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城市照明设施色彩设计概述
城市照明设施含义
城市照明设施色彩设计的发展与变化
Part 2
城市照明设施的色彩
基础路灯设施的主色(基础色)
城市建筑、广场、商业街区等基础灰色系照明色彩
城市照明设施的基础色 自然色
以建筑结构为依托的照明设施色彩
城市照明设施色彩中的文化特色
西方文化影响下的城市照明设施色彩
不同风格城市群体环境下的照明设施色彩 2100433B
《城市照明设施色彩设计》内容是设计作品放在一个公共环境中,它就不再是一个“好看”的概念,它是一个社会的合理性。而放在美术馆里面,就只是要欣赏的,而放在环境里,则要关注参与特定时代、特定环境的目的、环境中人的行为、以作品与环境之“物境”,与特定的时代、特定的环境、特定的理念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的“情境”,来影响、引导人们的动作、行为的改变,使其沉淀成为意义和价值,升华为“意境”。正是基于探讨设计呈现在对造型、色彩、材料、工艺等“物境”的组织上,但其功夫却在“物”之外,在对“情境”的研究中。“情境”是组织“物境”的出发点,“意境”是“情境”的归宿。希望设计同仁和学子们能从这此书中感悟设计的真谛。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2...
探讨城市照明作用和设计, 不能局限于路灯本身,只从技术层面考虑问题。以后,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从城市景观的层面去考虑路灯:白天,能否和周围空间协调;夜晚,能否创造良好的气氛。同时,还要挖掘城市的文脉,...
颜色的搭配是每一个学习设计的人必须要求掌握的一门能力。一般这个能力有点人是天生对色彩比较敏感的,这个羡慕不来的,有些则是通过日常生活的积累慢慢掌握的,比如多留意身边的事物和广告,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
本文对目前城市照明设施普遍存在的盗窃现象及特点进行了剖析,介绍了太仓市路灯管理所在加强城市照明设施防盗方面的一些做法。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 是指城市供车辆、 行人通行的, 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 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 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 (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 之 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
天降暴雨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影响非常大,从8月14日开始,北海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照明设施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确保汛期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截至目前已整改安全隐患41处,正在整改1处。 记者从北海市路灯管理所获悉,为确保汛期各路段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我市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安全“体检”,检查内容包括城市主干道、小街小巷照明设施检查等,避免因照明设施漏电威胁行人安全及线路故障导致大面积黑灯情况的出现。市路灯管理部门共出动车辆100多台次,发现安全隐患42个,主要是路灯照明设施线头老化、接口漏电、灯杆歪斜、灯杆门缺损等。41个安全隐患已得到妥善整改,1个正在整改之中。
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简介
为加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道路、里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公共照明和夜景亮化的配电室、变压器、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无锡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公共照明网络外的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房管、园林、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省、市制定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从事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
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