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大方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目 的 | 规范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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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 结合我县实际 | 文 件 | 《建筑法》 |
为了加强大方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毕节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毕地建安﹝2010﹞00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方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安监站)受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性评价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及评价工作。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受监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安全生产评价。对《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一),验收时必须报请县安监站派员进行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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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大法律法规是指: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是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并结合国家、建设部及省、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综合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划拨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奖惩、安全生产管理年度总体评价和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建造师、项目监理负责人资质年审、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评价。
工程项目按以下形象进度进行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
(一)基础施工阶段:基础完工;
(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1. 单层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结构施工阶段评价时间由监督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
2. 八层及八层以下建筑物: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
3. 高层或超高层:
(1)每十层结构楼面完;(2)主体结构封顶;
(3)全部主体结构完工、外装修施工前;
(4)外装修施工完、室外工程开始施工。
(三)单独报监的装饰装修施工:1.装饰工程在开始施工时;2.装饰工程在施工完成工程量的50%时;3.外脚手架拆除前。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开工1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15%时;2.工程每进行2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70%时;3.工程即将全部投入使用时。
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下列人员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县安监站派员进行监督。
1、建设单位项目代表;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各重大危险源责任人。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
工程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
1. 施工单位自检: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由项目经理部报请施工企业组织施工自评;施工单位按各阶段应具备的条件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实施检查,经施工企业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2.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自评合格报告后进行复检,作出阶段性评价结论,除评定等级外,还应对该阶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概括性评述,指出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现场审查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 施工单位对现场隐患整改完毕,监理单位对整改复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总监在《阶段性安全评价申请表》( 附二---六)签署评价意见,由监理部提前三天向安全监督组主监员提交《阶段性安全评价申请表》,确定评价审核时间。
4. 在确定时间当天,由安监站领导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监督,检查“自检”、“复检”资料,由县安监站成员、监理单位总监或专监和施工单位安全科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资料、相关安全技术台帐方面,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审核、评分。
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会议程序和内容:
①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汇报工程项目在该阶段做好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由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提出企业对该工程的安全自评意见(出具书面材料)。
②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负责人汇报监理项目部在该阶段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情况,评价施工单位在该阶段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由总监或总监代表提出对该工程的安全监理评定意见(出具书面材料)。
③ 建设单位项目代表评价施工、监理单位在该阶段施工过程中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并提出对该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评定意见;
④ 县安监站验收组根据验收结果汇总各方意见,初步核定阶段性安全验收等级,对工程的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
⑤ 会议结束后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在《大方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性检查评价表》( 附表一)上签署相关评价意见。
⑥ 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由主监员在整改期限满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核定该阶段性安全评价验收最终安全等级,由主监员在《建设工程安全阶段性评价汇总表》( 附表二 )签署评价意见。
5. 工程项目在各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各阶段评定结果作为工程项目评定施工安全等级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实行计分制,各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各阶段评价按下列计分划分等级
(一)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良;
(二)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
(三)70分以下或必评阶段漏评的为不合格。
以各阶段评价平均分作为综合评价得分,结合项目施工期间安全事故、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最终确定工程项目综合评价等级。
综合评价优良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及其以上;
2、施工期间未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各阶段评价结论均为合格或优良,其中优良有两次以上(含两次);
4、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在行业安全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没有受到严重警告、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
综合评价合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及其以上;
2、施工期间未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各阶段评价结论中不合格数不超过一次
4、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没有受到严重警告、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1、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施工期间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的;
3、拒绝申请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或不按工程形象进度及时申报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4、各阶段评价初步结论中不合格数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停工或通报批评的;
6、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7、在县安监站(监督组)日常监督检查中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停工处罚的;
8、被责令停工或责令整改的工程,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9、拒绝或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的;
1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未报请安监站派员进行监督评价的。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总结整个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填写《大方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等级申报评定表》,经监理签署意见后,同历次安全评价和项目安全资料报安监站,在接到资料10日内,站组织评价小组,综合该工程项目历次安全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行业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工程项目安全等级评定结论。
凡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级的,方可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照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不予划拨安全文明措施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拒绝申请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的,将不予办理一切关于安全措施费划拨手续。情节严重的,将按《贵州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向建设厅提出暂扣有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议;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不按规定按期组织阶段性检查评价验收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按照贵州省《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8号)的规定,上报其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本制度由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在杭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提高企业 的安全生产的整体管理水平,体现差别化管理的原则,我站决定在 2011 年度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管理工作,现将管 理办法通知如下(见正文) ,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促进建设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以下简称市总站)受理监督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市总站每
