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颁布时间 | 2012年4月17日 |
---|---|---|---|
颁布部门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编 号 | 电监资质〔2012〕24号 |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一 |
高压发生设备 |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ZGF-200kV/3mA |
DC:200kV/3mA |
套 |
1 |
ZGF-120kV/2mA |
DC:120kV/2mA |
套 |
1 |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GSB-10kVA/100kV |
AC:10kVA/100kV |
套 |
1 |
YDJ-5kVA/50kV |
AC:5kVA/50kV |
套 |
1 |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HTXZ-500kVA/200kV |
500kVA/000kV/2.5A 30~300Hz |
套 |
1 |
4 |
感应耐压试验装置 |
SBF-5kVA/500V |
5kVA/360V 150Hz |
套 |
1 |
二 |
电气测量仪器 |
||||
1 |
高压介质损耗测试仪 |
HTJS-V |
1、介质测量精度为1% 2、电容量精度为0.5% 3、抗干扰变频 |
台 |
2 |
2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HTHL-100A |
DC:≥100A |
台 |
2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HTFA-103 |
1100V/5A |
台 |
1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HTDW-5A |
异频法 |
台 |
1 |
5 |
电容电感测试仪 |
HTRG-H |
台 |
1 |
|
6 |
接地导通测试仪 |
HTDT-10A |
DC:1A |
台 |
1 |
7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HTZZ-10A |
DC:≥10A |
台 |
2 |
8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HTBC-H |
数字式0.5级 |
台 |
1 |
9 |
变压器绕组变形测试仪 |
HTBX-H |
频响法 |
台 |
1 |
10 |
有载分接开关测试仪 |
HTBYC-3000 |
I≧1A |
台 |
1 |
11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HTGK-III |
台 |
2 |
|
12 |
氧化锌避雷器阻性电流测试仪 |
HTYB-3H |
台 |
1 |
|
13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HT-1200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台 |
2 |
14 |
雷击计数器校验仪 |
HTFZ-III |
只 |
1 |
|
15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GM-5kV |
DC:0~5000V 200G(Ω) 短路电流≥3mA |
台 |
2 |
三 |
油、气试验仪器 |
||||
1 |
SF6检漏仪 |
XP-1A |
灵敏度1ppmv |
台 |
1 |
2 |
SF6气体微水测试仪 |
HTWS-V |
台 |
1 |
|
四 |
常用仪器仪表 |
||||
1 |
兆欧表 |
HT2671 |
DC:2500V |
只 |
1 |
2 |
兆欧表 |
HT2670 |
DC:500V |
只 |
1 |
3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SMG2000B |
测量电流1mA~5A |
只 |
1 |
(2012年4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资质〔2012〕24号印发)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一 |
高压发生设备 |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ZGF-250kV/5mA |
DC:250kV/5mA |
套 |
1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GSB-10kVA/100kV |
AC:10kVA/100kV |
套 |
1 |
YDJ-5kVA/50kV |
AC:5kVA/50kV |
套 |
1 |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HTXZ-2000kVA/400kV |
2000kVA/400kV/5A 30~300Hz |
套 |
1 |
4 |
感应耐压试验装置 |
SBF-5kVA/500V |
5kVA/360V 150Hz |
套 |
1 |
二 |
电气测量仪器 |
||||
1 |
高压介质损耗测试仪 |
HTJS-V |
1、介质测量精度为1% 2、电容量精度为0.5% 3、抗干扰变频 |
台 |
2 |
2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HTHL-100A |
DC:≥100A |
台 |
2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HTFA-105 |
2200V/5A |
台 |
1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HTDW-5A |
异频法 |
台 |
1 |
5 |
电容电感测试仪 |
HTRG-H |
台 |
1 |
|
6 |
接地导通测试仪 |
HTDT-10A |
DC:1A |
台 |
1 |
7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HTZZ-10A |
DC:≥10A |
台 |
2 |
8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HTBC-H |
数字式0.5级 |
台 |
1 |
9 |
变压器绕组变形测试仪 |
HTBX-H |
频响法 |
台 |
1 |
10 |
有载分接开关测试仪 |
HTBYC-3000 |
I≧1A |
台 |
1 |
11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HTGK-III |
台 |
2 |
|
12 |
氧化锌避雷器阻性电流测试仪 |
HTYB-3H |
台 |
1 |
|
13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HT-1200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台 |
2 |
14 |
输电线路参数测试仪 |
HTXL-Y |
异频法 |
台 |
1 |
15 |
雷击计数器校验仪 |
HTFZ-III |
只 |
1 |
|
16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GM-5kV |
DC:0~5000V 200G(Ω) 短路电流≥5mA |
台 |
2 |
三 |
油、气试验仪器 |
||||
1 |
SF6检漏仪 |
XP-1A |
灵敏度1ppmv |
台 |
1 |
2 |
SF6气体微水测试仪 |
HTWS-V |
台 |
1 |
|
3 |
SF6气体密度校验仪 |
HTMD-H |
精度0.2级 压力范围0~1.0Mpa |
台 |
1 |
4 |
绝缘油色谱仪 |
HTYSP-H |
台 |
1 |
|
5 |
绝缘油闭口闪点仪 |
HTYBS-H |
台 |
1 |
|
6 |
绝缘油微水仪 |
HTYWS-H |
PPM级 |
台 |
1 |
7 |
绝缘油酸值测定仪 |
HTYSZ-H |
台 |
1 |
|
8 |
绝缘油PH测定仪 |
台 |
1 |
||
9 |
绝缘油自动介质损耗测量仪 |
HTYJS-H |
台 |
1 |
|
10 |
绝缘油介电强度测试仪 |
HTJY-80B |
台 |
1 |
|
四 |
常用仪器仪表 |
||||
1 |
兆欧表 |
HT2671 |
DC:2500V |
只 |
2 |
2 |
兆欧表 |
HT2670 |
DC:500V |
只 |
2 |
3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SMG2000B |
测量电流1mA~5A |
只 |
2 |
需要提交的材料去办理 1、《电力承装(修、试)单位资质年度审核表》;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电力承装(修、试)单位手册》原...
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
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
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等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电监会。
派出机构通过核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年度自查材料、信息报送及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以及必要的现场监管方式,履行许可证监督管理职责。
