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之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依法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则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即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并非企业发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均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七条的明文规定,对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情形作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除该条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财产损失,均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批。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产生的处置损失,不属于前述条款明确列举之应予审批的情况,故,该损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无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获批准。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之规定,对于前述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五十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之规定,企业将遭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说明: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数据来源:
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注意事项: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如果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可自行申报扣除;如果不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定额计价清单计价都一样
处置固定资产和废旧物资只能开普通。内容写:出售报废旧机器。固定资产清理没有差额,也就没有营业外收入。如果清理后没有差额,即没有清理净收益,也就没有营业外收入。
据我了解,其实固定资产是有特定的三个认定条件的噢,从2006年开始就有相关的规定颁布,不过最近几年也有更新和修改,给你说一下最新的改变吧。 第一,新准则取消了以前单位金额在2000以上的规定,但是新...
1 关于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及折旧年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和《施工企业会计 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 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规定如下: 1.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 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 年的,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 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 且使用年限超过 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从会计的角度划分, 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 非生产 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 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2.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年限 类别 编码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 年限 残值 率 备 注 01 生产用固
1 / 4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 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 旧。2017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 一、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固定资产计算折 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年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主要有:
①锚具变形和钢筋内缩引起的预应力损失 ;
②预应力钢筋与孔道壁之间摩擦引起的预应力损失;
③混凝土加热养护时,受张拉的钢筋与承受拉力的设备之间温差引起的损失;
④钢筋应力松弛引起的预应力损失;
⑤混凝土的收缩徐变引起的预应力损失;
⑥用螺旋式预应力钢筋作配筋的 环形构件由于混凝土的局部挤压引起的预应力损失。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