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稻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地 点 | 稻城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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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 政府部门 | 所属国家 | 中国 |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测绘业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依法对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测绘行业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二)履行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职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有关廉租住房资金的申报、争取、衔接、安排和落实,并监督实施。
(三)履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拟订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指导和监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
(四)履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职责。拟订全县城乡规划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依法编制和指导督促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并监督检查;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城市、村镇规划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五)履行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职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标准、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清单计价定额”;补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收集、上报工程造价信息。
(六)履行管理住宅和房地产市场行业的职责。拟订全县住宅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体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房屋租赁市场、物业服务。
(七)履行监督管理建筑活动的职责。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的相关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和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八)履行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职责。拟订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相关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与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九)履行指导城市(包括:县城和建制镇)建设管理的职责。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履行规范和指导村镇(包括:乡和村庄)建设的职责。拟订全县村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省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履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职责。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依法编制和指导各县编制、审核、报批、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协调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估;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十二)履行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履行行业科技论证、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拟订行业科技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论证、开发和成果转化;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推广散装水泥;管理建筑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履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城乡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责任。拟订全县抗震防灾的相关技术规定,并指导实施;制定危房鉴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对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及设防标准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对旧有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工作,对村镇和农牧区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编制和报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检查;编制全县抗震加固计划;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六)履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职责。拟订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相关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参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履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测绘行业的职责。拟订全县测绘管理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市场;负责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测绘成果的提供服务;组织县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十八)履行城建监察的职责。拟订全县建设监察的相关政策、目标、程序,并监督执行;实施对住宅与房地产业、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业务资质进行行政监察和监督。
(十九)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
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二十)负责行业政策法规及法制建设工作;对本系统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查;组织行业开展普法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县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
(二十一)负责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技改计划和物资计划; 负责国家、省、州等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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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