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地面防治水 | 外文名 | Ground Water Contr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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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区不同的地形、地貌及气候,应从下列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慎重选择井筒位置
井口(平硐口)和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应在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
2.河流改道
3.铺整河底
4.填堵通道
5.挖沟排(截)洪
6.排除积水
7.加强雨季前的防讯工作2100433B
地面防治水是指在地表修筑各种防排水工程,防止或减少大气降水和地表水渗入矿井。
1.什么叫水灾? 答:水灾泛指洪水泛滥、暴雨积水和土壤水分过多对人类社会造成的灾害。水灾包括洪涝灾害和山洪灾害。一般所指的水灾,以洪涝灾害为主。水灾威胁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并对社会...
一、五里湖水污染防治初见成效 五里湖又称蠡湖,系太湖北部的一个湖湾。20世纪70年代以前,五里湖水清澈见底,水草随水流漂动。由于围湖造田,从70年代开始,五里湖面积不断缩减,几经曲折才又恢复到目前的...
(1)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宁阳县南宁矿业有限公司 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实 施 方 案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切 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各项工作,根据《煤矿 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第 58号令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 采防隔水煤柱》 ;宁阳县南宁矿业有限公司根据文件精神和 要求,成立了井下探放水,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的负责小组 部门负责人:防治水副总 徐克勇 矿级负责人:矿总工程师 张焕新 保障措施 :①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探放 水安全技术措施》 ,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②按照《开采设计》 ,留设保安煤柱,禁止乱采乱掘。 一、矿井防治水分析 根据矿井的水害分类,南宁矿业在开采过程中的主要水 害为采空区水、断层水和第四系水等三种水害类型 1、采空区水害
为了改善煤矿底板注浆加固改造和堵水工程的设备性能,研制了以涡流式高速制浆和自动配料技术为核心的HZJM型防治水地面注浆站成套设备,着重介绍了涡流高速制浆系统、黏土制浆配料系统工作原理及混合制浆配料计算等关键技术。该成套设备以优化的工艺流程,实现多种物料的混合制浆和注浆,通过实践应用表明该系统运行高效、安全、可靠。
地面防水
地面防水是指在地表修筑各种防排水工程,防止或减少大气降水和地表水渗入矿井。 根据矿区不同的地形、地貌及气候,应从下列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慎重选择井筒位置 :井口(平硐口)、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应在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
2.河流改道
3.铺整河底
4.填堵通道
5.挖沟排(截)洪
6.排除积水
7.加强雨季前的防汛工作
(1)采掘工作面在透水前,一般有如下征兆:煤岩壁发潮发暗。煤岩壁挂汗。巷道中气温降低煤壁变冷,出现雾气。顶板压力增大淋水曾大,底板鼓起有渗水,出现压力水流。有水声出现,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瓦斯出现,煤壁出现挂红酸味大,有臭鸡蛋味。(2)不同充水水源的突水征兆有不同的征兆。
凡是井巷掘进及工作面回采过程中,接近或沟通含水层、被淹巷道、地表水体、含水断裂带、溶洞、陷落柱而突然产生的突水事故称矿井突水。 突水前,在工作面及其附近往往显示出某些异常现象,这些异常统称为“突水征兆”。
1.承压水与承压水有关断层水突水征兆
2.冲积层水突水征兆
3.老空水突水征兆
二、恢复被淹矿井及安全措施
1.排除积水的方法
2.排水恢复期的安全措施
是指在地表修筑各种防排水工程,防止或减少大气降水和地表水渗入矿井。
根据矿区不同的地形、地貌及气候,应从下列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慎重选择井筒位置,井口(平硐口)和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应在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
2.河流改道
3.铺整河底
4.填堵通道
5.挖沟排(截)洪
6.排除积水
7.加强雨季前的防讯工作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2100433B
本书将2009年出版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和2018年修订的《煤矿防治水细则》内容进行分页交错排版,形成逐条对比。老版本内容铺浅网与新版本内容形成明显视觉区别。条文对比包括新版本8章内容: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防治水技术、露天矿防治水、水害应急处置、附则;老版本10章内容: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井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水体下采煤、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救援、罚则、附则及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