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 实施地区 辰溪县

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有效化解我县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拓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县财政对首次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50%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第二套(含二套)以上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30%给予购房补贴。

二、加大农民工及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对农民工和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由县财政给予8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同时享受本办法第一条优惠政策。

三、搭建购房服务平台降低购房成本

由县房产部门搭建购房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信息,积极引导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接,结合实际组织“团购”。同时,由县房产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促销优惠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给购房者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四、认真落实国务院新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凡本县农村居民或外县人员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

(二)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所在小区同等条件下的就业、医疗、社保等政策。

五、充分激活房地产租赁市场

积极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开发商、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租赁城东新区未租赁出去的经营性商业门铺,且租赁期两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团租面积达5000—20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团租面积内的国内一线品牌);团租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团租面积内的国内一线品牌);

(二)单租个体商户租赁经营性商业门铺面积100—5000平方米的(不含5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且租赁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个体商户,再给予3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租赁商品住房、商业门铺承租户的就医、子女就学、就业、社保等均与该小区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享受低保);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销售为租赁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具体租赁奖补办法及审核程序,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住建、房产、商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出台。

六、不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一)整合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农民建房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易地搬迁条件(不含集中安置)建档立卡的本县范围内贫困户,进城购房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再根据农村易地扶贫搬迁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力度,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达100%,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对象购买商品房的,同样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补政策。从2016年起停止新建公租房,“以购代建”筹集公租房,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七、加大对已建成销售商品房的办证工作力度

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快已售商品房“两证”办理进度,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国土“两证”办理问题工作方案》(怀政办函〔2015〕9号)文件精神,按照“缴费与办证相分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与办证相分离”的原则要求,妥善处理好已清理会审后的项目办证问题。

八、调整涉房收费环节,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一)对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实行分时段收取的办法。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时交纳2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交纳30%,项目竣工办总证时交纳50%。

(二)对目前待申报的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政府性基金按最低标准的40%收取。

九、成立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户籍、招商引资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辰溪县管理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房产局,由县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成员单位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十、本办法仅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011年以来已建成的库存商品房及商业门铺和在建的商品住房及商业门铺。对恶意套取县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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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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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文献

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几点思考 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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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去库存是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新型城镇化是房地产去库存的核心内容。但从近期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很多地方单纯激励农民工买房的意图明显,这与过去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做法如出一辙;此外,一些热点城市房价持续快速上涨对宏观经济稳定、区域协调发展和整体去库存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大量场外资金加杠杆和投资投机推动导致近期房价普遍性上涨,严重背离了政策初衷。如何真正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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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几点思考 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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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去库存是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新型城镇化是房地产去库存的核心内容。但从近期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很多地方单纯激励农民工买房的意图明显,这与过去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做法如出一辙;此外,一些热点城市房价持续快速上涨对宏观经济稳定、区域协调发展和整体去库存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大量场外资金加杠杆和投资投机推动导致近期房价普遍性上涨,严重背离了政策初衷。如何真正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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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预算、招标、采购、支付、决算、移交等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五万元以上改建、扩建、维修、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限额以下的项目,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实,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第四条 对县财政投资项目建立“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四)项目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五)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三)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评审。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程序:(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评审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审签;(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结算及对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审人员实施评审;(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初步意见向县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汇报;(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意见;(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评审结论及报告,必须按程序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县长。(七)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评审结论自竣工结算评审后7日内报送县审计局,县审计局依法进行预、决算审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的时限要求:(一)预算评审的时间,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工程预算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100—300万元的,5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的,7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评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结算评审时间,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工程结算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100—300万元的,7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初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最后定案时间一般应在初审完成后10天内完成,如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延长。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二)负责协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三)审核批复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和设备采购审定工作;(二)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算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三)配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四)对财政性投资市以上招投标项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与合同的签订,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审查项目的进度情况,并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建设单位基建用款计划;(五)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四)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结算评审报告,到财政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项。