派出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取得许可证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逾期不改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不符合许可证最低等级法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许可,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一)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次日;
(二)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
未获得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单位,可以重新申请许可证。重新申请取得的许可证,应当重新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一)未将其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依法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二)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单位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资产产权关系或者统一的财务核算关系的;
(三)其他涉嫌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本条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员。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否存在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一)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将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由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
(三)其他涉嫌违反许可证制度的。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支机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子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独立申请许可证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经备案的分公司可以以总公司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本单位所在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分公司章程或者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三)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分公司,提供本单位设立分公司开办资金的证明;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备案的分公司,提供能够反映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本单位合并年度会计报表;
(四)对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授权书;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有关人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设立的分公司备案后,分公司在备案的派出机构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视同已经向备案的派出机构报告。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备案的分公司,其备案的时间由派出机构具体规定。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变更、撤销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分别向本单位所在地以及变更、撤销的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分公司的,提交变更后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颁发许可证派出机构的规定,对本单位遵守许可证制度等的情况进行自查,每年以电子信息或者纸质材料等形式报送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
(二)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提供本单位与分公司的合并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各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的变化情况;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情况,以及业务分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立、跨区作业等情况;
(三)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情况;
(四)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报送自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派出机构规定报送年度自查材料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派出机构向社会公告,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施工现场下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单位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二)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形;
(三)是否将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
(四)跨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是否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五)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六)在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是否全部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注册;
(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八)需要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派出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一)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他人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的;
(三)技术、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材料的;
(五)派出机构认为应当抽查的其他情形。
派出机构根据年度自查材料的审查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许可证制度、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等次记录在许可证副本上。
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为良好或者一般的,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监督检查戳记以及评价等次,发还许可证副本;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为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监督检查戳记以及评价等次,发还许可证副本。
派出机构应当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年度综合评价等次记录在其许可证信用档案中。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将许可证作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必要条件;在业务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
