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控技术基本信息

书    名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控技术 作    者 李仰斌、谢崇宝、张国华、籍国东、李文奇
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6年03月01日
ISBN 9787517041580 [1] 

前言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动态

1.3 需求分析

1.4 主要研究内容

1.5 主要成果

第2章 村镇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基本特征

2.1 村镇饮用水源水质调查

2.2 村镇饮用水源水质管理信息系统

2.3 村镇饮用水源水质时空变化分析

2.4 村镇饮用水源地水质与影响因子相关分析

第3章 村镇饮用水源污染因子识别

3.1 村镇饮用水源地数字化方法

3.2 村镇饮用水源地数据库构建

3.3 村镇饮用水源地污染源

3.4 村镇饮用水源地污染因子识别

3.5 村镇饮用水源地污染关键区识别

第4章 村镇饮用水源污染监测与预警

4.1 村镇饮用水源监测指标研究

4。2 村镇饮用水源监测方法研究

4.3 村镇饮用水源监测技术

4.4 村镇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价

4.5 村镇饮用水源水质及预警系统

4.6 示范工程

第5章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技术模式

5.1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5.2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模式构建

5.3 水源集水区稻一草轮作有机种植模式

5.4 水源集水区废弃矿场生态恢复模式

5.5 水源前置库生物链系统构建保护模式

第6章 村镇饮用水源近岸污染防控技术

6.1 过滤沟雨水径流净化技术

6.2 植草生态袋护岸技术

6.3 污染地下水有机碳源原位添加修复技术

6.4 铁碳强化两段式滤床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6.5 漂浮物拦截清除技术

第7章 村镇饮用水源生物生态修复技术

7.1 村镇饮用水源生物生态修复装置

7.2 村镇饮用水源生物生态修复集成模式研究

参考文献 2100433B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控技术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饮用水计量仪 品种:饮用水计量仪;规格:Q3/Q1=200;型号:LYH-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吉康

13% 甘肃洁康水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饮用水 CJ3 DN1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埃美柯阀门有限公司
IC卡饮用水 介质形式:冷;公称直径DN(mm):25;品种:IC卡表;壳体材质:塑料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鹭川

13% 鼎盛仪表阀门批发部
IC卡饮用水 介质形式:冷;公称直径DN(mm):15;品种:IC卡表;壳体材质:塑料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鹭川

13% 鼎盛仪表阀门批发部
IC卡饮用水 介质形式:冷;公称直径DN(mm):20;品种:IC卡表;壳体材质:塑料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鹭川

13% 鼎盛仪表阀门批发部
饮用水计量仪 品种:饮用水计量仪;规格:Q3/Q1=200;型号:LYH-8A/B;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吉康

13% 甘肃洁康水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饮用水计量仪 品种:饮用水计量仪;规格:Q3/Q1=200;型号:LYHY-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吉康

13% 甘肃洁康水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饮用水计量仪 品种:饮用水计量仪;规格:Q3/Q1=200;型号:LYHY-8A/B;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吉康

13% 甘肃洁康水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电流250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电流250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电流250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电流250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电流250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电流250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1季度信息价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电流250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9年4季度信息价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电流250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9年3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饮用水源保护 饮用水源保护牌|1块 1 查看价格 广州澳非斯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  阳江市 2015-11-06
饮用水源保护界标牌 1600×1200|24套 1 查看价格 格林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  江门市 2012-09-0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牌 1200×1600|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长驰工艺品有限公司 广东  阳江市 2018-10-2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 DN125×4mm镀锌钢管立柱,高度:5m 2mm铝合金方板,规格:0.6m×1.5m,不锈钢法兰套件连接 标志牌牌上文字按图纸设计 含各种零部件|15块 3 查看价格 杭州华桑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7-1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牌 铝合金方板,规格:1.2m×1.6m DN89×4不锈钢管立柱DN40×2不锈钢管横梁,高度:3.6m,基础1.6m,底部采用不锈钢法兰盘焊接 标志牌牌上文字按图纸设计 含各种零部件|80块 3 查看价格 杭州华桑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7-19
界标-饮用水源二级保护 1.2m×1.6m 双柱基础|1个 1 查看价格 成都西辰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7-21
界标-饮用水源保护 0.6m×1.5m|1个 1 查看价格 成都西辰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7-21
战时饮用水 8000x5000x2000|100个 3 查看价格 南京双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16-12-01

本书提出了村镇各类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方案、水质监测技术和设备;针对村镇的主要生产活动类型,重点分析了村镇饮用水源地的潜在威胁和影响;对养殖场、种植区和小流域等三类潜在污染源进行研究,提出了具有实用价值的防控集成模式。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控技术常见问题

  • 饮用水源保护注意的问题?

    1、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但不允许排污 2、《方案》未经省政府批准,无法律效力,但有取水口这是事实,现在对饮用水安全很重视,这个方案还是应该认真考虑的。 3、把生产水接到保护区外...

