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定距管 | 外文名 | pipe spa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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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名 | 间隔套管 | 学 科 | 热力学 |
作 用 | 保持加热机回转蓖床宽度 | 材 质 | 无缝钢管 |
定距管所承受挤压和磨损能力与定距管本身的材质和结构有关。改善定距管的材质和改进定距管的结构都能达到提高其与链节的接触强度和延缓磨损速度的效果。现用的加热机定距管均采用无缝钢管直接切制而成的直筒形定距管,其致命的弱点是端部与链节实际接触面积太小,在链节与小轴间的轴向力作用下很容易被挤压磨损变形 。
由于组成蓖床本身的各种配件加工、装配上的误差以及经过长期使用后的不均匀磨损,不适当的调整,加之蓖床在工作中反复经过高、低温室悬殊的温度变化所引起的本身零部件的不均匀的变形等,使得回转蓖床首部卸料后,空驶返还时经下部多根托轮组的频繁弯折,链节与小轴之间除径向摩擦磨损外,同时产生非正常的不规则的轴向力.促使链节与小轴之间相向运动.而使小轴向蓖床的一侧窜动,结果使夹在链节之间的定距管端部受到挤压磨损变形而缩短,导致蓖床宽度的萎缩变窄,横向各排链节间距缩小。
从增大定距管端部面积,提高其与链节接触强度出发,对现用的定距管进行结构上的改进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本方案对加热机的定距管进行了结构上的改进,如右图所示。改进后与改进前计算对比分析,端部面积增大了5-7倍。在同等轴向力的情况下,改进后定距管所承受的挤压应为仅是改进前的12%~15%左右。这样,大幅度地提高了定距管的抗挤压磨变形能力,从而对延缓蓖床宽度变化的抑制作用上取得显著的效果。
以上优化设计方案的结果是以哈尔滨水泥厂的两台需要大修的设备为对象进行的验证。验证用的两台需要大修的加热机均采用改进后的定距管进行了装机,改造后,哈尔滨水泥厂进行了经过半年的观察,发现加热机的使用情况较以前历次大修后的情况相比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半年多来两台加热机蓖床运行平稳,蓖床宽度未见变化,而且也未发生过一次因掉轴套问题影响加热机另停修理,既提高了蓖床的使用寿命,又提高了水泥窑的综合运转率。从而验证了此优化方案的可行性有效性。
加热机是立波尔水泥窑系统中的重要热工设备,回转蓖床是加热机的重要组成部件,其运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加热机自身的使用寿命和水泥窑的运转率。而定距管(或叫间隔套管)是保持加热机回转蓖床宽度的重要支承。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导致回转体的最终毁坏、报废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定距管的缩短引起蓖床宽度的变窄。
你好,亲,中国北方一家大型的方管及异型管生产企业。800×800×30mm大型冷弯空心型钢生产线两条,1600mm纵剪生产线五条。其中F200采用国际最先进的直接成方、矩技术,可生产方管30×30mm...
生产方管15×15-600*600mm , 矩形管10×20-600*800mm
无缝方矩管价格是3700元,热挤压方距无缝管价格是4450元,是方形管材和矩形管材的一种称呼,也就是边长相等和不相等的的钢管。是带钢经过工艺处理卷制而成。一般是把带钢经过拆包,平整,卷曲,焊接形成圆管...
