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节约资源,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和《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县城规划区外的重点工程及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计量集中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地点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规划、国土、工商、质监、交警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开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开办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报告,《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试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专项试验室资料;
(四)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重要生产岗位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企业所注册专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九)企业的设备(仪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保险明细表;
(十)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和按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有关资料。
县住建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预审合格后,10日内报市住建委审批,市住建委将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审评,评审合格后报市住建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通过后核发预拌商品混凝土叁级资质证书,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1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10立方米的工程项目,除下列情形外,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农民自建低层住房;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四)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必须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因上述原因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七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物资、编制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均应将使用搅拌混凝土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
第八条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行为,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办理工商登记,经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严禁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并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等属于工程特殊运输车辆的,根据运输范围,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准许按照城管、交警部门核定的时间和线路在城区通行。禁止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预拌混凝土。
第十三条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并保证送至卸料点的混凝土符合供需合同规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施工单位负责混凝土的成型和养护。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沿途撒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厂内设立专门车辆冲洗点和污水沉淀处理设施,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在厂内冲洗和污水沉淀处理,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和河道内。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留取混凝土试块,并在混凝土供应后五周内将该批混凝土的强度检测报告抄送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接收预拌混凝土后,必须按规定留取混凝土试块,并按规定养护后送检。
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资料时,应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复印件)、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及现场取样的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按规定应使用而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 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出售的, 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 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 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 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
海西州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二)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和生产经营预拌 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 据需要按一定比例掺入外加剂或其他物料, 经集中自动计量搅拌 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海西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第五条、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州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 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 纳入 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应当 符合海西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搅拌 站布点方案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长沙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内设办公室、计财科、房政科三个科室,加挂长沙长沙县住房保障局牌子,下设长沙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长沙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长沙县白蚁防治中心、长沙县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办公室、长沙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五个二级机构。
(一)所属事业单位:
1.长沙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长沙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为乡科级副职领导职数。
2.长沙县水利水电经营管理站更名为长沙县水务工程建设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
3.成立长沙县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4.长沙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更名为长沙县水务工程管理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
5.原长沙县星沙镇水利管理站(加挂长沙县星沙镇团结垸堤委会牌子)更名为长沙县城市防洪管理站(加挂长沙县团结垸堤委会牌子),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编制到单位不到人(纳入县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进行管理)。
6.长沙县水利水电器材服务部(加挂长沙县赤石河水闸管理所牌子)更名为长沙县赤石河水闸管理所,核定全拨款事业编制10名,编制到单位不到人(纳入县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进行管理)。
7.长沙县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
其他所属事业单位另行规定。
(二)有关职责分工
1.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对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2.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3.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按《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排水泵站、排水管网管理的职责分工
(1)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排水泵站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及直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泵站;非政府投资泵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由县水务局委托业主单位负责,县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管。
(2)县水务局负责城区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城区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的运行管理暂维持不变),参与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编制和审查,参加竣工验收;以道路为载体的排水管网的建设由县工务局负责,管理由县水务局委托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水务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农村集镇排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内设办公室、招标科、采购科、交易管理科四个科室,并下设长沙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