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单 位 | 财政部 |
---|---|---|---|
内 容 | 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 | 编 号 | [2010]20号 |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拆迁工作由房管局统计,按照房屋面积计算补偿,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享受补偿。
不需要,主管地税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即可
耐火粘土的化学成分是影响其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Al2O3是耐火粘土的有益组分,主要赋存于氢氧化铝矿物(一水硬铝石、勃姆石、三水铝石),其次赋存于铝硅酸盐矿物(高岭石、伊利石、蒙脱石等)中。一般来说,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
(财税[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
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是一份通知文件,对相关税额进行了调整。
一、将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吨,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40%的单位税额。
二、将国家未列举名称的钼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吨。
三、因调增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而增加的资源税收入,按调增额增量的50%建立地勘基金及用于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项目。
四、对纳税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今年年底前补缴入库的,不课征滞纳金。
五、各区、县(市)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和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均衡入库。
【生效日期】1992-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国税函发〔1992〕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1992〕冶经字第476号《关于进一步理顺铁矿石价格的通知》,通知决定自1992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铁矿石统一出厂价格,铁精矿(含铁品位62%)由每吨115元调整为135元。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铁矿石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所附税额标准表及国家税务局批复各省的规定税额标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精神,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
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将东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3元不变;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2元;中山港街道(火炬开发区)、南区、五桂山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2元;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18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元。
(二)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
将东区、西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12元、9元、6元三级分别调整为10元、8元、4元;中山港街道(火炬开发区)、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南区、五桂山共14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9元、6元、4元三级分别调整为6元、4元、4元;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7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6元、4元二级分别调整为4元、2元。
二、新标准实施安排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