研究尚较缺乏。已有的分析手段基本是从设备和信息分别入手,但对两者风险融合分析和人为因素的考虑,及二次系统风险对一次系统的作用形式研究尚少 。
从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风险来源入手,总结并评述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国内外研究现状,并指出未来的研究方向,为降低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风险整体水平提供基础,使智能电网条件下电力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成为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