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设管理

《村镇建设管理》是2008年6月由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该书作者是胡绍兰。本书可作为广大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工具书和培训用书,也可作为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参考教 材。 

村镇建设管理基本信息

书    名 村镇建设管理/新农村规划与建设丛书 作    者 胡绍兰
出版社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年6月
页    数 183 页 定    价 22 元
开    本 16 开 ISBN 978-7-80227-331-3

第一章 村镇建设管理概述

第一节 村镇建设管理的概念

第二节 村镇建设管理的依据、任务和原则

第二章 村镇建设目标管理

第一节 村镇建设管理目标

第二节 村镇建设计划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的组织与法规

第一节 村镇建设管理的组织

第二节 村镇建设法规

第四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一节 村镇规划管理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村镇规划的组织

第三节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村镇工程建设管理

第一节 村镇建筑市场管理

第二节 村镇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

第三节 村镇建设承发包管理

第六章 村镇基础设施管理

第一节 村镇基础设施的范围和作用

第二节 给水、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节 村镇道路管理

第四节 村镇防灾工程管理

第七章 村镇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村镇房地产管理概述

第二节 村镇房地产管理

第八章 村镇环境管理

第一节 村镇建设中的环境污染与对策

第二节 村镇环境卫生建设管理

第三节 村镇绿化管理

第九章 村镇建设统计

第一节 村镇建设统计概述

第二节 村镇建设统计的内容

第三节 村镇建设统计分析方法

第十章 村镇建设资金管理

第一节 村镇建设资金管理概述

第二节 村镇建设资金的计划与筹措

第十一章 村镇建设档案管理

第一节 村镇建设档案概述

第二节 村镇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章 村镇能源管理

第一节 村镇能源管理概述

第二节 村镇能源建设

第十三章 村镇资源管理

第一节 村镇节水管理

第二节 村镇土地管理

附录 村镇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参考文献2100433B

村镇建设管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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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历史任务,村镇建设将得到迅速发展。如何加强村镇建设的管理,提高村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是摆在村镇建设管理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该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编写的,目的是宣传国家关于村镇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介绍村镇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内容,包括:目标管理,规划管理,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基础设施管理,环境管理,村镇节能、节水、节地管理,资金管理及档案管理等。

村镇建设管理常见问题

  • 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建设管理费

    建设管理费是建设单位管理工程建设过程发生的费用,属于建设单位的内部费用与施工单位没有关系。所以其中的工程保险费,没有包括“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在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造价...

  • 廉租房建设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3],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科称廉租住房)是指政...

  •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员

    监理员是监理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代表项目管理组履行甲方职责,对该项目工程施工实施现场监督,解决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问题。具体职责是: 一、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熟悉所监督的工...

村镇建设管理文献

村镇建设管理所 村镇建设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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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皮乡村镇建设管理所职责职能 一、 职责职能 组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研究制定村镇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指导村镇建设设计和施工管理;受县住房和城镇建设局、城 乡规划局的委托,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的申报、核发相关证照; 负责村镇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集镇环境卫生、村容管 理;负责村镇规划建设中行政执法。 二、 规划管理 1、统一规划,凡在规划区域内, 必须统一新建或改建。 杜皮、 三庙片小区内,新建和改建房屋都必须在村镇建设管理所办 理手续后,再办理用地手续,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需征收 街道设施配套费。非规划区的建设行为符合村庄规划,申报 审批即可。其程序为:立案申报 ---选址审批 ---规划设计审 批---施工许可 ---竣工备案。 2、公路沿线新建和改建房屋,都必须先按规划设计方可实行 统建。 三、环境卫生管理 履行集镇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负责集镇环卫基础设施的 建设、维修和管理,承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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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村镇建设管理所竞职演讲 竞聘村镇建设管理所竞职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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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村镇建设管理所管理岗位竞职演讲 ——范冬生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衷心感谢组织上给予我们这样一个展示自我、 锻炼提高的机会。 中层干部职务实行 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上岗, 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调动干部干事创 业的积极性,激励年轻干部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也体现了局领导开明开 放, 不拘一格选人才的广阔胸怀。作为符合条件的干部,都应当积极参与,公平竞争。 我竞争的职位是管理者。下面,把自己的工作情况及今后打算简要汇报如下: 我叫范冬生, 1975 年 9 月出生, 中共党员, 1997 年从贵州师范大学毕业后, 分配到棕 平乡政府,先后从事过办公室、办事处、村等工作; 2004 年 12 月,调到三江镇群乐村, 担任农业农村工作; 2006 年 12 月调到镇纪委,担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同时还负 责办公室工作。 回顾总结自己几年来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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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届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设计、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某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访、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除采用标准设计图纸和通用设计图纸的以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纸审查后,应当在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九条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承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送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直接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设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作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

第三章 村镇设施配套与维护

第十九条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市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应当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村、镇转为行政街道后,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二十五条村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公共水域的保洁,由村镇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村镇的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或者区、县级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护栏上不得县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气)管道、道路等设施。市建成区范围内和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阳台、外走廊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其补办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备案或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补办手续,可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的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件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合理进行村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所辖村屯(含农场、林场)进行村镇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规划局,是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村镇建设,应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屯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各场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村屯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林场负责组织实施;村屯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村屯负责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村镇建设,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将住宅、公共设施、乡(镇)村企业建设等列入基建计划,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批准文件,向乡镇政府申请选址,确定建设位置和用地范围,并按审批权限分别办理《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也须按规定办理《村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 村镇建设,须严格实施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颁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现场放线,不得掘基和施工。

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和发给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 村镇建设,须建立健全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村镇建设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住宅建设档案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归档;公共设施、乡(镇)村企业建设档案资料,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报送县(市)、区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须按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村镇建设管理费。

缴费标准,由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村镇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

(二)未取得《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

(三)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申报竣工验收,并可视情节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报送建设档案资料的,责令限期报送,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大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牵头编制全区建设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制订全区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参与城区、小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指导编制村镇通用设计与监督实施;指导村镇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和建筑安全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住宅建设;指导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论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风景园林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风景区、公园规划,制定园林绿化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风景园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管理城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业务工作;指导建制镇风景园林绿化工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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