第十三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等主要内容;(三)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及评审情况,分年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质量控制及评审报告(结论)必须符合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上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依法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房屋改造征收及奖补暂行办法

为加快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步伐,全面改善老城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辰政发〔2012〕16号)和《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7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主体及实施单位

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为辰溪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辰阳镇人民政府。

二、改造范围及奖补对象

(一)改造范围。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红线范围为:东至双溪、西至辰溪一中西侧、南至沅江、北至熊首山山脚,面积136.02公顷。其中改造核心区为柳树湾片区,东至中山街、西至辰溪一中西侧、南至沅江、北至东风西路,面积12.36公顷(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奖补对象。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的奖补对象为改造红线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的拆除新建户、修缮改造户及货币安置户。已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享受棚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

三、改造类别及奖补标准

老城房屋改造主要包括修缮改造和拆除新建两大类。其中,修缮改造包括统规统改和统规自改两种方式,拆除新建包括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两种方式。

(一)统规统改。主要是指老城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主体结构尚好、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需拆除、可作维修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包括古建筑、古文物、古遗址、古码头、古巷道,主次干道、古巷道两侧房屋以及重要节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内的房屋,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修缮改造。

(二)统规自改。老城改造红线范围内非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主体结构尚好、不需拆除、可作维修加固处理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程序向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申报,经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改造户按老城统一规划和建筑风貌自行实施修缮改造。

奖补标准:统规自改房屋修缮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政府根据实际修缮面积给予奖补,但每栋房屋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统规统建。主要是指老城核心区柳树湾古街道南侧(沿沅江一边)以及其他区域内因公共设施建设必须拆除的房屋,新建房屋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

奖补标准:纳入统规统建的房屋,由统建户在规定时间内按新建房屋实际建设成本价将建房款交纳至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指定银行账户,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四)统规自建。主要是指在老城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破损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县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必须拆除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程序向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申报,经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老城统一规划、建筑风貌及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自行建设。

奖补标准:老城改造核心区内及主次干道两侧的统规自建房屋,由自建户负责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完工后交由县政府统一实施外墙装修。除核心区和主次干道两侧外的其他自建房屋,由自建户自行负责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及外墙装修,房屋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政府按新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补(奖补层数为三层以下,含三层)。

四、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认定。

1.房屋权属认定。以被征收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由县房管局会同县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房屋、建(构)筑物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房屋面积认定。以被征收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县房管局现场测绘确认面积为准;对被征收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县房管局现场测绘确认面积为准。

3.房屋用途认定。以被征收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若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以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的认定为准。住宅房屋经县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改变用途不作住房使用的,按非住宅认定。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但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其经营损失按《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76号)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偿。

(二)房屋评估及奖补标准。

1.评估机构确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房屋评估机构由辰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房屋征收奖补标准:对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县政府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该区域内商品房市场销售均价予以征收补偿。同时,被征收户可享受《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7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措施。对货币安置后在县城内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户,可同时享受《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6〕50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措施。

五、税费优惠政策

凡纳入老城提质改造红线范围内的拆除新建房屋及改造工程项目,按国家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七、本办法由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及辰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100433B

辰溪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拍卖、资产处置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组织参加投标,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其他相关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工商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设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全县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各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同时接受县招标办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 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投标程序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县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其中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程序是:(一)提出申请招标人在项目确定并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后向县招标办提出招标方案和招标申请,由县招标办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四)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分别报行业招标办和县招标办备案。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六)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并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推荐一至三人并排序作为中标候选人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从收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业招标办和县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签订的合同。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一)县招标办负责本县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建设局负责本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三)县监察局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本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四)县财政、国土、交通、工商、水利、卫生、教育、工业、农业、林业、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县招标办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罚:(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撤销核准文件。(五)项目应报各级政府核准而未申报,或虽已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六)重点项目中违反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中标无效、招标无效,通报批评,并责令停业整顿。(七)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凡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以前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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