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介绍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什么意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利弊有哪些?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设用地的压力,同时保护了耕地。在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基础上,分析了挂钩政策的利与弊。其中利包括缓解用地压力、规范农村居民点和有利于农村建设筹集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什么意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利弊有哪些?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设用地的压力,同时保护了耕地。在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基础上,分析了挂钩政策的利与弊。其中利包括缓解用地压力、规范农村居民点和有利于农村建设筹集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8】1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以下简称挂钩) 是指依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 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 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 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 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注:也 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 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 了耕地,城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一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将若干 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 (即拆旧地块) 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 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 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挂钩周转指标 : 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 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它不同与农转用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 ,它是对项目区内建 新地块的规模控制 . 3、项目区:项目区由调整增加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建新区)和相应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地 块(拆旧区)组成,拆旧地块与新建地块要一一对应。 拆旧区 ”由参与整理复垦的(要动工的)农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房建设规划相衔接。
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
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区申报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六)项目区实施的资金由当地自筹。
第七条 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能确保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五)项目区应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原则上控制在一个乡镇内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拆旧地块以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不得打破村界,应相对集中连片,拆旧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丘陵区不低于30%,平原区不低于45%。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做到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六)项目区所在区位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第八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材料
(一)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申请报告。
(二)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文件。
(三)资金承诺证明。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技术要求见《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五)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章同意的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
(七)涉及拆迁的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八)初步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九)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第九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程序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试点县(市、 区)人民政府,项目区实施单位为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区申报材料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 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项目区经批准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十一条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批准的实施规划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每季度末将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依据;
1.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三)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 自查报告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
2.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
3.项目区竣工报告。
4.项目区竣工图。
5.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6.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7.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8.项目区招标、监理、廉政建设有关材料。
9.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10.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1. 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2.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3.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4.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5.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6. 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由项目区所在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第十三条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 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 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 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 标。其他地类整理复垦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定归还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经国土资源部下达后, 由省国土资源厅按 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
项目区终验合格后, 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验收意见函。
第十五条 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
(一)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 乡镇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二)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 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其挂钩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
(三)审查报批程序和步骤
挂钩项目经批准、实施并验收后,其中涉及需要征收的土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起报。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项目区 规划,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 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项目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对项目 区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实施情况要作为项目区统一竣工 考核和验收的重要内容。省国土资源厅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第十六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 (市、 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文件原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稳妥推进。试点项目应当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划相协调,先易后难,量力而行;
(二)依靠群众,尊重民意。试点项目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
(三)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试点项目应当坚持先确权后实施,先安置后拆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试点项目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就业向小城镇集中。
第五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列为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区内各村庄书面同意拆旧建新的村民达95%以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潜力较大;
(四)拆旧建新所需资金有保障;
(五)符合国家、省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拟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相关村庄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人口和居住情况、群众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摸底调查情况如实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摸底调查情况,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用地需求、资金承受能力,进行统筹安排,筛选确定申报项目。
下列村庄应当优先确定为申报项目:
(一)整乡(镇)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的村庄;
(二)已实施农用地整治但未改造的村庄;
(三)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村庄;
(四)因压煤和黄河滩区防洪需搬迁的村庄。
第九条 申报项目筛选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拟订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区选址、社区规划、配套设施、拆旧面积与补偿标准、安置户型等内容。
安置区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美化、生产布局等同步规划,方便农民生产和生活。
项目区应因地制宜保留历史文化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村和传统建筑。
第十条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签订三方补偿与安置协议,并签字盖章。
补偿与安置协议应当包括拆旧房屋面积、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及户型、建筑结构、安置房屋补偿标准、政府补偿金额以及需要个人交纳的金额、时间要求等;需要提供周转房的,还应当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土地归并和分配办法以及相关图件等内容。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相关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土地权属调整协议涉及补偿问题的,应当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拆旧区复垦为耕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土地复垦应当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水、路、林及建筑物综合配套;复垦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并依法实行承包经营。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基础条件分析、项目规模与范围、项目实施时序、拆旧区整治复垦和安置区建设规划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工程后期管护方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内容;规划附图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拆旧复垦及安置区建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等。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与安置协议、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土地复垦协议、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提出立项申请。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试点项目及其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时,应当对拆旧区建设用地转农用地、安置建新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同时予以批复。
试点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预留适当比例用于农村新型社区的长远发展,其余的可调剂到城镇使用,产生的净收益应当及时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发展。
第十九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批复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公告主要包括批准文号、批复的项目区位置和范围、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期限、救济渠道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在3年内完成。未完成的或者在项目实施中侵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该县(市、区)的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听证程序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将批准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用地擅自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选择条件成熟的市开展市辖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在省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要求优化项目区设置,突破此前不能跨县域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限制,在条件成熟的城市可以试点跨区设置项目区。《意见》明确,选择条件成熟的市开展市辖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新型城镇化推进和用地布局调整优化,统筹设置拆旧建新项目区。
《意见》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在省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对纳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连片特困地区中的秦巴山区、乌蒙山区等区域,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以及其他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地区,在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部分结余指标可优先在市域范围内挂钩使用,也可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这对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大有裨益。通过引导农民集中建设居住区,将原来的旧房宅基地复垦,节约出来的指标拿到城里使用,将体现出来的‘级差地租’拿回农村去,从而解决农户建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把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进行挂钩,可以进一步提高‘级差地租’,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说。
《意见》同时优化镇(乡)挂钩项目区设置。在扩权试点县重点镇(乡)探索开展县域范围内固定建新区、不固定拆旧区挂钩试点。“只要把建新区固定下来,确定了规模,拆旧区可以不固定,只要拆够与建新区相对应的规模就可以了,这样操作起来更加灵活。”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相关负责人说。《意见》强调,在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各地挂钩项目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拆旧复垦、补偿安置、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