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路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大路坝区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大路坝区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路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因环境威胁或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浸染事件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Cr6+、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性环境水污染事故。如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四)工作原则

全区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长效管理、落实政策的基本原则,由大路坝区工委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领导机构

1.成立大路坝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由区工委主任任组长,分管水利水资源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村(社区)、区安监办、区水利中心、区中心学校、区派出所、区卫生院、区市监所、区财政所、区农业服务中心为成员。

2.领导小组的主是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指导修订《大路坝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部署、督促、检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落实情况。

(4)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向区级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协调落实上级指示,发布预警信息。

(5)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协调解决应急工作时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办事机构

1.大路坝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办,区城建办为办公室主任。

2.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改进建议。

(3)负责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4)负责收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5)传达区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水利中心:定期对辖区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和预警。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告,提出防止进一步扩散的措施建议。在饮用水源发生突发事故时,启动《大路坝区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同相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负责全区范围内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根据污染程度和县环保局的意见,视情况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处置措施。

区农业服务中心: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家禽、牲畜的监控。

区中心学校:发生突发水源事故后,协助政府做好学校的稳控工作、保证学校饮用水的来源卫生、安全。指导大路坝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做好积极应对突发饮用水源事件。

区安监办: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原因的调查定性和处理;定期检查辖区内重大危险企业,督促其制定、完善相关事故的应急预案,向区安监局及时汇报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情况。

区派出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配合交通部门确保救援物资运输畅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区卫生院:突发事故发生后,负责疏散人员和疾病防控及组织救护;负责组织开展中毒病人的救治,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所: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区财政所:负责饮用水源应急预案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的采购。

各村(社区)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及时组织群众进行自救。

三、响应和处置

(一)响应

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污染迹象,应立即向区城建办报告,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二)处置

1.迅速报告。党政办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要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迅速核实情况。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情况进行后续报告。

2.快速到现场。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应急工作,并视情况宣布启动本预案,并立即向县环保局、县疾控中心报告,请求派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区相关工作人员在30分钟内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3.现场控制。工作人员达现场后,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配合派出所、安监办等控制现场,同时划定紧急隔离区线、设置警告标志,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

4.现场调查。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后,在工作人员配合下,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影响程度等。

5.现场报告。区领导小组就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县环保局、县卫生疾控中心,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部署下一步工作。

6.污染处置。专家、科技人员根据现场调查,向我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和救援方案。并迅速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作初步调查。

7.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专家、科技人员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提出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的建议,由区领导小组发布警报决定。

8.加强舆论引导。区城建办应与区宣传办沟通协调,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沟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9.污染警报解除。污染警报解除由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根据监测数据报县环保局、县疾控中心同意后发布。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事故结束后,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亲赴灾地,慰问受灾群众,妥善安置灾后重建工作及群众财产损失情况统计,制定补偿标准。财政所采购充足的生活劳保物资,保证灾民的生计。

2.调查取证。区城建办公室全程详细记录污染事件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内容,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尽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手资料,科学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涉案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3.结案归档。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归纳、整理,形成总结报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建设

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由区城建办、安监办、综治办、派出所等相关人员组成。各应急成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确保全天候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

(二)交通运输保障

配备安全应急车1辆、警车2辆,用于应急物资运输和伤员的运输,并根据交通道路状况提前请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输车辆拉得出用得上。

(三)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院建立伤员求助机制,确保医疗救治、医药物资的渠道通畅。

(四)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的性质,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秩序。事发的村(社区)要动员、组织群众,协助做好应急治安的保障工作。

(五)物资保障

有关于应急处置饮用水源污染环境事件所必要的生活、抢险物资的专用款项。

(六)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难以控制时,动员社会公众自愿者援助救灾。

(七)技术储备与保障

当技术人员、设备短缺时,需要向县环保局、县疾控中心申请组织专家、科技人员给与支持。

(八)培训和演习

按安全和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区城建办定期组织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为应急处理做好人员技能储备工作。

