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县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23号)等文件政策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财政奖励为激励措施,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振兴长兴建筑业,推动建立健全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为支撑的建筑业发展体系,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与企业注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我县,否则需退还所有奖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新落户我县建筑业企业,3年内年度产值均不得低于引进当年度产值,否则不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各项指标的计算以县税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条 企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失信等违法行为的,当年度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二章 调结构
第五条 积极引进县外企业。对新落户我县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的奖励政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行业和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落户我县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按照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3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本地企业提升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80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勘察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晋升为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年产值或地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5亿元或500万元、10亿元或1000万元、15亿元或2000万元、20亿元或3000万元、30亿元或4500万元、40亿元或6000万元、60亿元或9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外市场。积极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县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县内外建筑业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开拓省外建筑业市场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我县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按其实现的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奖励40万元;4亿元(含)以上6亿元以下,奖励60万元;6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奖励80万元;10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奖励120万元;15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奖励160万元;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20万元;1亿元(含)以上,奖励40万元。
第九条 打造建筑业总部经济。集中安排适量土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的建设用地,引导建筑业企业集中办公,搭建包括市场开拓、科研创新、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领域的合作平台,推动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实现融合发展。对年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或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建筑、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的,按照地方财政贡献60万元/亩的标准地供应建设用地,最高供应不超过30亩,供地价格按市场评估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含)以上(专业资质减半),且在本县尚无办公场所的,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或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贴(不含住宅楼),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综合甲级的勘察和设计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专业甲级资质勘察企业、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资质等级的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企业,所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不得出售或转租,仅限企业正常办公作业自用。
第三章 促转型
第十条 鼓励本县设计单位取得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市政项目、装配式建筑严格按照省市工程总承包要求实施。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期在18个月(含)以上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第十一条 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政府质量安全奖,并享受奖励政策,对获得“鲁班奖”“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主承建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或同级别奖项的主承建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标杆工地”、市级“标杆工地”的主承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或培育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层次人才的,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20万元的租房(生活)补贴;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大学生给予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生活)补贴、就业补贴和企业人才集合基金:全日制博士生不高于51.15万元、副高以上专技人才不高于31.35万元、全日制硕士不高于26.35万元、双一流全日制本科不高于21.35万元、普通全日制本科不高于8.55万元、全日制专科高职不高于2.79万元。以上具体标准按照《中共长兴县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服务环太湖发展高地建设的意见》(长委发〔2020〕22号)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内,如我县人才政策有调整的,参照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根据县内建筑企业的年度税收贡献情况,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优先安排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优质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持续推进新型工业化建筑。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对大型展览馆、科技馆、体育馆、商场、立体停车库和机场、铁路、公路、港口、客运场站等大跨度建筑提倡优先采用钢结构,对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等适宜采用钢结构的单体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加快钢结构在高层住宅、农房建设、危旧房改造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系统集成商转变,改进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等关键技术,推动钢结构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进一步推广应用预制楼板、楼梯以及内外墙板等成熟的部品构件,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装配率和集成度。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与创新运用,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
第四章 放管服
第十五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县建设局建立“绿色建筑业企业”动态库,每年定期发布并公示“绿色建筑业企业”名单(具体细则由县建设局另行制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建筑业企业信贷产品和还贷方式,推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向建筑业企业延伸。加大对“绿色建筑业企业”信贷政策支持力度,做优做强企业实力品牌,对“绿色建筑业企业”1000万元(含)以内贷款每年给予1%贴息,同时对金融机构发放的“绿色建筑业企业”纯信用贷款给予金融机构每年0.5%风险补偿,全面促进建筑业企业绿色化提升。
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缺陷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管理。倡导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及保险等作为保证金形式,对50万元(含)保费以上项目可逐单申请最高保费优惠,50万元保费以下项目采用最低折扣优惠,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
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75%且不低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缴纳;年度产值或地方财政贡排名前十(含)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按照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缴纳,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本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具备能力承揽的工程项目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设置过高门槛限制。引导和鼓励县外大型施工企业与有资格能力的本县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提高本县施工企业业绩水平,推动本县施工企业资质提升。
第十七条 建立建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以国有控股、县内建筑业企业自愿参股的“建材集中采购平台”。县内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的,可通过平台集中采购钢材、钢管等主要建筑用材和辅助用材,集中采购平台为县内企业在省内外的在建项目提供采购和配送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直接发包给本县建筑业企业,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县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提升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选择“绿色建筑业企业”动态库内施工企业,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按工程建安费的1%计取奖励给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全面压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与现有实际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模式,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县内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长兴县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优秀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执行。建立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巡查制度,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合同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施工单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设置过高门槛限制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成立长兴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奖励,次年度兑付奖励。本办法中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涉及本办法奖励的具体兑付操作细则(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县建设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政策,对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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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国装配式建筑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随着装配式建筑项目陆续落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一新型建造方式的政策导向、技术发展、质量监管、管理创新以及成本效益;本文力图梳理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总结成绩与经验;找出问题与不足;提出下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建议;
绿色施工是建筑行业的大课题,是施工方式转型升级的大趋势,将绿色施工作为一个产业来推广发展,真正做优、做强、做精、做广绿色施工,打造绿色施工精品,推动我国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绿色施工同我国能源、环境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新思路,更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趋势。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是2019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意见。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1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目标,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建筑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
(一)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
(二)企业综合实力更快提升。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达到4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0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130家,其中,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3家,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达到6家,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达到20家。
(三)行业转型升级更加全面。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家;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1.大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对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其2018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作为计算基准点,将其同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部分作为市政府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市政府每年从年产值超过10亿元且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中命名“宜昌十强建筑企业”,其中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重大伤亡事故的十强建筑企业,可享受信用评价加分、按规定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
