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 性 质 | 政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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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 湖南省郴州市 | 所属单位 | 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研究提出房产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的房产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房产市场监管政策,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组织实施房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全市房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备案、资质等级初审和资质管理;参与房产开发项目的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房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四)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负责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核准和廉租住房租住审批;承担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回购、交易和廉租住房出租相关的管理事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担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造和落实房产政策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的房产市场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担保等交易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等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业务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承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许可;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拆迁过程中的补偿与安置工作;协调和裁决有关拆迁纠纷。
(九)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屋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普查,编制危旧房屋改造计划;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经营、修缮等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县(市)房产管理、房产开发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职责划入市房产管理局,并根据委托承担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三)将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拟订房产开发和管理政策、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的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有关房产开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内设8个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房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综合调研、新闻宣传、接待、重要文稿起草和会议组织;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和信访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爱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事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批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法规科
负责房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执行;研究拟订有关房产法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房产管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房产行政裁决、行政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有关工作;负责有关房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本局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依法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房产政策落实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
(三)开发经营管理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市城市规划区房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备案、资质等级初审和资质管理;参与市城市规划区房产开发项目的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房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商品房预售的监督管理。
(四)物业管理科(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和协助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参与物业服务成本核定及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工程技术科
负责局属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施工验收和预决算等工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负责局系统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局系统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行政审批科
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市房产管理局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七)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全局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劳保福利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审核局属工程项目预决算;负责对局属单位的资金调控监督、税费收缴、控购申报、固定资产和国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自管房产清产核资;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和自管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
(八)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负责职称评聘、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老龄、计生工作,指导工、青、妇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调动、考核、任免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档案管理等人事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章程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市房产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保留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管理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苏州市房产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55号电话:0512-65224906
您好,据了解,崇州市房产管理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唐安,交通便利。该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抵押、赠与、交换、、继承、分割、析产)管理工作。
南充市房产管理局位于四川省南充仪凤街杨家巷16号,乘坐10路、43路、155路和201路公交车可以到达。主要提供房产的相关产品与服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工作掠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工作掠影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收费 对象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一、物业管理公用部 位设备设施维修养护 费 平方米(建筑面积) 适用于《南京市物 业维修基金管理 办法》实施 宁价房 [1997]58 号 1、新建商品房 (1)多层房屋 建房单位 30元、购房人 15元 (2)高层房屋 建房单位 45元、购房人 15元 2、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物业产权人 (1)多层 30元 (2)高层 40元 二、物业维修基金 宁政发 [2000]8 号 1、已购公有住房 (1)向售房单位收取 按售房款 多层住宅 20% 高层住宅 30% 售房单位 2、购买商品房 购房款 购房人 (1)多层 2% (2)高层和有电梯的 多层房屋 3%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 的私房 按拆迁规定商品房价计 房屋产权人 (1)多层房屋 2% (2)高层房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郴州市国土局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设立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和市房产管理局有关组织拟订房产开发和管理政策、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职责划入市房产管理局,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市房产管理局承担。
(三)委托市房产管理局承担全市有关房产开发和管理工作。
(四)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六)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村镇建设管理职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一)贯彻落实城乡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及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政策文件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市房产开发和管理政策、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保障性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布局及相关管理办法的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推动城镇住宅建设,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
(四)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研究制定我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技术措施、定额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
(五)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指导监督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承担全市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等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承担全市范围内建筑、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施工安装、建筑装修装饰以及建设监理、建设检测等从业机构的资质审核、报批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七)承担全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办法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负责建设监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建筑节能办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承担推进全市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参与全市世界(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防洪、人防工程建设、过境公路、铁路建设的协调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计划立项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设及乡、镇、村庄建设工作。
(十二)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担城市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城市城建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所属各单位财务计划的审核报批和内审工作。
(十四)承担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