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长  吴奇修

监察专员   郜进兴

巡视员   马卫红

副局长  邵 敏

副局长  赵 军

副局长 王振东

副巡视员  燕 仪(外派) 2100433B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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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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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监督系统 品种:服务监督系统;型号:HY-SM01;说明:包含一个无线信息接收机和一套网络版软件.可实现服务监督,超时报警,数据统计,报表打印等功能.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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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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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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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1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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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2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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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2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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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处

2、内部控制一处

3、内部控制二处

4、监督检查一处

5、监督检查二处

6、财经纪律监督处

7、内部审计处

根据财政部2014年12月印发的文件规定,监督检查局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

2、监督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办理违反财税政策、法规、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依法组织查处工作;研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财务会计制度的检查处理及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4、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开展会计监管国际合作。

5、监督检查财政系统及部内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6、负责财政部内部控制管理,承担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牵头拟订、审定财政部内部控制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价,对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部内各单位内部控制工作。

7、参与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8、负责财政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部内司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和部属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出资人审计。

9、归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的检查工作。

10、办理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现任领导常见问题

  • 中建八局现任领导

    黄克斯黄克斯,男,中员,1962年出生于陕西延安,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壹级建造师。现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八局)董事长及党委书记、中建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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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设备管理在“6S”管理中的重要性 企业最本质、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在工作现场,是对把蓝图变成产品的设备和员工的工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通过推行“6S”管理——整理、整顿、清洁、素养、规范和...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现任领导文献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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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 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 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 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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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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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油田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关键工序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塔河油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部 2010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西北油田分公司 《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 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文件精神,响应“我的安全我负责,他 的安全我有责”的号召,塔河油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 称项目部)根据有关 HSE管理规定,结合地面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项目部实行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 检查制度,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督察大队、项目部 QHSE办公室对施 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进行抽查, 甲乙方各 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规定所称领导,是指油建处值班领导;项目部的执行经理;监 理单位的总监;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部是落实施工作业关键工序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 督检查制度的主管部门, 负责督促抓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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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财政工作职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 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2002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02]3号)和200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2003]12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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