2.大力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3.大力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宜昌建设总部的应优先供应土地;对将总部迁入宜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2019—2021年每年实缴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超过300万元的,2019年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30%进行奖励,2020年、2021年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2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4.加强与中央在宜企业的联系。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积极为央企与本地民企合作牵线搭桥,建立建筑业产业合作联盟,通过央企带动本地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在宜建筑央企联合本地企业以EPC、PPP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5.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房屋建筑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50%以上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全市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全面推行全装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6.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将省级高星级绿色建筑及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纳入省级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申报范围。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其资质年检、升级换证、信用评价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鼓励建设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定。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带头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在招投标环节,招标人可依法将绿色建材纳入招标评标内容。实施地方供热工程,推进华润等发电企业剩余热能有效利用。进一步提高磷石膏建材环保标准、产品质量,着力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7.着力完善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政府投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培育一批集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研究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投资评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和工程结算等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8.加快应用建筑创新成果。支持建筑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推动工法等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加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先进工法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推进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9.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落实“多审合一、多验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制”等改革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事项要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控制在55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支持市政公用、公路工程类的甲级及以上资质监理企业尝试开展跨专业相互提供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10.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行为。探索实施民间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网上异地评标。政府投资工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考虑本地建筑市场实际,保证建筑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实行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信用评价原则上应占评标权重的5%,且应优先选择诚信评价得分高的企业。支持本地建筑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地下空间、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1.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诚信与失信记载,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评价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相关联。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12.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财政和审计部门有权依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进行过程结算。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两年内或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和省优质工程“楚天杯”一年内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其工程款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低于80%的合同款,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完成后一次付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13.进一步优化工程风险管理。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积极推进建筑师责任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建设工程担保。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推行以银行保函、保险等形式为主的替代机制;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应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建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责任单位:宜昌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
14.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推进银企战略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机制。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以建筑企业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担保。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银保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提高质量安全水准。
15.引导工程提质创优。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申报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的,除省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16.优化监管工作方式。加强工程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互联网 智慧工地”建设。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实施样板引路、标准化考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城管委、市人社局)
17.加快用工制度改革。鼓励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或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自建专业施工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商户。加快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务工行为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全覆盖,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
18.建立组织保障体系。成立宜昌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和宜昌高新区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19.完善工作考评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建立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考评机制,细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市政府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0.强化奖惩兑现机制。本意见所涉对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税收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县市(含夷陵区)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标准,由同级财政兑现。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对将注册地迁入宜昌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后五年内又迁出宜昌的企业,将依据签订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追回全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其间国家及湖北省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100433B
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
(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各地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升级建造方式
(三)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带头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应用整体厨卫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力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全面采用BIM技术。发展BIM正向设计,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动BIM技术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加强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应用场景建设,推动重大产品集成和示范应用。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每年不少于20%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完善费用计价规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充分发挥工程设计的先导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探索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发展建筑评论,设立建筑文化宣传周,繁荣建筑创作。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溯制度。探索人工智能AI技术、BIM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加强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快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培育一批“楼宇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工程并在编制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标准计列工程优质费。强化标准工期的基础性作用,杜绝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发挥政府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先行示范作用,严格执行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重要指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十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施本省建筑业企业培育计划,制定重点扶持名录,对名录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争取用2至3年时间培育100家工程总承包以及300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帮扶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省内。对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迁入地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加产业人才供给。继续开展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支持广州、深圳等地认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强产业工人训练基地建设,大规模开展产业工人培训、考核、认证工作。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分包企业为产业工人主要载体,逐步实现产业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建筑业走出去
(十三)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抓好粤港工程项目合作试点,推进粤港建筑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评价管理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探索编制粤港澳三地互认的湾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继续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扶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对省外、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争取国家支持创办中国(广东)国际工程交易会,开拓全球性工程建设领域全链条产业交易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制度。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在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完善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工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 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励以竞赛等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加强数据挖掘,实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智慧监管。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地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全面清理政策壁垒,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等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信贷、助贷、增信环节收费行为,支持银行机构优化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 监管”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根治欠薪行动,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2100433B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