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 发文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发布日期 | 1999年07月03日 | 实施日期 | 1999年07月03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检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行时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经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七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政府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 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共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一);
2.接受履行报告(附件二);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采购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验收结算书格式
┌──────────────────────────────────┐│合同号 │├──────────────────────────────────┤│采购机关 │├──────────────────────────────────┤│供应商 │├─────┬───────────┬────────┬───────┤│标的名称 │ │ 数量 │ │├─────┼───────────┼────────┼───────┤│接收日期 │ │ 验收日期 │ │├─────┼─────┬─────┼────────┼───────┤│标的项目 │执行阶段 │ 预算 │ 申请拨款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采购项目负责人(签章) │ 日期 │ │├──────────────────────────┼───┼───┤│采购机关盖章 │ 日期 │ │└──────────────────────────┴───┴───┘
附件二:
接受履行报告
┌──────────────────────────────────┐│合同号 │├──────────────────────────────────┤│采购机关 │├──────────────────────────────────┤│供应商 │├───────┬────────────┬──────┬──────┤│标的名称 │ │ 数量 │ │├─────┬─┴────────────┴──────┴──────┤│接收标的 │ ││状况(采购│ ││机关填写)│ │├─────┴────────────────────┬────┬──┤│采购项目负责人(签章) │ 日期 │ │├──────────────────────────┼────┼──┤│采购机关盖章 │ 日期 │ │└──────────────────────────┴────┴──┘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年07月03日 实施日期:1999年07月03日 (中央法规)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
总价
—1—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 强化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的严肃性, 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保证政府采购质量,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范围。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职责的划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具有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监督采购资金使用 , 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查处 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依法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 订和履约验收的职责;采购人具有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执行和履行验收进行内部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根据国家电子 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 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 政府和社会企业联 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 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 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 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 软件和外围设 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级地方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法院、 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 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 采
第四章 附则
(注:附件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废止2004年9月11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这两个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自二O一O年八月 一 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黑财采[2005]1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