1 开封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封市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高层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 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日照分析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 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的分 析,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 第四条 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 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第五条 建设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08 年 8 月 18 日 16:21:44 来源 :法规科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 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 年版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米的沿街建筑 ,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80米以内 , 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 建筑高度大于 24米的沿街建筑 ,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60米以内 ,并满 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 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 执行。 (四) 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
【发布单位】80614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73号
【发布日期】2000-11-07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卫生环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生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间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低于消防、管线埋设等规定标准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筑日照间距
第五条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建筑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简称长日照建筑)。
第六条被遮挡住宅、长日照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的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
(三)建筑短边与非高层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短边相对的。
第七条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筒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顶面的宽度不超过6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区域内的危房,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
(五)顶层阳台累计长度不超过楼长三分之一的建筑;
(六)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
第八条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新区开发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8,旧区改造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九条,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短边对东、西、北,侧居住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少于12米。
第十条条式居住建筑呈一定角度布置时,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的,建筑间距按第八条规定确定;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的,建筑间距系数按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少0.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建筑间距按第九条颊:定确定。
第十一条条式居住建筑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二条点式居住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主体长面宽的建筑)与条式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一)点式居住建筑对冻、西、北侧条式居住建筑长边的建筑间距,新区开发不得小于点式建筑主要遮挡面宽度的1.5倍,旧区改造不得小于1.3倍;
(二)点式居住建筑对南侧条式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按第八条规定确定;
(三)点式居住建筑对条式居住建筑短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条式居住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四)成组布置的点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为:新区开发不得小于主要遮挡面宽度的1.5倍,旧区改造不得小于主要遮挡面宽度的1.3倍。
第十三条插建建筑遮挡原有住宅的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高层建筑与其东、西、北侧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的间距,新区开发不小于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建筑主要采光面遮挡面宽度的1.5倍,旧区改造不小于1.3倍;或满足第八条建筑间距系数的标准;
(二)居住建筑在主要采光面受单栋高层建筑遮挡而两者平面有错位,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主要采光面重叠的遮挡面宽度小于或者等于6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3米。
第十五条相对布置高层建筑时,高层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单栋高层建筑物的长边长度,两栋长边不同时,以长边长度大的计算,并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一半,或满足第八条建筑间距系数的标准。
第十六条长日照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条式建筑长边对东、西、北侧长日照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
(二)条式建筑短边对东、西、北侧长日照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条式建筑短边面宽的1.5倍;
(三)点式建筑对东、西、北侧长日照建筑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点式建筑主要遮挡面宽的1.6倍。
第十七条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计算各部位的建筑间距。
规划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 遮挡原有建筑日照的处理
第十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间距标准确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原有住宅及长日照建筑必须予以拆迁。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本办法日照间距规定的违法建筑,应拆除建筑的遮挡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实无法拆除的,对被遮挡人应予以异地安置或者货币安置;被遮挡人不同意异地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也可绐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单位应在其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前,对被遮挡人予以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经济补偿。被遮挡人如将被遮挡住宅出租或转让的,不再予以安置或补偿。
遮挡安置或经济补偿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住宅异地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标准按被遮挡住宅建筑面积确定。
住宅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采光间距系数0.1(含0.1)以下、0.1以上0.2(含0.2)以下、0.2以上三种不同情况,按被遮挡居室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年补偿15元、20元、30元乘以被遮挡建筑的尚可使用年限。
被遮挡建筑的尚可使用年限=50年--被遮挡建筑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足10年的按10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被遮挡人从新建遮挡建筑主体竣工起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依据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设计高度确定。
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两建筑自然地面高差200毫米以下可不计入计算高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条 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 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 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 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 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二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时的系数相应折减0.2。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条 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之一为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
(二)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建筑短边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 沿城市河流、大型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当退让用地界线小于本规定相对应要求的建筑间距一半时,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宽的2/3;独栋高层住宅朝向开敞空间一侧的面宽不得大于其临界面宽度的2/3。
第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5。
(二)高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当遮挡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面宽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6。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15米以上多层建筑之间和15米以上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条 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底部为2层以上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按其实际高度减去扣除底层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计算,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条 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之间,以及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八条 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在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上垂直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九条 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坪高差200毫米以下不计入遮挡建筑计算高度。
遮挡建筑为坡屋面时,应分别计算屋脊和檐口的遮挡因素,按影响大的高度计算;退层建筑按照影响最大的建筑高度计算。
第十条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照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计算。
第十一条 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多层建筑的高度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为24米以上。
第十二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栋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按照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并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
当两栋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并且不得小于13米。
当两栋建筑之间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并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照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照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并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条 两栋建筑短边相对,其中之一为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
(三)高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建筑突出物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遮挡建筑与长日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遮挡长日照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二)高层建筑遮挡长日照建筑主采光面,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小于1.2时,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照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十七条 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部为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应减去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非居住建筑高度,并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长面宽不大于80米;居住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长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九条 沿浑河、大型绿地、广场等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建筑,独栋建筑面宽不得大于其用地界限宽度的2/3,成组布置的高层建筑与相邻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平均建筑面宽的2/3,且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条 沿城市主干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间距,以及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建筑间距由市规划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