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地上附着物 自    然 花、草、树等
建    筑 房屋、桥梁、水塔等

地上附着物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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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常见问题

地上附着物文献

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 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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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臵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和地上附着 物补偿管理, 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全市各项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臵 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 ,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 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臵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三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 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房管、劳动、物价、财政、公 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征地拆 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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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2100433B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

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详见附件1。

二、附着物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

1.补偿标准。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或宅基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指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取得批准手续,按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口,以每人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屋);原始超建房屋(指与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一次性建成,但超过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简易结构(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房屋,按附件2的类别和标准给予补偿。其它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按期拆迁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拆除补助。

2.房屋认定。主体墙已倒塌,留有残墙或有四面墙但已无房顶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按建筑面积补偿,以外墙丈量面积为准。

(二)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中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给予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含砖瓦结构、砖石、条石、穿逗木)、土木结构(土瓦结构)、钢结构(不含彩钢棚)等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原始超建房屋、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三)搬迁、过渡、拆迁奖励及农房商用等补偿(补助)。

1.搬迁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每户每次2000元搬家费补助,按搬出搬进2次计算;在农房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兴办企业且征地时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并依据其设施设备搬迁量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机构评审的金额予以补偿。

2.过渡费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房屋拆迁安置人员每人每月350元补助,一次性补偿12个月。

3.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搬迁的,按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原始超建的房屋,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搬迁奖励。

4.农房商用补助。凡从事生产加工和临主要交通要道商用的底层房屋且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视其经营性质、经营情况以及生产、营业设施投入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四)构筑物补偿。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涉及的构筑物,按附件3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

1.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的,按征地测绘或实地丈量面积,按附件4的标准给予补偿。

2.多种附着物混种(混栽)的,应在总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分类确定各类附着物的面积。

3.附着物补偿原则上根据不同品种、标准支付给附着物所有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也可以按征地测绘面积上浮15%,以桂圆初果标准折合补偿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附着物所有者。

4.经依法补偿到位后,附着物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逾期未搬迁清理的,将视为放弃。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征地部门提出交付土地的,按征地面积给予1000元/亩的交地奖励。

三、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实施征地项目且补偿已到位的,按原有标准执行

一、制定依据

本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修订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况、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162号)工作安排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技术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7〕97号)等。

二、主要内容

我市本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修订,主要内容为青苗、房屋重置价格、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化附属设施、零星及成片林木等四大类。

三、适用范围

全市辖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

四、执行标准

(一)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不分大春、小春、菜地,征地时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类别划分: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分为钢结构(不含彩钢棚)、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含砖瓦结构、砖石、条石、穿逗木结构)、土木结构(土瓦结构)、简易结构(含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等级划分:除简易结构的房屋以外,其他房屋均考虑房屋层高、建设标准、成色等因素划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体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偿标准: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筑材料和建筑人工工资变动情况等,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适度上涨。补偿秩序:对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时,作出了特别备注,即:补偿标准是对合法建筑的补偿。主要是防止和纠正征地区域的违法违规、抢修抢建行为,维护良好的征地拆迁秩序。

(三)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在补偿类别:对原有的类别予以整合,形成了本轮的补偿标准,对灶台、土柜、粮仓、水缸等本属房屋建设功能需要的室内附属设施直接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内。在补偿标准上:在上轮标准基础上部分有所提高,提高幅度在0-20%之间。

(四)零星及成片林木补偿。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合理种植量折算面积补偿。在补偿类别上:结合我市树种特色实际和征地现场需要,对林木划分大类和小类进行补偿。在补偿标准上:新标准较之上轮标准平均涨幅约30%左右。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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