  • 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哪几个等级?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

  • 菏泽哪些地方是一类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类保护区?

      这个问题有点难度。把小红旗给我吧,我敢打保票没人告诉你答案。   引经据典:   “十一五”环保锁定五大主攻方向   国家环保总局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现在到2020年是...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控技术文献

集美区饮用水源保护和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集美区饮用水源保护和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格式:pdf

大小:105KB

页数: 11页

评分: 4.5

4 集美区饮用水源保护和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重点流域综合整治专题会议和市政 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饮用水源保护和重点 流域水环境管理, 不断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用水安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重点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 [2009]215 号)和集美 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美区水环境现状 集美区水环境重点流域可概括为 “一库二湾三溪 ”,即石兜一 坂头水库、杏林湾、马銮湾、后溪、深青溪和瑶山溪。重点流域 的汇水面积范围就是整个集美行政区域。 石兜-坂头水库是我市 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之一。 2009 年上半年水质为四类至五类水 体,甚至部分指标超过五类水体标准。与往年同期相比,水质明 显下降,无法满足石兜-坂头水库作为饮用水源必须达到 《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GB

立即下载
寿县饮用水源保护工程—防护隔离带工程施组设计 寿县饮用水源保护工程—防护隔离带工程施组设计

格式:pdf

大小:105KB

页数: 79页

评分: 4.7

寿县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防护隔离带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 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寿县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防护隔离带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1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布置 5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7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16 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46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立即下载

本书较为系统的介绍了东北村镇饮用水特点及存在问题、水源地污染防控技术、水质净化工艺与设备以及安全保障技术集成等方面内容。全书共分8章:第1章概括介绍了国内外村镇饮用水技术现状;第2章介绍了东北村镇饮用水特点及存在问题;第3章介绍了东北地区水文地质状况;第4章介绍了东北村镇典型研究区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物分析与评价;第5章介绍了东北村镇典型研究区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演变机理;第6章介绍了东北村镇典型研究区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控技术;第7章介绍了东北村镇典型研究区地下饮用水水质净化技术与设备;第8章介绍了东北村镇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控与安全保障技术集成与示范。

前言

第1章 国内外村镇饮用水技术现状

1.1 农村饮用水现状与存在问题

1.1.1 农村饮用水现状

1.1.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3 农村饮用水处理技术进展

1.2 农村饮用水水质处理技术现状

1.2.1 物理方法

1.2.2 化学方法

1.2.3 物理化学方法

1.2.4 生物方法

1.2.5 消毒技术

1.2.6 特殊水质的处理方法

1.2.7 不同水质的处理工艺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现状

1.3.1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体制

1.3.2 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队伍

1.3.3 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模式

第2章 东北村镇饮用水特点及存在问题

2.1 东北村镇饮用水特点

2.1.1 供水水源现状

2.1.2 供水设施现状

2.1.3 供水水质现状

2.2 东北村镇饮用水存在问题

2.2.1 村镇供水水源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2.2.2 村镇饮用水水质净化技术与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

2.2.3 村镇饮用水安全管理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3章 东北地区水文地质概况

