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的法人企业。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8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工程:
(1)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2)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
(3)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300亩以上,并具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4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石雕工、木雕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6人以上。
8、企业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草坪修剪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6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奖励。
可承揽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以及7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可承揽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1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6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8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或花木的法人企业。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8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经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
(1)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5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
(2)5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5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3)7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800亩以上,并具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植物、植保、建筑、结构、造价、监理及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5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木工、电工各不少于2人,假山工、石雕工、木雕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
8、企业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推土机、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草坪修剪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30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研究、开发、应用项目等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国际性奖励。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4年以上的经营经历。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3个1万平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5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单项工程:
(1)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
(2)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3)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3、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园林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专业助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6、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2人,水景工、植保工、花街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7、企业拥有修剪车、洒水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5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万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800万元以上。
9、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得市地级以上奖励。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可承揽 5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游园等公共绿地,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3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2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2100433B
当地园林局
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相关注释 1等级标准编辑 一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 (一)具有8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5年承担过面积60000平方米以上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3年来沸沸扬扬的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与否话题,终于尘埃落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3年来沸沸扬扬的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与否话题,终于尘埃落定。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长园发〔2010〕57号
各区(县)园林局、园林绿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的实际情况,制定《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湘建〔1997〕城字第1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组织承担造园、园林设施安装、假山、喷泉、水景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和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四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此前已取得了其他行业的资质认证兼营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主管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一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预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二、负责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预审并提出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三、负责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资质审查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并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制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申报要求向长沙市园林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
第八条 【资质审查公示公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晋升和核准审查结果在长沙市园林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最终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企业名单在长沙市园林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证书管理
第九条 【证书领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由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发放,资质证书一正二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证书变更】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证书遗失补办】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到核准机关申请证书补办。
第十二条 【证书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统一销毁。
资质监管
第十三条 【信息变更备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资质延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由发证机关统一销毁,其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申请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守法经营,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审核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三年。
第十五条 【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许可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沙市园林管理局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主管部门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外省到长沙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的企业,须在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接受其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外省园林绿化企业进长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经营,每个企业只能指定一个委托代理人,全权负责公司在长范围内的业务经营。
第二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园林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其他园林绿化企业兼职。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任职要求,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学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依据情况进行处罚。
1、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3、经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事故或有经济纠纷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资质审查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资质审查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资质申请条件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级资质企业
1、企业固定资产中园林机械设备类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
2、需满六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满三年以上。
3、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低于300㎡,日常办公设备完备。
(二)二级资质企业
1、企业固定资产中园林机械设备类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
2、需满五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满三年以上。
3、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低于200㎡,日常办公设备完备。
4、苗木生产基地不少于1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三)三级资质企业
1、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低于100㎡,日常办公设备基本完备。
2、苗木生产基地不少于3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四)相关注释
经营经历:以企业工商注册日期开始计算。
固定办公场所:指企业具有独立使用权的场所,自建、购买或租赁均可。
二、审查许可原则
1、申报审查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合法。
2、申请单位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申请单位经营年限和获得资质年限符合规定要求。
4、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审查资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综合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扫描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苗圃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的凭证;
8、公司办公场地证明;
9、企业资质申报影像文件。
(三)人员资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明细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业绩资料
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程序及权限
(一)一、二级资质审查
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审查考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公示——材料报送
1、资料受理
(1)责任人:绿化处经办人
(2)工作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条件的予以接收。
(3)工作权限: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形式条件的,有权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的补充材料。
2、审查考察
(1)责任人:绿化处负责人
(2)工作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企业经营年限、企业资质获得年限、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工程业绩、人员社保)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组织现勘,对申请企业圃地、办公场地、生产设备、人员等进行核实。
(3)工作权限:对不符合审查许可原则的终止审核,说明情况并退回受理人员。
3、审定
(1)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工作职责:召开局长办公会,对资质考察小组审核意见予以审定。
(3)工作权限:有权对资质考察小组提出的审核同意意见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公示:
(1)责任人:监察室负责人
(2)工作职责:局长办公会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材料报送:
(1)责任人:绿化处负责人
(2)工作职责:经局长办公会审定予以晋升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申报材料、局初审意见、正式报送公函、公示意见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
(二)三级资质核准
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审查考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公示——公告
1、资料受理
(1)责任人:局政务窗口负责人
(2)工作职责: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受理并核对申报资料,出具资料受理单,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3)工作权限: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考察
(1)责任人:绿化处负责人
(2)工作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人员社保)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组织现勘,对申请企业圃地、办公场地、生产设备、人员等进行核实。
(3)工作权限:对不符合审查许可原则的终止审核,说明情况并退回受理人员。
(4)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3、审定
(1)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工作职责:召开局长办公会,对资质考察小组审核意见予以审定。
(3)工作权限:有权对资质考察小组提出的审核同意意见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4、公示
(1)责任人:监察室负责人
(2)式作职责:局长办公会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3)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5、公告
(1)责任人:局政务窗口负责人
(2)工作职责:经局长办公会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本规定由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