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维护技术 | 类 型 | 建筑 |
---|---|---|---|
出版日期 | 2014年1月1日 | 语 种 | 简体中文 |
ISBN | 7112155878 | 作 者 | 迟国敬 |
出版社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页 数 | 463页 |
开 本 | 16 | 品 牌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城镇燃气概述
第二节 燃气基本知识
第三节 城镇燃气的使用范围
第四节 城镇燃气设施的分类及其发展
第五节 城镇燃气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特点
第二章 城镇燃气经营运行安全
第一节 城镇燃气安全理念
第二节 供气安全与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第三节 安全供气与城镇燃气调峰
第四节 安全管理技术
第三章 城镇燃气运行的安全条件
第一节 燃气工程质量与运行安全
第二节 燃气和燃器具
第三节 燃气安全使用的要求和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四节 建筑燃气与建筑物的“三同时”
第五节 高层建筑燃气的设计研究
第六节 户型布局与燃气安全使用的研究
第七节 城镇燃气场站运行及安全条件
第八节 市政燃气管网运行与安全保障因素
第四章 城镇燃气运行的保护功能
第一节 城镇燃气事故的种类和教训
第二节 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及保护功能
第五章 城镇燃气管网设施的完整性管理
第一节 城镇燃气管网设施的损坏因素分析
第二节 城镇燃气管道的完整性管理
第三节 国内、外燃气管道完整性管理简况
第四节 城镇燃气管网的完整性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五节 城镇燃气管道的巡查、维护与监控技术
第六节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的安全性要求
第七节 城镇燃气设施的计划性维修
第六章 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一节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要求
第二节 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三节 城镇燃气场站的安全检查
第四节 安全检查的技术措施
第五节 安全检查结果与处置
第七章 室内燃气安全技术
第一节 指导用户安全、节 约、科学用气
第二节 城镇燃气用户结构与用户管理
第三节 城镇燃气使用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四节 室内燃气安全事故的应对与处置预案
第八章 城镇燃气场站运行、维护的安全技术
第一节 燃气场站的运行管理技术
第二节 燃气场站设备设施的维护技术
第三节 燃气场站的密封管理
第四节 城镇燃气运行遥测遥控系统的维护
第五节 燃气场站设施的监控和紧急截断
第六节 燃气场站的加臭和加湿
第七节 燃气场站的安全生产(运行)标准化检查
第九章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意义
第二节 城镇燃气运行的安全评估
第三节 燃气经营企业的基础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四节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风险管理
第五节 企业管理预案与风险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后记2100433B
《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维护技术》针对城镇燃气运输、储存、充装、配送、使用、服务等主要环节,按照管道供气和瓶装燃气流程和设施范围,对其运行特点、运行方式、安全运行的技术措施和设施的维护技术,结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内外企业实践经验和工程实际案例展开论述。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JJ126-2000《 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J95-2003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104-2005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4―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
您好,锅炉的燃料选择上,一般天然气的燃烧器性能比较稳定,不容易出现问题。甲醇燃料并不是全部为甲醇,单独的甲醇是不能当作燃料使用的,甲醇性涩、腐蚀性高、热值低、易挥发等特性使其不能使用;市面上销售的较好...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16 解析 一、 基本规定 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抢修人员应 24h 值班 (3)设置向社会公布 24h报修电话 2、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 设置安全标志 。 3、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1)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送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2)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组织实施演习 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评定 (演练方案—演练过程—演练总结—演练 评估) 4、人员进入燃气场所(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 先检查 所进场所是否 有燃气泄漏 人员在进入 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 (1)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专人监护 (3)轮换操作 5、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消除以燃气管道为重点的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损害城镇燃气设施设备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即日起至2017年9月,湖北省住建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攻坚战。
此次专项整治将重点围绕液化石油气安全方面、天然气(含城镇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门站、气化站、调压站及CNG、LNG汽车加气站)安全方面来开展。根据实施方案,2015年9月底前,完成对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和形成密闭空间隐患的整治工作;2016年9月底前,隐患整治率到达80%;2017年9月底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隐患整治工作。
方案要求,各燃气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于2015年9月份前,对本企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方位、全环节、全岗位、全覆盖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列出清单,扎实抓好隐患整治。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企业的监管、检查、指导力度,对排查出的占压建筑拆迁、老旧管道改造等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彻底整治。各地、各企业要扎实推进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刻吸取大连“6·30”中石油原油管道泄漏燃烧事故教训,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从严从重打击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盗气等破坏损害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乱建乱挖乱钻和无证经营、“黑气点”、“气贩子”、掺混“二甲醚”、短斤少两等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城镇燃气安全运行,规范燃气市场秩序。
攻坚战期间,省住建厅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开展督查暗访。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非法储存、充装、倒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燃气储存、充装站点及加气站选址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占压地下燃气管线以及进行爆破、取土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防范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等。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及车辆管理,强化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压力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制假掺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三、组织方式
(一)自查自纠(2016年4月28日--5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影响城镇燃气安全和扰乱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级督查(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二)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三)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维护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的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联系人:齐红令 电话(传真):0971-6146183
电子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本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发令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坚持为政府、为行业服务的宗旨,在政府与行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分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运行维护行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