3.1 辽宁省水文地质概况

3.1.1 地下水资源区划分原则及划分方案

3.1.2 各类含水层组的分布及其富水情况

3.1.3 不同地貌类型的地下水分布规律

3.2 吉林省水文地质概况

3.2.1 地下水单元划分

3.2.2 各类含水岩组的分布及其富水情况

3.2.3 不同地貌类型的地下水分布规律

3.3 黑龙江省水文地质概况

3.3.1 地下水资源区划分

3.3.2 水文地质基本条件

3.3.3 “三水”转化关系

3.3.4 地下水资源量

3.3.5 水资源总量

第4章 东北村镇典型研究区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物分析与评价

4.1 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分析

4.1.1 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源调查方法

4.1.2 污染源排污量及排污系数

4.1.3 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及百分比

4.1.4 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源评价

4.2 不同供水模式水源地污染物变化特征分析

4.2.1 傍河井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物变化特征

4.2.2 潜水井供水模式下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物变化特征

4.3 地下饮用水源地优先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分析

4.3.1 取样范围及监测指标

4.3.2 评价方法

4.3.3 项目区饮用水超标污染物分布特征

4.3.4 不同供水水源地优先控制的特征污染物

第5章 东北村镇典型研究区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演变机理

5.1 典型区概况

5.2 试验布置

5.3 监测内容及方法

5.3.1 土壤水分特征曲线测定

5.3.2 土壤水分及硝态氮含量测定

5.3.3 地下水水位及硝态氮浓度测定

5.3.4 田间管理

5.4 水源地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交换特征

5.4.1 区域地下水动态变化特征

5.4.2 区域地下水年内动态变化特征

5.4.3 区域地下水年际动态变化特征

5.4.4 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交换特征

5.5 水源地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水质演变机理

5.5.1 降雨对土壤硝态氮残留累积影响

5.5.2 降雨-耕作复合条件对土壤硝态氮残留累积影响

5.5.3 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互作对地下饮水水质的影响

5.5.4 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演变机理

5.6 农业非点源污染对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影响

5.6.1 SWAT模型原理

5.6.2 流域主要污染负荷数据库构建

5.6.3 子流域与水文响应单元的划分

5.6.4 模型校核与验证

5.6.5 区域主要污染负荷对地下饮用水影响模拟

第6章 东北村镇典型研究区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控技术

6.1 污染负荷削减的氮肥运筹及养分管理技术

6.1.1 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负荷削减最优施氮量研究

6.1.2 农田最佳养分管理技术模式研究

6.2 水源地污染负荷削减优势作物品种筛选

6.2.1 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负荷削减优势玉米品种筛选

6.2.2 污染负荷削减优势水稻品种筛选

6.3 基于污染负荷削减作物种植结构模式

6.3.1 试验设计

6.3.2 监测项目

6.3.3 结果分析

6.3.4 主要结论

6.4 生活污水生物生态联合处理技术

6.4.1 地埋式微动力一体化处理设备研发

6.4.2 生物/生态联合处理技术研发

6.5 傍河井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控与安全供水监测及评价

6.5.1 示范基地概况

6.5.2 监测结果分析

6.5.3 综合防控与安全供水技术模式污染负荷削减评价

第7章 东北村镇典型研究区地下饮用水水质净化技术与设备

7.1 分级过滤净化技术

7.1.1 净水滤料的筛选

7.1.2 滤料筛选试验

7.1.3 组合滤料对浊度处理效果及设计参数

7.1.4 臭氧消毒

7.1.5 技术工艺适用对象与范围

7.2 射流曝气氧化-沉淀-过滤组合净化消毒技术

7.2.1 射流微曝气技术

7.2.2 滤料组合试验研究

7.2.3 滤料反冲洗试验

7.2.4 紫外线消毒技术

7.2.5 技术运行参数确定

7.2.6 技术工艺适用对象与范围

7.3 微电解氧化-沉淀-过滤组合净化消毒技术

7.3.1 微电解技术

7.3.2 微电解氧化-沉淀-过滤组合净化技术工艺流程

7.3.3 技术运行参数确定

7.3.4 技术工艺适用对象与范围

7.4 一体化纳滤膜净化设备研发

7.4.1 设备处理效果研究

7.4.2 设备运行参数确定

7.4.3 技术工艺适用对象与范围

7.5 防低温管道施工新工艺研究

7.5.1 适宜管材的筛选试验

7.5.2 适宜保温材料的筛选

7.5.3 不同土壤质地防冻阈值研究

7.4.4 防低温管道施工新工艺

第8章 东北村镇地下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控和安全保障技术集成与示范

8.1 傍河井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控和安全保障技术集成与示范

8.1.1 示范区简介

8.1.2 集成技术及工艺流程

8.1.3 示范工程运行管理

8.1.4 示范工程投资及运行费用

8.1.5 技术参数及经济指标

8.1.6 示范工程运行效果

8.1.7 示范工程适用对象及推广前景

8.2 潜水井饮用水源污染控制与水质保障技术集成与示范

8.2.1 示范区简介

8.2.2 示范工程集成技术及工艺流程

8.2.3 示范工程运行管理

8.2.4 示范工程投资及运行费用

8.2.5 技术参数及经济指标

8.2.6 示范工程运行效果

8.2.7 示范工程适用对象及推广前景

参考文献 2100433B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市长 张蔚文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改善和提高生活用水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

对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对饮用水源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三)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五)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保证水体的自净能力;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

(三)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以及对城镇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控制竹林园施用农药和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存放、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船舶、渔业养殖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计划、经济、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策。

第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保护饮用水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八条在饮用水源地,必须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建设、土地、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

第十条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和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或堆栈;

(四)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五)禁止堆放、清理、倾倒危险废物;

(六)禁止向保护区内的水体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七)运输剧毒物品的,必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

(八)新建、改建、扩建禽畜养殖场、屠宰场,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存放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二)禁止存放剧毒物品,确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需要临时堆放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

(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项目和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防洪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禁止从事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

(四)禁止堆放垃圾、倾倒粪便及其他废物;

(五)禁止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从事耕种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饮用水源水质污染。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组织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在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必须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或倾倒。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停止生产,消除污染。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加重,减轻其危害。

第十九条造成跨县(市)、区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立剧毒物品仓库或堆栈;

(二)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厂;

(三)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废物;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剧毒物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存放或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二)存放或未经批准使用剧毒物品;

(三)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物,临时堆放工业废物、生活垃圾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四)存放、运输或者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质,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或者未采取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从事放养禽畜或网箱养殖;

(三)堆放垃圾、倾倒粪便和其他废物;

(四)从事旅游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从事污染饮用水源的耕种活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禽畜养殖场、屠宰场或其他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行为发生在一级保护区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为发生在二级保护区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为发生在准保护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甬政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控技术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