In order to e nsure normal tea chi ng or der, protecti ng student s ' healt hy growth, ensuring t hat nati onal (pr operty) is not lost, to preve nt or minimize the occurre nce of safety acci dent s, follow t he "preve nt, rescue ea ch othe r, ensure safety and re duce losses" pri nci ple, a ccordi ng to the l oca l conditi ons, make t he manageme nt system. 1, t he pri nci pal is t he responsi bi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17〕37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活动,我局制定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活动,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建设、输送、供应和服务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信用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与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合作开展能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行业自律、自愿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协调和监督信用评价工作,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披露并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求,组织落实本辖区内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和结果应用。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和结果应用。
第五条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根据能源行业各领域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并对最终评价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在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制定、联合惩戒等方面发挥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与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合作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评价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六条办公室组织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明确能源行业不同领域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信用等级与标识等内容,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办公室应适时组织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七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从市场主体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履约意愿是指经营过程中推崇的基本信念和追求的目标,包括价值理念、制度规范、品牌形象等内容。履约能力是指履行承诺、实现自身价值的综合性能力,包括管理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能力、生产经营能力等内容。履约表现是指承担利益相关方责任和承诺兑现情况,包括公共管理、相关方履约、公益支持等内容。
能源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能源行业不同领域需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及重要影响因素,设置评价指标及相应权重,分别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第八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根据能源行业各领域特点和评价需要,可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 ”、“-”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九条能源行业信用评价参评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合法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
(二)具有1年以上稳定经营记录。
第十条市场主体应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保证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
(一)能源行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资料;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其他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其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拓展评价信息来源,通过国家能源局及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依法查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公共信用信息,或经市场主体书面授权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息的补充。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的申报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市场主体应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应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信用评价,计算信用评价分值,形成信用初评报告,初步拟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渠道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机构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如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机构一次告知,并自收到补充证明材料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对信用评价无异议的,或完成异议处理的,评价机构应形成正式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将评价机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统一样式制作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评价机构网站、“信用能源”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市场主体应申请信用复评,复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有效期满后,市场主体未申请信用复评的,评价结果逾期作废。
第十九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从信用等级升级获批之日起,有效期自动延展2年。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加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动态监测与信用评价复查。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评价机构发现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不良信息,应将其列入观察名单,并在信用档案中予以标记。同时,告知列入观察名单的市场主体。
列入观察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在2个月内向评价机构申请信用评价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保留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应相应下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用评价复查的,评价机构应相应下调其信用等级,并告知。
第二十一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为最低信用等级,且2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上述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 在信用评价申报或动态管理过程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二)伪造或冒用较高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合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五)被列入能源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备案)、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应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健全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互通,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协同效应。
鼓励能源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惩戒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六)其他造成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向办公室提交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共享评价信息的申请,每年向办公室报告年度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评价机构应当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办公室通过定期报告、随机抽查、材料核实、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管评价机构的工作状况和质量。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和联合惩戒。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履行信息安全义务的;
(二)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
(三)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四)被大量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向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100433B
投标资格预审采用合格条件制,不限制投标人数量(但不得少于3家),凡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直接确定为投标人。招标公告中对资质预审的条件必须清楚载明,不得含混不清。
1、标底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编制机构编制,不得抬价和压价,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核定值的±3%。核定值由项目业主和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为准。
2、评标方式实行技术标和商务标相结合,所有技术标不得进行量化评分,只作为商务标评标的门槛限制,并以合格条件方式确定是否合格有效,合格的参与评标,不合格的作无效标书处理。商务标标底采用A、B标综合标底方式确定,原则上A值采用明标。
3、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评标方式采用A、B标综合标底制,评标时按照最接近C值的方式确定中标后选人(差值的绝对值相等时,以负接近C值的方式确定中标后选人),并以A、B、C值中的最小值为合同价。
4、投标企业的工程造价预算总额应与各单项工程预算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