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财政决算审计 | 审计方面 |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
---|---|---|---|
单 位 | 审计机构 | 被审计方 | 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
主要内容
财政决算审计是财政审计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财政审计范围划分的规定,财政决算审计主要是对地方各级财政本级决算审计: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审查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自定减收增支政策办法的情况。
(2)审查决算收入是否真实、完整、分成收入划分是否正确。
(3)审查决算支出是否真实、合规,使用是否有效。
(4)审查收支结余是否真实、完整,结转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5)审查资金年终活动是否合法,各项征来款项是否合规,以及财政存款及开户是否正常、合规。
(6)审查决算报表之间、有关的企业、单位汇总决算数字同总决算数字是否一致,相互关系是否合理。
(7)审查决算资料是否完整,决算编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预算执行审计与财政决算审计同属财政审计范畴,有其共性的一面。但是,也有不同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审计主体不同。预算执行的审计主体是同级审计机关,财政决算的审计主体是上级审计机关。二是审计的内容不同。预算执行审计主要是揭示预算执行中预算收入不按规定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隐瞒、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预算收入,不按预算办
在财政审计工作当中,最重要的两种审计方式就是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这两者之间相辅相成,既有着联系,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政审计对一个企业财政的流转和使用都有着一定程度的保障。这两种审计的方式不尽相同,所以审计人员必须依靠专业的水平和知识来对这两种方式进行区分,如何区别这两种方式是审计工作的关键。
工程决算审计,即对工程决算中存在着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进行审计。
1.财政预算收入数的审计。
财政年度预算收入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就成为本年度政府职能部门——财政、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目标和任务,是检查考核财政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的标准,也是财政收入决算审计的依据。
在财政收入决算审计中,首先要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收入任务核对清楚,并审查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入预算指标数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任务数是否一致。通常两者应该是一致的,如审计发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收人预算计划数小于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核定的收入预算指标时,应进一步查明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对此有何批准文件,并以批复文件为依据。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收入计划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即使由于国家采取重大财政经济措施或企、事业单位、乡镇行政区域隶属关系发生上划、下放等变化,使预算收人在上下级财政之间发生转移时,也应以上级有关机关文件作为调增或调减预算收入计划的依据,遵循法定程序。审计财政收入决算的方法,一般是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决议为准,对照调整后的预算数,核对上级财政追加(减)指标文件,评价预算收人数的真实、合规与合法。
核对财政收入年度预算时,还要审查财政收入管理工作情况,如在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在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国库方面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在控制以税还贷、严格减免税审批程序、保证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等方面有哪些积极行动和成功经验;以及在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等等,为评价财政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财政收入决算编制的审计。
在核对财政总决算的年度预算收入任务数的基础上,对财政收入决算进行审计。
(1)审计各项收人预算数与金库年度决算表数是否相符,用税收年报和国有企业分部门收入决算明细表有关上交财政收入数进行核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这类企业上交财政的收人数,应与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查核对。
(2)审计是否划清收入的预算级次,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是否全额解缴中央金库;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是否全部划解地方金库;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是否按财政体制核定的上解留用比例进行分成。
在财政收入决算的审计中,要注意加强对金库划解的审计,防止和纠正错记、错划情况。属于专款收入的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和以港养港收入等,应全部解缴地方财政金库,按规定专款专用。
(3)审计财政预算收入是否有合理的增长。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年度预算收入作为基数,分析财政决算收入是否逐年有合理的增长,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产品销售收入的增长、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扩大、产品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的降低等经济指标是否相适应;进一步了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是否加强,有无乱开减收增支口子,越权扩大减免税范围等问题。审查财政收入是否已达到应有的增长水乎,还有什么潜力等,并加以客观公正的评价。
属于债务责任;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
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
根据财政部1997年6月25日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分别设置“暂存款”、“与上级往来”、“借入款”、“借入财政周转金”科目,分别核算各项财政负债,运用收付实现制(现金制)原则,根据实际发生数额计量。
可分两类:一类是短期负债,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借入财政周转金等;另一类是长期负债,主要指预算举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