供电企业应当健全用户工程报装制度,应当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环节告知用户需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受电设施施工;应当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环节查验施工单位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依法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被责令整改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派出机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派出机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的,由施工地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公司进行备案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本单位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承担的;
(二)未履行查验义务,存在用户受电工程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承担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抄告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需要作出降低许可证等级、变更许可证类别处理,以及需要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的,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决定并实施。
派出机构查处伪造、涂改以及倒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及时移送案件。
对于应当注销的许可,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派出机构可以通过公告注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许可被注销。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许可证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电力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许可证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一 |
高压发生设备 |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ZGF-60kV/2mA |
DC:60kV/2mA |
套 |
1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YDJ-5kVA/50kV |
AC:5kVA/50kV |
套 |
1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HTXZ-75kVA/75kV |
75kVA/75kV/1A 30~300Hz |
套 |
1 |
二 |
电气测量仪器 |
||||
1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HTHL-100A |
DC:≥100A |
台 |
1 |
2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HT-1200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台 |
1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HTFA-103 |
500V/5A |
台 |
1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HT2571 |
台 |
1 |
|
5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HTZZ-10A |
DC:≥10A |
台 |
1 |
6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HTBC-H |
数字式0.5级 |
台 |
1 |
7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HTGK-III |
台 |
1 |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一 |
高压发生设备 |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ZGF-300kV/5mA |
DC:300kV/5mA |
套 |
1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GSB-10kVA/100kV |
AC:10kVA/100kV |
套 |
2 |
YDJ-5kVA/50kV |
AC:5kVA/50kV |
套 |
1 |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HTXZ-4000kVA/800kV |
4000kVA/800kV/5A 30~300Hz |
套 |
1 |
4 |
局部放电成套装置 |
JFD-2000A |
400kW以上 频率大于100Hz电源 |
套 |
1 |
5 |
感应耐压试验装置 |
SBF-5kVA/500V |
5kVA/360V 150Hz |
套 |
1 |
二 |
电气测量仪器 |
||||
1 |
高压介质损耗测试仪 |
HTJS-V |
1、介质测量精度为1% 2、电容量精度为0.5% 3、抗干扰变频 |
台 |
2 |
2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HTHL-100A |
DC:≥100A |
台 |
2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HTFA-105 |
2200V/1A |
台 |
1 |
HTFA-105 |
1100V/5A |
台 |
1 |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交流法 >3-20A |
台 |
1 |
|
HTDW-5A |
异频法 |
台 |
1 |
||
5 |
电容电感测试仪 |
HTRG-H |
台 |
1 |
|
6 |
精密电流互感器 |
0.2级 |
台 |
2 |
|
7 |
精密电压互感器 |
0.2级 |
台 |
2 |
|
8 |
接地导通测试仪 |
HTDT-10A |
DC:1A |
台 |
1 |
9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HTZZ-10A |
DC:≥10A |
台 |
2 |
10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HTBC-H |
数字式0.5级 |
台 |
1 |
11 |
变压器绕组变形测试仪 |
HTBX-H |
频响法 |
台 |
1 |
12 |
有载分接开关测试仪 |
HTBYC-3000 |
I≧1A |
台 |
1 |
13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HTGK-III |
台 |
2 |
|
14 |
氧化锌避雷器阻性电流测试仪 |
HTYB-3H |
台 |
1 |
|
15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HT-1200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台 |
1 |
16 |
输电线路参数测试仪 |
HTXL-Y |
异频法 |
台 |
1 |
17 |
大电流试验成套装置 |
台 |
1 |
||
18 |
在线电流监测电流表校验仪 |
台 |
1 |
||
19 |
雷击计数器校验仪 |
HTFZ-III |
台 |
1 |
|
20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GM-10kV |
DC:0~10000V 200G(Ω) 短路电流≥5mA |
台 |
2 |
21 |
变送器校验仪 |
套 |
2 |
||
22 |
气体继电器校验装置 |
套 |
1 |
||
三 |
油、气试验仪器 |
||||
1 |
SF6检漏仪 |
XP-1A |
灵敏度1ppmv |
台 |
1 |
2 |
SF6气体微水测试仪 |
HTWS-V |
台 |
1 |
|
3 |
SF6气体密度校验仪 |
HTMD-H |
精度0.2级 压力范围0~1.0Mpa |
台 |
1 |
4 |
绝缘油颗粒度测试仪 |
台 |
1 |
||
5 |
绝缘油色谱仪 |
HTYSP-H |
台 |
1 |
|
6 |
绝缘油闭口闪点仪 |
HTYBS-H |
台 |
1 |
|
7 |
绝缘油微水仪 |
HTYWS-H |
PPM级 |
台 |
1 |
8 |
绝缘油酸值测定仪 |
HTYSZ-H |
台 |
1 |
|
9 |
绝缘油PH测定仪 |
台 |
1 |
||
10 |
绝缘油自动介质损耗测量仪 |
HTYJS-H |
台 |
1 |
|
11 |
绝缘油介电强度测试仪 |
HTJY-80B |
台 |
1 |
|
四 |
常用仪器仪表 |
||||
1 |
兆欧表 |
HT2672 |
DC:5000V |
台 |
2 |
2 |
兆欧表 |
HT2671 |
DC:2500V |
台 |
2 |
3 |