五、责任与奖惩

(一)行政责任和奖励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2100433B

大路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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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文献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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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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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区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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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根据国家、省、 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X环办函〔 XX〕92 号)和《 XX 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文件有关要求,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773—XX)和《XX 市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千吨万人”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和其他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分散式饮用水 水源地参照执行)。 二、主要目标 到 XX 年 6 月底前,完成所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 围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要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 饮用 水安全保障水平逐年提升; XX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水源保护区建设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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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曲靖市召开《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为切实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截至2019年12月底曲靖市共有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个(1个备用水源地),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3个,“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89个。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为总则、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放养畜禽;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野炊、露营、洗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应当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条例》还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使用、保护及各方利益,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本书共分14章,第1章概述,第2章土石坝险情与失事,第3章土石坝溃坝分析与计算,第4章大坝安全风险管理与应急预案,第5章大坝安全监测与预警,

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这标志着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已经诞生,这也是我国修改《立法法》市州获得立法权后,我省出台的首部市州级实体法规。

制定《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保障我市饮用水水源安全。《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背景:自贡作为全国50个最缺水城市之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小而散、分布广、污染源产生因素较多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这座城市。据悉,我市现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7处,其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水源地5处、备用水源地1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主水源地74处、备用水源地27处。

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实施双溪小井沟饮用水源地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控制规划的议案》,2015年市人大组织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水厂安全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了改善饮水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意见。

在我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后,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次主任会通过的《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立法计划》中,把制定出台《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正式纳入重要立法计划任务。

2016年3月份,结合自贡实际,我市启动《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方举行论证听证和反复修改后,《条例》草案由市政府正式提交市人大,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三十八次和四十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并按程序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11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名词解释:根据本《条例》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依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意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条例》共包括总则、保护与治理、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38条,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保护和治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落到实处。

我国十分关注饮用水安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这些上位法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针对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小而散、分布广,且污染源产生因素多等特点,存在管理落实难、保护力度不够、执法难度大等问题。

因此,通过制定更具适用性、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规范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活动,防治各类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达到和保持饮用水水源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水,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亮点解读

亮点一:设立保护治理专项资金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治理、补偿和奖励。

该《条例》出台后,就标志着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治理资金有了固定来源,能得到充分保障,使用起来也更有针对性和计划性。分两级设立,市级资金主要解决供自贡中心城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治理问题,比如用于双溪水库和小井沟水库等;区县级资金用于区县管理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治理。

亮点二: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条例》中指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该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对每一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都要编制专门地保护规划,使其保护措施更加具体、细化,并且规定编制其他各类规划要体现对水源地保护优先原则。现主要对双溪和小井沟两个重要水源地分别编制并实施了《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控制规划》。

亮点三:全面加强保护与治理

《条例》结合上位法规定和本地实际,对采取一系列保护与治理措施进行了深入细化和创新规定。除对编制相关规划作出明确规定外,在保护方面,如规定隔离设施建设的方式和具体要求,新设立禁止一系列损害水源地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等;在治理方面,规定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采取关停、搬迁或取缔等方式治理,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生态缓冲区,投放净化水质鱼类,在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水面设置净化水质生物浮岛等,这对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具体明确,对巡查、监测、环境质量评估和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都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从制度和管理上保障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亮点四:确定水源管理机构

在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本市中心城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以及管理区域,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以及管理区域。

我市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机制。虽然有的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设置有专门管理机构,但其性质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安全、防洪安全和蓄水调水等职责,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角度不负有更多职能,且其管辖范围也仅限于库区范围,而其他的从河流、地下取水的水源地,则更是没有任何相应的管理机构。因此,要切实保护好水源地,必须明确具体的水源管理机构,明确其具体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才能把保护工作切实落到实处。通过制定《条例》明确规定要对每一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定水源管理机构,完善了管理体制,填补了制度空白和管理漏洞,既是创新,也是体现真正落实保护。

亮点五:建立跨境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条例》还规定,建立跨境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确保有效防治入境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既要防治境内污染,也要防治入境污染,本地对境外污染无法直接采取防治措施,因此建立跨境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协调境外污染源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防治,通过立法明确建立跨境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形成制度化,促使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去落实,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源。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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