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一)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三)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向物业管理企业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借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增设“住房基金”备查簿,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事业单位使用的住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原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会计核算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1、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在“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核算,并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2、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
支付各项离退休经费,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在“医疗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药品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同上。
(三)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在“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同上,但期末结账时的账务处理不同。
在“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明细科目。期末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部分转入“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借记“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部分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
(一)资产负债表
1、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对于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对于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应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对于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结存,应在“事业结余”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专项补助结余”项目下,“待分配结余”项目上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本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3、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财政补助结存”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以上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二)收入支出总表(《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称“收入支出表”)
1、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对于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对于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应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对于财政部门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应在“事业结余”项目下增设“减: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与“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的差额填列。
2、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医疗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药品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减:财政专项补助结余”项目下,“减:应缴超收款”项目上增设“减: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以上项目反映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3、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以上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在“2、本年财政补助结(-)”项目下增设“其中: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在“3、结转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存( )”项目下增设“其中:结转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其中: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应根据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与从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中开支的离退休经费支出的差额分析填列。“其中:结转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应根据本年使用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的数额分析填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09号),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有图书馆、文化馆、各级公办学校、党校、档案局、文化中心、农业局下属的森防管理事业单位、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城建局下城市维护管理的如园林处、公园、绿化站、城肥所、环卫...
指的是职工所在工作单位为解决其住房问题,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住房基金的偿付时间一般都在1年以上,在未结清前则成为企业的一种长期负债。企业住房周转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住房折旧、公益金中用于住...
最高比例不得超过12%公积金缴纳比例: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
二、专项债券转贷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
借: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
三、专项债券收入安排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收入或专项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项目支出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贷:国库存款
四、专项债券还本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弥补**基金收入不足从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资金用于偿付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调入资金——调入专项收入——**基金调入专项收入
五、专项债券付息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资金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六、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支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支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七、通过年终结算扣缴专项债券本息费的会计处理
(一)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利息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付息支出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三)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发行相关费用支出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扣缴罚息时。
借:上解支出——**基金
贷:与上级往来
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处理为:
借:与下级往来
贷:上解收入——**基金
八、年终转账的会计处理
(一)与专项债券相关的收入类科目年终转账时。
借: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
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
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调入资金——调入专项收入——**基金调入专项收入
上解收入——**基金
贷:基金预算结余——**基金结余
(二)与专项债券相关的支出类科目年终转账时。
借:基金预算结余——**基金结余
贷: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上解支出——**基金
九、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辅助账,详细记录发行、收到和转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金额、种类、期限、发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偿还及付息情况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20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财政工作职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