兆欧表 |
HT2670 |
DC:500V |
台 |
2 |
4 |
直流稳压稳流电源 |
220V/110V/5A |
套 |
1 |
|
5 |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负载测试仪 |
HTYF-H |
20V/5A |
台 |
1 |
6 |
三相调压器 |
15kVA |
台 |
1 |
|
7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SMG2000B |
测量电流1mA~5A |
只 |
2 |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一 |
高压发生设备 |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ZGF-120kV/2mA |
DC:120kV/2mA |
套 |
1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YDJ-30kVA/50kV |
AC:30kVA/50kV |
套 |
1 |
YDJ-10kVA/50kV |
AC:6kVA-10kVA/50kV |
套 |
1 |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HTXZ-75kVA/75kV |
75kVA/75kV/1A 30~300Hz |
套 |
1 |
4 |
感应耐压试验装置 |
SBF-5kVA/500V |
5kVA/360V 150Hz |
套 |
1 |
二 |
电气测量仪器 |
||||
1 |
高压介质损耗测试仪 |
HTJS-V |
1、介质测量精度为1% 2、电容量精度为0.5% 3、抗干扰变频 |
台 |
1 |
2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HT-1200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台 |
1 |
3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HTHL-100A |
DC:≥100A |
台 |
1 |
4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HTFA-103 |
500V/5A |
台 |
1 |
5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HT2571 |
台 |
1 |
|
6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HTZZ-10A |
DC:≥10A |
台 |
1 |
7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HTBC-H |
数字式0.5级 |
台 |
1 |
8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HTGK-III |
台 |
1 |
|
9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GM-5kV |
DC:0~5000V 200G(Ω) 短路电流≥3mA |
台 |
1 |
三 |
常用仪器仪表 |
||||
1 |
兆欧表 |
HT2671 |
DC:2500V |
只 |
1 |
2 |
兆欧表 |
HT2670 |
DC:500V |
只 |
1 |
3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SMG2000B |
测量电流1mA~5A |
只 |
1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 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 月 9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公布,自 2010年 3月 1日起施行。 主 席 王旭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 范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 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 证 )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 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条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项。
(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3人以上,安装工长20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
2.220千伏架空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电缆线路8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6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9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3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2人以上,安装工长12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
2.110千伏线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线路400公里;
3.11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0千伏电缆线路10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1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2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8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6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3人以上,特种电工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
(六)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3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2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2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七条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八条取得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8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取得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35人以上,特种电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取得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7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取得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2人以上,特种电工4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取得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8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4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5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3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取得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8人以上,特种电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取得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3人以上,特种电工6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取得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3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一共有五个等级,办理时只能从五级或四级开始申请办理。申请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或五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