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辰溪县公路管理局 | 隶属机关 | 怀化市公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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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辰溪县气象北路海利山庄路口 | 干部职工数 | 115人 |
下设机构 | 综合办公室、养护分局等 | 管理道路 | 省道S223线、S308线 |
辰溪公路局内设七个股市部门。
1、办公室:
负责文秘、督办、调研、对外宣传、接待、机关后勤管理、综合治理及物业管理工作。
2、党建政工:
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和组织、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工、青、妇、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3、 财务室:
负责编制公路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筹集公路建设资金;负责全局财务管理、监督和资金收支核算业务。
4、养护分局:
负责对公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宅路分家、桥涵养护等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5、路政大队:
负责公路行政法规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工作。审批占用、挖掘公路,埋(架)设管线、电缆,设置道口、站、卡、亭、设置标志、标牌、广告;审批超限运输;审批变更或报废路产路权;审批砍伐路树;审批公路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等。
6、收费站:
负责大路口收费站公路通行费的征稽和管理。
7、工程技术股:
负责公路新建、改建、基建工程的报建、预算、施工监督以及安全生产和交通战备等工作。 2100433B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制订我局公路管理制度;协助编制辖区的公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辰溪县公路局
(二)负责编报辖区的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以及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督、监理、验收。
(三)负责辖区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的编报、下达、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日常养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公路通行费的征稽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落实公路交通战备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路科技研究和科技项目成果报审及推广应用。
(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市公路发展战略、规划、规章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路交通规划及现有公路技术改造方案,负责全市国道...
都是内部考试,问问公路局内部的人事科的工作人员。记住呀,都是内部人员竞聘的。
公路管理局和交通局的关系是:公路局行业上受交通局管理,但却是平级单位,都为处级,但公路局是参公单位。1、交通局全称是交通运输局,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辖区交通运输、运管、征稽、路政、公路、水运等。主...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 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普通公路小修保养费用估算指 标》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小修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修补其轻微损坏 部分的作业,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公路保养是指对公 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正常使用的维护作业。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 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中心养护站及道班。 第三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 GBM 工程和文明样板路 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坚持管理和生产分工、小修和保 养分离的管理模式,逐步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国省干线和重要 县道小修保养工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 赣路路政字〔 2008〕23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路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江 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公路管理 局制定了《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 O O 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 路政管理 巡查 制度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 抄送:局领导、办公室、路政管理处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 12月 2 日印发 共印 26份 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巡查职 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污染、侵 占、占(利)用、挖掘公路及损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维 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
辰溪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对外合作与宣传工作规划,对科技项目对外合作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承担县政府授权的有关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安排重大的宣传活动。
枣庄市公路管理局
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有效化解我县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拓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县财政对首次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50%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第二套(含二套)以上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30%给予购房补贴。
二、加大农民工及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对农民工和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由县财政给予8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同时享受本办法第一条优惠政策。
三、搭建购房服务平台降低购房成本
由县房产部门搭建购房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信息,积极引导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接,结合实际组织“团购”。同时,由县房产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促销优惠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给购房者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四、认真落实国务院新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凡本县农村居民或外县人员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
(二)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所在小区同等条件下的就业、医疗、社保等政策。
五、充分激活房地产租赁市场
积极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开发商、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租赁城东新区未租赁出去的经营性商业门铺,且租赁期两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团租面积达5000—20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团租面积内的国内一线品牌);团租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团租面积内的国内一线品牌);
(二)单租个体商户租赁经营性商业门铺面积100—5000平方米的(不含5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且租赁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个体商户,再给予3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租赁商品住房、商业门铺承租户的就医、子女就学、就业、社保等均与该小区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享受低保);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销售为租赁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具体租赁奖补办法及审核程序,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住建、房产、商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出台。
六、不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一)整合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农民建房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易地搬迁条件(不含集中安置)建档立卡的本县范围内贫困户,进城购房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再根据农村易地扶贫搬迁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力度,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达100%,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对象购买商品房的,同样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补政策。从2016年起停止新建公租房,“以购代建”筹集公租房,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七、加大对已建成销售商品房的办证工作力度
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快已售商品房“两证”办理进度,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国土“两证”办理问题工作方案》(怀政办函〔2015〕9号)文件精神,按照“缴费与办证相分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与办证相分离”的原则要求,妥善处理好已清理会审后的项目办证问题。
八、调整涉房收费环节,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一)对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实行分时段收取的办法。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时交纳2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交纳30%,项目竣工办总证时交纳50%。
(二)对目前待申报的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政府性基金按最低标准的40%收取。
九、成立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户籍、招商引资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辰溪县管理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房产局,由县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成员单位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十、本办法仅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011年以来已建成的库存商品房及商业门铺和在建的商品住房及商业门铺。对恶意套取县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