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书    名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类    别 法文
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出版时间 2013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市县(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和评分方法》(见附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辖区内市县(区)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对整改情况加强督办。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应将考核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视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建制镇的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略) 2100433B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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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城镇供水安全,我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了《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27日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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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文献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汇报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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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关注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强化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 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 安全,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管 理。 一是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 市供水主管部门,为使安全供水责任落到实处,明确局城建 科是供水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城市供水中长期发展规 划、改革措施、相关规章,及时指导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局 一把手负总责, 分管局长具体抓, 职能科室 责、权、利清晰。 局每年与职能部门和供水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 做到组织落 实,人员落实,工作任务落实,供水企业责任落实,职能部 门监督检查落实 。 二是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制度建设是规范化管理的保 障。为此我们一方面根据国家、省下发的城镇供水管理方面 的法规制度及标准,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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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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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备注 1.1.1 管理部门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设置城镇 供水主管部门。 未设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扣 1分。 1 1.《城市供水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1.2 管理职责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明确城镇 供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未明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度建设、水质管 理、运营监管、改造建设等职责的,每缺 1项 扣1分。 2 1.《城市供水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1.3 管理人员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配置城镇 供水管理人员。 未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不熟悉 城镇供水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不了解 当地城镇供水情况的,扣 1分。 1 1.《城市供水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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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定州市规划局: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确保城镇供水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建城[2013]4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定期对各市、县(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建城水函[2014]64号),要求上报考核结果。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并按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对所辖县、市2013年城市供水工作情况进行打分。石家庄水务局、承德市水务局、张家口公用局、秦皇岛市城管局、唐山市城管局、廊坊市建设局、保定市公用局、沧州市城管局、邢台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市区及所辖县(市)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衡水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衡水市区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衡水市住建局负责对所辖县(市)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邯郸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对市区和管辖6个县城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邯郸市建设局负责对其余县城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辛集市建设局、定州市规划局负责对本市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请上述各单位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县、市的考核打分结果(附件2附表、附件3)报我厅城市建设处(包括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4日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各市、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为各市、县政府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10〕5号)、《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0〕153号)等文件提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编制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年度完成情况。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考核指标和分值

考核指标分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农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含农田水利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九项指标(见下表),由表中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省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考核项目和相应分值制定考核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治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级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将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

(二)文审初评。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依据考核细则,参考市级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官方渠道公开的信息,对各地自评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评审。

(三)实地核查。考核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级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评定。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和考核等级建议。

(五)结果通报。市政府、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对考核评价报告和考核等级建议进行审议,确定考核最终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级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加分,上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级政府,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上级有关部门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级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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