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电力安全人因管理 | 出版社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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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2008年11月1日 | 页 数 | 187 页 |
开 本 | 16 开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508376271, 7508376277 | 丛书名 | 电力安全管理丛书 |
丛书前言
前言
第一章 电力生产事故的引发因素
第一节 事故引发的系统结构及其要素
第二节 事故致因理论
第二章 人因失误与事故倾向
第一节 人因失误概述
第二节 人因失误分析
第三节 事故倾向
第三章 常见违章心理行为分析
第一节 常见违章心理
第二节 习惯性违章的心理动因
第三节 习惯性违章的心理防御——ESAP
棠四章 个体的气质与不安全行为关联分析
第一节 气质的类型及特点
第二节 安全生产职业适性管理
第三节 气质特性的积极调适方法
第五章 认知和能力特质与不安全行为关联分析
第一节 安全意识
第二节 认知特质与不安全行为的关联
第三节 知识、智力、技能特质与不安全行为
第四节 危险点认知与预控能力的提高
第六章 生产人员疲劳问题与不安全行为
第一节 疲劳及其产生原因
第二节 疲劳与安全
第三节 疲劳的缓解
第七章 管理者行为与安全生产
第一节 领导者行为与安全生产
第二节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和绩效考核
第八章 安全行为动机的激励
第一节 安全需要与安全动机
第二节 需要理论与安全激励
第三节 需要与安全动机激励系统
第四节 坚持以人为本 保障和谐安全
参考文献2100433B
《电力安全人因管理》是《电力安全管理丛书》中的一册。主要介绍了电力安全管理如何看待人在其中的作用、如何认识及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如何从系统、经济的角度加强安全管理并准确评价等问题,给出具有实际操作可能的指导性方案。
全书共八章,分别为:电力生产事故的引发因素、人因失误与事故倾向、常见违章心理行为分析、个体的气质与不安全行为的关联分析、认知和能力特质与不安全行为关联分析、生产人员疲劳问题与不安全行为、管理者行为与安全生产、安全行为动机的激励。
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2、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合订本) 3、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
安全员c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简称:建筑三类人员)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企业主要负责人(A 证)、项目负责人(B证)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 一般由建设部或交通部通过考核后颁发。 安全员c...
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保护自己的安全也由本能转化成一种意识,并随着思维的发展而不断强化。人类要生存,要发展,要安居乐业,首先想到的就应该是安全,而作为以人为本,直接为人类创造社会财富的企业,要生存,要...
1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规范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 配置、检查、试验、使用和保管,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在施工作业中真正发挥保 障人身、设备安全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电力安全工器具 ”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 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详见附录一)。 第三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办法, 并在购置、验收、试验、 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发、供电 企业、施工企业和系统内的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修造企业,农电系统 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省公司系 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监
华北电力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电力安全生产与管理 专 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班 级 H 电升 1018 学生姓名 杨 迪 指导教师 李岩松 成人教育学院 2012年 10月 30日 华北电力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姓名 杨迪 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班级 H电升 1018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电力安全生产与管理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起止时间 2012. 7-2012.11 地点 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是电力企业生产正常经营的基础和前提, 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 稳定,就要有一整套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来保证电力安全生产。论文内容要求: 阐述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职责; 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探讨; 最后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 探讨在电力安全工作中所采用的措施, 并给出相应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金额。
由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乡铀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3)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4)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