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农村住区进行发展类型划分,从规划角度,对不同类型新型农村住区的发展演变、布局特征、产业依托、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评价,分析产业发展适宜性引导规律,对住区形态进行适宜性评价,在实证基础上,提出不同类型新型农村住区规划实施策略。
第1章 绪论
1.1 城乡生态环境的概念
1.2 我国城乡规划沿革
1.3 城乡环境保护规划与谋划
1.4 城乡生态环境的发展趋势
第2章 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1 生态学基础理论及应用
2.2 城市生态环境特征
2.3 农村生态环境特征
2.4 生态可持续视角下的城乡规划
第3章 水环境治理与保护规划
3.1 水环境与水污染
3.2 水环境治理国家战略
3.3 城乡水环境保护规划
第4章 土壤环境治理与保护规划
4.1 土壤与土壤污染
4.2 土壤环境治理技术
4.3 城乡土壤环境保护规划
第5章 大气环境治理与保护规划
5.1 大气与大气污染
5.2 大气环境治理技术
5.3 城乡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第6章 城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6.1 城乡生态环境
6.2 城乡生态环境治理技术
6.3 城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7章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
7.1 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与内涵
7.2 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指标体系
7.3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
参考文献 2100433B
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研究,即在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解决开发与环境的冲突,期使经济成长与环境保护达到平衡。对损害环境质量的人类活动加以纠正,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冲突,达到资源可持续利用及促类形成更发展更进步的新文...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生态学、自然环境概论、环境工程、污染源控制、环境经济学、环境系统工程、环境监测管理、土地规划与管理、环境预测与决策、环境规划、环境质量评价、环境法、水气固液污染量控制工程、...
1.高质量的环保系统。对不同的废弃物按照各自的特点及时处理和处置,同时加强对噪声和烟尘排放的管理,使城市生态环境洁净、舒适。2.高效能的运转系统。包括畅通的交通系统,充足的能流、物流和客流系统,快速有...
教室环境规划 第一节:教室环境规划的意义 第二节:环境规划的原则与步骤 第三节:学习区的设置 第一节:教室环境规划的意义 生态学家 Bronfenbrenner(1929)的研究指出:环境品质对行为的 影响,其中空间和材料的安排尤为重要,【教室是一个会说话的环境】 , 教室中陈设的软硬体设备皆具有潜移默化之影响力。 良好的教室布置 不仅能提升幼儿学习的欲望与成效, 幼儿的专注力也比较持久, 也比 较不容易出现不当的行为; 另一方面也能帮助教师简化血多繁琐的事 务,让工作较为顺畅。 ★ 环境规划的意义 【环境】为个体生命开始之后, 其生存空间中所有能对其发生影 响的一切 因素,又 可分为 内环境 (internal environment)及外 环境 (external environment)二种。 内环境指的是个体内的环境; 外环境指的是个体外一切影响身心 发展的种种因素; 而外环境又可
讲授城乡规划及相关理论和知识等的课程总称。包括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设计方法、城乡发展历史、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地理学、城市经济学等。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需要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照临时建筑物管理;
(二)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三)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
(五)到期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前收回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退回土地前,应当对该土地进行环境整治。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必须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交经审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工程,统一规划。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完成每期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在内的各项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涉及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单位要求对剩余地块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公示并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期限不超过两年。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城乡主干道两侧兴建非施工用途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七米。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
施工用途的临时工棚和围墙不需要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并在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本市有纪念性、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需拆建或者改造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做出决议。
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项目的以下阶段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检验:
(一)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放线前;
(二)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完成,进行施工前;
(三)房屋建筑工程地下或者半地下结构完成,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或者隐蔽性管线工程敷设完成,进行覆土前;
(四)房屋建筑工程首个标准层结构完成,进行首个标准层以上结构施工前;
(五)商品房建设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前。
建设项目未经规划检验或者规划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及后续工程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核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经核实发现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确权、抵押等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投入使用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新建住宅应当在规划的生活自留用地范围内建设。
旧村场用地中的现有空地应当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建设,主要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依照规划需要搬迁的村庄,在确定建设主体后,其旧村场用地范围内除危房维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的建设工程。
城乡规划编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一般工作原则包括:
1、城乡规划要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速城市化的时期,即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各种社会、经济矛盾凸显,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城乡规划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
2、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城市的市情出发。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在世界上不断上升,但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包括规划中指标选用、建设标准的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的拟定,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符合国情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自然、区域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城乡规划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模式,必须针对市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从根本上讲,城乡规划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投入取得城市建设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设计范例,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情况屡屡出现,《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中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把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和美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3、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
我国人口多,土地资源不足,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的长远利益所在。城乡规划必须树立贯彻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于每项城市用地必须认真核算,在服从城市功能上的合理性、建设运行上的经济性前提下,各项发展用地的选定,要尽量使用荒地、劣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要从水资源供给能力为基本出发点,考虑产业发展和建设规模,落实各项节水措施。要大力促进城市综合节能,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完善城市供热体制,重点推进节能降耗。
4、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人居环境的要求,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
现代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城市的人居环境的建设水平。在特定意义上讲,城乡规划是城市的环境规划,城市建设是为市民的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环境的建设。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项目,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有一定的影响。但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建设的关系,决不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城市的合理功能布局是保护城市环境的基础,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各项特定的环境要求,都可以通过适当的规划方法和环境门槛的提高,把建设开发和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5、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城乡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关键要坚持“五个统筹”,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地持续发展。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和时代文明的集中体现。城乡规划不仅要考虑城市设施的逐步现代化,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深入研究日益增长的城市居民各种层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条件。要建设和谐社会,还必须处理好继承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必须注意保护当地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古迹,把开发和保护、继承和发扬结合起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规划应当适应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需要,并努力创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城市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